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不回家,老公怎麼辦?
問題摘要:
當「老婆不回家」時,丈夫首先應理解法律上的基本原則,即夫妻有同居義務,但在存在正當理由時,拒絕同居並不違法。若老婆長期離家且缺乏正當理由,丈夫可循司法途徑,先聲請履行同居義務的裁定,若仍拒絕,則可訴請離婚。但若分居確有正當理由,則無法強迫其返家,丈夫只能尋求協商或婚姻修復。婚姻本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法律雖設下規範,但最終能否圓滿,仍取決於夫妻間的互信、體諒與責任心。
律師回答:
在婚姻制度之下,夫妻相互負有同居義務,這是民法第1001條所明文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所謂同居義務,並不是單純的物理空間共享,而是雙方應在婚姻存續期間維持共同生活,彼此協力經營家庭,互相扶持,這正是婚姻契約的核心之一。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卻常見到「老婆不回家」的情況,讓丈夫陷入困惑與無助,甚至懷疑自己能否以法律手段要求妻子履行同居義務。
民法第1002條修正前,曾有「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僅能以丈夫一人之住所為同居地,而後基於性別平權,民法第1002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為:「夫妻的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實務上也曾有妻子認為丈夫所租套房太小,聲請法院裁定共同住所地。一般上,若雙方未為協議,且他方未爭執時,法院將以夫妻有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認定。
首先,必須釐清法律對同居義務的定位與限制。婚姻雖然要求夫妻同居,但並非絕對強制,法律承認若存在「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一方得拒絕同居而不構成違法。舉例而言,若妻子因工作安排必須長期駐外、因就學需要而遠赴異地、因健康因素必須長期療養,甚至因遭受家庭暴力而不得不分居,這些情況法院都可能認定為正當理由。
實務上多起案例可資參考,例如澎湖地院97年婚字第10號判決中,夫妻因經濟因素舉家搬至台南工作,後來丈夫回澎湖繼續從事刻印業,妻子則留在台南工作,法院認為要求妻子回澎湖並不合理,認定其未同居有正當理由。
又如夫妻因女方父母反對婚事而協議暫不共同生活,法院承認其分居基於雙方合意而具有正當性。
雙方協議暫時不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兩造自結婚後至今未曾同居,蓋被告之父母均不知兩造結婚之事,而被告之父母反對渠等在一起,為要給被告時間說服其父母,因此雖兩造已結婚,惟始終處於分居狀態,且經原告甲○○之同意,此據原告甲○○陳明在卷。是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係經雙方之協議為之,而此狀況至今並無改善。故被告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正當理由。」
被告因遭受原告家暴,害怕自身人身安全受威脅而拒絕返家,法院亦認定其拒絕同居具有正當理由。這些案例說明,所謂「老婆不回家」,不能一概視為違法或惡意遺棄,而要視具體事由判斷。若妻子確實有正當理由,那麼其拒絕同居行為就受到法律保護,不構成違反同居義務。但若缺乏正當理由,例如單純任性離家、長期不與丈夫聯繫、無意維繫婚姻,則可能構成惡意遺棄。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另一方得以此為由訴請離婚。換言之,若老婆長期無理由不回家,丈夫不僅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命其履行同居義務(家事事件法第74條、第98條),若裁定後仍拒不履行,更可進一步以惡意遺棄為由請求離婚。
出於親人之健康因素,而有於異地之照護需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被告確因親人腦出血而病況危急始為照顧病患之故滯留大陸,足信被告未回臺灣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乃屬有正當理由…」
家庭暴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被告惟恐再次遭原告毆打而危及人身安全,乃拒絕返家與原告同住,應認被告具不能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
除惡意遺棄之外,若分居長達多年,雙方形同陌路,婚姻關係名存實亡,也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法院也會准予離婚。例如新北地院110年度婚字第286號判決,夫妻分居二十餘年毫無音訊,法院即認定婚姻確已破裂,准予離婚。
參考婚姻諮商之專家意見,避免影響家中未成年子女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27號民事判決
「…兩造婚姻訴訟過程中不願兩造訴訟攻防氛圍更加影響未成年子女與兩造之各別互動,在參考婚姻諮詢過程中之專業意見下,先暫偕未成年子女返回娘家居住…」
他方配偶違背配偶忠實義務之狀態尚在繼續中
為通學、通勤之方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被告為國軍花蓮總醫院之護士,晚間並在慈濟技術學院進修,已如兩造所述,如要求被告每日清晨即須搭車前往新城鄉國軍花蓮總醫院工作,晚間於慈濟技術學院上課後,復須搭車返回萬榮鄉,每日往返數十公里之遙,殊違人情義理,是被告因工作及就學之故而未能與原告同居,亦屬有正當理由…」
移民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自認兩造於81年間全家移民加拿大,其個人因工作因素留在台灣,每隔數月至加拿大探視被告,被告在台灣已經除籍等情,足見兩造於81年間已共同協議以加拿大之住所為夫妻之住所。兩造因移民關係分隔台灣、加拿大兩地,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非無正當理由。…」
其他未以平等地位對待一方配偶之情形
他方配偶先自行離開原同居處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先離開兩造共同戶籍地,再片面任意要求被告必須無條件遵從前往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10鄰埤角385號與其同居,顯未以平等地位對待被告,以維持其人性之尊嚴…應認有正當理由…」
同樣地,若妻子長期分居,完全無意與丈夫恢復婚姻生活,法院也會傾向認定婚姻難以維繫。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同居義務雖有法律依據,但在實務操作上存在限制。
即使丈夫聲請法院裁定命妻子返家同居,該裁定也僅具有形式上的拘束力,實際上並無法透過強制執行讓配偶回家。最高法院及各地方法院實務見解均認為,同居義務具有身分契約的高度人格性,強制執行顯然違反人性尊嚴,因此法院雖可裁定命配偶同居,但若一方仍拒絕,僅能成為離婚訴訟的依據,而無法強制帶回。
換言之,法律能做的僅是承認其違反義務並提供離婚救濟,卻無法真正強迫一方「回家」。除此之外,若老婆不回家確實出於正當理由,例如移民海外、長期照顧親人或因疾病療養,則丈夫應抱持體諒與包容的態度,而非立即訴諸訴訟。
畢竟夫妻婚姻本應建立在互信互諒的基礎上,若強行要求履行同居,反而可能導致關係更加破裂。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亦會斟酌夫妻之間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相處情形、婚姻經營狀況等,判斷是否仍有維繫家庭生活的可能。
-家事-親屬-婚姻-婚姻普通效力-同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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