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夫妻,要互負扶養義務?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在法律上確實互負扶養義務,這是民法明文規定。而對於事實上夫妻,雖然立法上仍有欠缺,但釋憲與實務逐步朝向承認其互負扶養義務的方向前進。現階段若遇到爭議,建議可依個案情形提出訴訟,並援引釋字第647號及高等法院的見解,請求法院類推適用夫妻互負扶養義務的規範。至於立法是否應進一步修正,將事實上夫妻全面納入民法親屬編規範,仍待社會共識與立法機關進一步討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妻是否必然互負扶養義務,以及「事實上夫妻」是否能類推適用相關規定,這在學理與實務上有相當多的爭議。依照我國民法第1116條之1明文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也就是說,合法婚姻關係中,夫妻不僅負有共同生活、協力義務,更同時存在直接的扶養義務,這種義務與父母對子女、子女對父母的義務具有相同強度。立法目的即在於確保婚姻中雙方的基本生活保障,避免出現單方陷入經濟困境而無依靠的情況。然而現實社會裡,越來越多情形是男女伴侶並未辦理婚姻登記,而係以「事實上夫妻」的方式共同生活。

 

釋字第647號解釋雖未明文肯認事實上夫妻在所有層面的法律地位,但已指出,立法機關可以考量憲法上對人格與平等的保障,並兼顧社會現況,在不損及婚姻制度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給予事實上夫妻適度的法律保障。這意味著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得透過解釋或類推適用民法規定,賦予事實上夫妻間一定的權利義務。實務上對「事實上夫妻」的認定,必須同時符合客觀與主觀要件。客觀上需有「性」、「生活」、「經濟」三方面的共同,主觀上則雙方須具備結為夫妻的意思,並互相視對方為配偶,形成具有排他性與穩定性的關係。這樣的同居關係不同於一般情侶同居,而是具有實質婚姻生活的外觀與實質。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多採取「類推適用」的方式,承認事實上夫妻之間有互負扶養義務。

 

例如雖民法親屬編對事實上夫妻之扶養義務無明文規定,但鑑於事實上夫妻與合法婚姻夫妻具有高度相似性,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16條之1,使其間能互相請求扶養。換言之,若事實上夫妻一方因疾病、失業、年老而不能維持生活,另一方基於此一「類婚姻關係」仍須負起扶養責任。然另一方面,亦有實務見解持不同立場。

 

我國民法並未就事實上夫妻關係得適用或準用夫妻之姓氏、子女之婚生性、夫妻間之離婚、繼承權、夫妻間之互負扶養義務等加以規定,若終止事實上夫妻關係,其等間家長、家屬關係亦因此終止,雙方並無互負扶養之義務。(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參照)

 

例如民法規定中的「夫妻」應僅指法律上有效婚姻關係之夫妻,事實上夫妻雖有生活外觀,但並非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因此在法律未明文修正前,難以逕自援引夫妻扶養規範予以適用。若事實上夫妻關係終止,雙方即不再互負扶養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181號判決:「上訴人與吳杰雄共同生活期間具有事實上夫妻之關係,民法親屬編對於此種事實上夫妻彼此間之扶養義務,雖無明文規定,惟審酌現代社會中事實上夫妻關係之存在所在多有,與合法婚姻之夫妻有極其類似之法律基礎,因認此種事實上夫妻間之扶養義務,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之規定,以達事實上夫妻間互相照顧扶養之旨趣。」

 

這兩種見解反映出實務對於事實上夫妻是否應享有法律扶養保障仍未一致。從立法政策角度觀察,事實上夫妻關係常常出現在某些特殊背景下,例如雙方因社會或家庭壓力而未登記結婚,或是同性伴侶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前之關係,若全然否認其間的扶養義務,未免與社會現實脫節。因此,透過釋憲與部分判決的努力,已逐步鬆動傳統「非登記婚姻無法律效力」的僵化認知。

 

實務上認定之事實上夫妻關係,與一般同居之情侶或男女朋友之關係不同,所謂事實上之夫妻,乃指客觀上具有「性」、「生活」與「經濟」之共同,而主觀上雙方當事人具備有結為夫妻之意思,並互認為配偶,各自以自己之全人格兩相結合而組成並共同生活,主觀上具獨占、排他之身分關係。

 

類推適用民法「扶養義務」之規定

雖然民法所規定的夫妻係指有法律上婚姻關係者而言,但事實上夫妻間,對外既已有夫妻之外觀,而對內也有攜手終身、互相照顧之意,則賦予向伴侶請求扶養之權利,應無不可,況且事實上夫妻間負扶養義務,對外也不會影響到第三人之權益。

 

依現行民法規定,結婚須以「登記」始生效力。但司法實務上,肯定「事實上夫妻」的概念,係指男女戀人長期同居,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長期以伴侶稱之、同財共居,外人也認為渠等實乃夫妻者。

 

事實上夫妻間,仍互負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雖然民法所規定的夫妻係指有法律上婚姻關係者而言,但事實上夫妻間,對外既已有夫妻之外觀,而對內也有攜手終身、互相照顧之意,則賦予向伴侶請求扶養之權利,應無不可,況且事實上夫妻間負扶養義務,對外也不會影響到第三人之權益。實際上,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常會兼顧公平與誠信原則,若雙方已多年同居、經濟共同,則多傾向承認其間存在扶養義務。

-家事-親屬-婚姻-事實上夫妻-扶養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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