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精神病女友,可以結婚嗎?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結婚能力的核心在於意思能力,法律以此保障婚姻當事人能自願、充分理解其權利義務及法律效果地締結婚姻,避免因能力不足而產生法律爭議及不利後果,並維護婚姻制度的秩序與社會公序,確保當事人在婚姻關係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能夠合理實現。

 

律師回答:

在台灣,對於精神病患者或受監護人是否能結婚,應由個別意思能力的判斷。兩造結婚須具備結婚能力,所謂結婚,乃指二人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合意成立具有永久結合之夫妻或類似夫妻關係的身分上法律行為,婚姻是否成立並生效,除須具備並履行法律所規定的形式要件外,尚須結婚當事人具有結婚能力。結婚能力是指當事人能理解結婚的意義及其法律效果的能力,而此能力以有意思能力為已足,不必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結婚法定年齡與結婚能力並無必然關聯,民法並未明文規定幾歲即具備結婚能力,因此應依具體情形判斷當事人是否具備理解婚姻意義及法律效果的能力。換言之,如果當事人無法完全理解結婚的法律意涵及結婚後所衍生的法律效果,即使兩造已完成結婚形式要件,並在戶政機關登記為配偶關係,仍因缺乏結婚的實質要件,致其婚姻當然無效。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須以書面為之,且需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這是形式要件,保障婚姻的公開性與法律效力。

 

第984條則特別針對監護人與受監護人規定,在監護關係存續期間,受監護人原則上不得與其監護人結婚,但若受監護人的父母同意,則可例外,換言之,受監護人可以結婚。

 

結婚除形式要件外,還必須具備結婚能力,即當事人必須理解結婚的意義與法律效果。這裡的意思能力是重點,不等同於完全行為能力,民法並未明文規定結婚能力需達到何種年齡,只要當事人能理解婚姻所帶來的法律結果,即可認定具備結婚能力。

 

若精神病患者因病情而喪失理解能力,即使完成書面簽署與戶政登記,也屬於無效婚姻,因不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例如,若患者在精神錯亂、意識混亂或無法判斷婚姻法律效力的情況下結婚,法院將認定其婚姻自始無效;相對地,若患者仍有部分意思能力,能理解婚姻對自己權利義務的影響,則婚姻可能有效,但若屬受監護人身份,如要與監護人結婚,仍需父母同意才能合法結婚。

 

在實務上,當事人若因精神狀態而無法理解婚姻意義,則結婚雖形式完備,仍屬無效。除此之外,若結婚當事人為未成年人,也需考量法定結婚年齡與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滿法定年齡者縱有意思能力,也須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婚姻可被撤銷。

 

總之,精神病患者是否能結婚,須先判斷其意思能力,如有經監護宣告,要與監督人結婚,要經父母同意情況而定,形式要件僅為基本要求,無法替代結婚能力的判斷。

 

換言之,法律保護的不僅是婚姻程序的正當性,也保障受婚姻影響者的權益,避免因無法理解婚姻結果而遭受不利。若當事人具備理解能力且取得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婚姻可以有效成立,並享有夫妻之法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財產共有及親權行使等,但若意思能力不足,婚姻自始無效,其法律效力等同未結婚,相關權利義務不生效,這也是民法對保護受監護人及精神病患者的重要規定。實務上,法院會綜合醫療診斷、精神科評估及行為表現,來判定結婚能力是否具備,必要時可要求心理專家或社會工作者提供專業意見。

 

這樣的規定平衡婚姻自由與對無行為能力者的保護,確保婚姻不被濫用或造成當事人權益損害,也避免家庭糾紛進一步擴大。整體而言,精神病患者或受監護人的婚姻是否有效,涉及形式要件、結婚能力及父母同意三個層面,缺一不可。法律的設計在保障個人自主選擇婚姻的同時,也防範潛在的法律風險與社會問題,使婚姻制度能兼顧自由與保護兩大價值。

 

兩造結婚須具備結婚能力按所謂結婚,乃指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合意成立具有永久結合之夫妻或類似夫妻關係之身分上法律行為。婚姻是否成立生效,除須具備並履行法律所規定之形式要件外,尚須結婚之當事人具有結婚能力。所謂結婚能力,乃指當事人能理解結婚之意義及其效果之能力,而此能力以有意思能力為已足,不必有行為能力。結婚法定年齡與結婚能力無關係。民法不以明文規定幾歲為有結婚能力,故應就具體的情形決定之。因此,結婚能力具備與否,必先探究當事人之意思能力是否健全。換言之,如果當事人不能完全理解法律上結婚之意義,及結婚後所發生之法律上效果,其結婚能力即有欠缺,縱兩造已踐履結婚之形式要件,並於戶政機關登記為配偶關係,仍因不具備結婚之實質要件,致其結婚當然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57號民事判決)

 

即便婚姻程序已完備,若當事人因精神狀態或意思能力不足,無法充分理解婚姻的性質及法律效果,其結婚行為即屬無效。法律對結婚能力的要求主要在於保護當事人,使其在充分理解婚姻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後,自願成立婚姻關係,避免因能力不足而造成重大生活與法律風險。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綜合醫療報告、精神科專業意見、當事人日常生活表現及心理評估,來判定結婚能力是否存在,確保婚姻自由與受保護人的權益兼顧。

 

結婚能力不具備的情形可能包括精神疾病導致認知功能不足、重大精神障礙或意識混亂等,這些情況下即便形式上完成結婚程序,法律也不承認其婚姻效力,並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結婚能力與法定結婚年齡不同,前者側重於當事人理解婚姻法律效果的能力,後者為法律規定最低年齡,兩者應分別判斷,並視具體事實而定。

 

此原則確保即使年齡達到法定標準的個體,如因精神或認知障礙無法理解婚姻法律效力,其婚姻仍不具法律效力,保障當事人不受無意識或誤解所影響。此規定同時對受監護人具有重要意義,受監護人是否具有意思能力,直接影響其婚姻是否有效,如具結婚能力且經法定程序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婚姻可成立,否則屬無效婚姻,法院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婚姻效力、財產及子女權益。

-家事-親屬-婚姻-結婚要件-結婚能力-監護宣告-婚姻無效

(相關法條=民法第982條=民法第9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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