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婚後再與他人訂婚或結婚 可否解除婚約?
問題摘要:
定婚後若一方再與他人訂婚或結婚,他方即有權依民法第976條解除婚約,並得依法請求返還聘金或其他贈與物,亦可依民法第977條或第978條請求損害賠償。惟須注意返還或賠償之請求有二年的時效限制,且解除婚約不得影響其後合法婚姻之效力,但如涉及重婚,則婚姻屬無效並可能觸犯刑責。此種規範兼顧婚姻自由、當事人信賴利益與婚姻制度秩序,實為法律在情感與秩序之間求取平衡的體現。
律師回答:
在我國法律制度下,婚約係指男女當事人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訂立之契約,雖然民法第975條明文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但婚約一旦成立,其仍具備一定的法律效果,尤其是解除婚約之事由,立法者早已於民法第976條明文列舉,以兼顧個人婚姻自由與婚約誠信維護之間的平衡。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若有法定事由,他方即可片面解除婚約,而最典型的解除事由之一,即是「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此種情形不僅顯示當事人對原先婚約失去履行誠意,更直接破壞婚姻一夫一妻的法律基礎,因此立法者毫無疑問地將其列為解除婚約的原因。若一方在訂立婚約後,仍再度與他人訂立婚約,或直接與他人結婚,對原先的婚約相對人而言,已無繼續維持婚約的可能性,因此得以寄發存證信函或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解除之意旨,自解除之時起婚約即告消滅。
此時,解除婚約的一方,倘若並無過失,尚可依民法第977條規定,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因此所受的財產上損害及精神上損害賠償,例如籌備婚禮支出的費用、宴席訂金、禮服租賃費用等,甚至因悔婚引起的名譽受損或精神痛苦,亦可請求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又依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因此若一方已支付聘金、贈送金飾或戒指,解除婚約後得依法請求返還。倘若對方已將聘金耗用或禮物出賣,依實務見解仍須折算價額返還。
值得注意的是,若婚約一方在訂婚後另行結婚,則該後婚姻於法律上仍然有效,因為婚約與結婚不同,婚約僅為將來結婚的預約契約,而結婚則需符合民法第982條所規定之登記要件,始生法律效力。是以,前婚約當事人並無權請求撤銷其後所締結之婚姻,但如當事人同時存有兩個婚姻關係,則可能構成重婚,其婚姻依民法第988條屬無效,並可能觸犯刑法第237條重婚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依照雙方的舉證來判斷是否確實存在婚約以及是否符合解除事由。若當事人能舉證有訂婚儀式、交換聘金或戒指、公開承諾結婚等行為,通常即被認定有婚約存在。若其後確實有與他人訂婚或結婚的事實,他方解除婚約的主張即屬有理由。在判斷損害賠償範圍時,法院則會綜合考量婚約籌備支出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精神上損害的程度來斟酌賠償數額。需要強調的是,解除婚約後的返還請求或損害賠償請求,均受民法第979條之2所規範,須於二年內行使,否則請求權消滅。
例如一方因對方再婚而解除婚約,若未在二年內請求返還聘金或損害賠償,則不得再主張。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立法者將「再訂婚或結婚」作為當然解除事由,乃基於誠信原則與社會秩序的維護,因為婚姻自由固然應予保障,但同時也必須防止一方同時對多人做出婚約承諾,破壞婚姻制度的一夫一妻基礎。尤其在現代社會,婚約雖不具強制履行效力,但其所承載的信賴利益仍需受到法律保障,因此在發生悔婚或再婚情形時,法律提供明確的救濟途徑,以平衡雙方權益。綜合而論,
-家事-親屬-婚姻-婚約(訂婚)-解除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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