有配偶者再行結婚?死又活?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民法以一夫一妻制為原則,有配偶者不得再與他人結婚,否則該婚姻無效且涉及刑事責任。然而,在考量到現實生活中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形,例如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對方婚姻關係已消滅而結婚,立法者適度設立了例外條款,以維護善意當事人的法律安定與信賴利益。若讀者對於此一制度設計有更深入的興趣,可以進一步研讀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與第五五二號解釋,了解法律如何在保護婚姻秩序與個人權利之間尋求適當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第985條第一項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又依民法第988條規定:「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或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同時,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亦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可見我國法律明確採取一夫一妻制,嚴格禁止重婚,不僅從民事角度規定重婚無效,更將重婚行為列為刑事犯罪行為加以處罰。若有配偶者未依法終止前一段婚姻而另行結婚,不僅該重婚行為無效,重婚雙方亦可能面臨刑事責任。這項制度設計的目的,在於維護婚姻制度的穩定與誠信,防止因重婚產生混亂的親屬與財產關係。

 

依民法第9條之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不過,在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立法院通過、同年五月二十三日由總統公布施行的修正民法親屬編時,新增了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亦即,法律設置了一個例外情形,使得在特定條件下,原本違法的重婚行為,得以例外生效。所謂「善意且無過失」是指重婚的當事人在結婚時確實相信對方已經合法終止先前的婚姻關係,且其相信並無疏失,例如對方出示法院的離婚確定判決或戶政機關的兩願離婚登記資料。若一方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而結婚,該婚姻即不屬無效。

 

以案例說明,有先生因在航海途中發生事故,生死不明,妻子經法院依民法第8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並獲准,認為婚姻已依法終止,遂與他人再婚。此時若原先生後來證明尚在人世,依民法第10條之規定,死亡宣告失其效力,但妻子在再婚時乃基於合法死亡宣告而行結婚,且為善意且無過失,自可主張再婚有效,不受重婚無效之拘束。此一立法變更,係考量保障善意第三人之法律地位,避免無辜一方因信賴國家機關所作成的死亡宣告或離婚登記而陷入婚姻無效、身份不確定的困境。

 

此外,對於相關議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二號與釋字第五五二號解釋提供了進一步的憲法層次見解。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認為,禁止重婚的法律規定並未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權利,因為婚姻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得以維護婚姻制度之安定與秩序為必要限度。釋字第五五二號則針對重婚無效與善意第三人保護問題進行闡釋,指出在特定情形下應保障善意結婚者之權益,並合理平衡婚姻自由與制度維護間的關係。這兩號解釋對於理解重婚無效制度的立法背景及現行例外規定的合憲性具有重要意義。

-家事-親屬-婚姻-結婚要件-婚姻無效-重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8條=民法第9條=民法第10條=民法第985條=依民法第9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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