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婚姻怎麼結?
問題摘要:
兩岸婚姻的程序大致分為三階段:一是在台灣辦理單身及非親屬證明,二是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與公證,三是返回台灣驗證並辦理大陸配偶入台團聚與結婚登記。婚姻效力自大陸結婚登記日起即已生效,台灣予以承認,後續在台灣婚姻效力則適用台灣民法相關規定。對新人而言,除文化與距離的挑戰,更須嚴謹準備文件、注意證明效期、通過面談程序,方能順利完成跨越兩岸的婚姻,保障雙方合法權益並建立完整的家庭生活。
律師回答:
兩岸婚姻隨著兩岸交流日益頻繁而成為常見的跨境婚姻形式,許多台灣人因求學、工作、旅遊或親友介紹而與大陸人士相識、相戀,最終走入婚姻。然而,兩岸婚姻「怎麼結」並非單純依台灣民法規定,而是必須同時考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及大陸相關法律之規定。
台灣人與大陸人結婚,如何才能獲得台灣法律的認可而成為有效的婚姻。第一個會產生的問題就是結婚方式的問題。兩岸的結婚方式雖都是登記婚,但有些地方還是不一樣,台灣結婚的方式,依台灣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大陸的結婚方式,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係:「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所以,當台灣人與大陸人結婚,其結婚的方式是要依照台灣法律規定的方式,台灣方面才會認可成立呢?還是依照大陸規定的方式,結婚也會有效成立呢?
首先,依該條例第52條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換言之,若台灣人與大陸人選擇在大陸登記結婚,則其結婚程序與要件完全依大陸法律規範,只要符合大陸婚姻登記機關之要求並取得結婚證,即屬合法有效,台灣方面亦承認其效力。這意味著婚姻的生效日期,是自大陸結婚證書登記之日起算,而非日後回台登記之日。舉例而言,若台灣甲男與大陸乙女於2018年8月21日在大陸結婚並取得結婚證,雖然兩人於2020年10月4日才在台灣戶政事務所補辦登記,但婚姻效力自2018年8月21日即已生效,台灣戶籍登記上也會依此記載。
至於婚姻在台灣所生之效力,例如夫妻同居義務、家庭生活費分擔、住所之決定、日常家務代理等,則依據該條例第53條,特別是民法第1000條至第1003條之1的婚姻普通效力規範。在台灣婚姻的效力,例如同居義務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是依照台灣的法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其中台灣有關婚姻的普通效力,係規範在台灣民法第1000條至第1003條之1(第1000條夫妻之稱姓、第1001條夫妻同居義務、第1002條夫妻之住所、第1003條日常家務代理、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
其次,在實務程序上,台灣人若要與大陸人結婚,首先需於台灣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並至法院公證處辦理單身證明與非親屬證明,以確保雙方無重婚或近親婚問題。該公證處除發給當事人證明文件外,還會將文件寄送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以供核對,通常需20至30天。由於證明文件自簽發日起效力僅三個月,若逾期未完成結婚程序,須重新辦理。
台灣人與大陸人在大陸結婚登記後,如果要在台灣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大陸人原則上需申請來台團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並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面談,面談通過後,經許可入境才能去登記。另外登記應備之文件,原則上應有大陸結婚證等文件,最重要的一點大陸之結婚文件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五、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一)身分證明文件:……2、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護照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二)結婚證明文件:……5、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接著,台灣人攜帶單身證明、非親屬證明、身分證、護照與台胞證前往大陸,與大陸配偶持有的身分證、戶口簿、單身證明等文件,共同至當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機關申辦登記,登記過程需提交體檢報告與合照,並經過口試確認結婚意願真實,之後即可領取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後,尚須辦理大陸公證,由公證處出具公證書,一份由當事人持有,一份寄送至台灣海基會。返回台灣後,當事人需憑結婚證及公證書至海基會辦理驗證,經驗證後,再帶同文件至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團聚。此時台籍配偶需接受移民署面談,面談官會調查雙方婚姻真實性,若面談通過,會核發大陸配偶入台旅行證,初始效期一個月,大陸配偶持該證件再赴公安機關申辦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並於香港轉機時換領入台證正本後來台。
大陸配偶首次來台時,會在機場接受面談,若審查無誤,旅行證效期會延長至半年,若有疑義則可能要求再次面談,甚至拒絕入境。完成上述程序後,必須於30日內至台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於15日內向派出所登記流動人口。至於大陸配偶在台灣居留與工作權利,則依該條例第17條及第17條之1辦理,需先以配偶身分申請依親居留,團聚滿2年或育有子女後,可進一步申請長期居留與定居,並獲得在台工作的資格。
如果大陸人士與台灣人結婚後,要來台灣工作,原則上,就要經過前述申請團聚、通過移民署面談、申請依親居留等程序後才能來台工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7條之1:「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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