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血親結婚是否包括沒有認領生父?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直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範圍非常嚴格,除包括法律上確立之親屬關係之外,亦涵蓋事實上存在之生物學血緣關係,無論是否經過認領或登記。收養關係亦同,即使收養關係解除,基於原有直系關係,婚姻禁止仍然存在。這些規範不僅是維護傳統倫理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預防血緣過於接近所可能導致的生理缺陷與社會混亂。民法在此處的設計,展現出對家庭制度與社會秩序穩定性極高的重視,也提醒當事人在締結婚姻關係前,應謹慎查明雙方親屬關係,避免因不知情而涉入無效婚姻的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民法第983條之規定,與直系血親不得結婚,並進一步於第967條明確定義所謂直系血親,係指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也就是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直接血緣相連之親屬關係。這些血親間因擁有密切之血統聯繫,若允許互相結婚,將嚴重紊亂社會基本倫理,敗壞傳統家庭制度與倫常秩序,因此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明文規定,凡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關於禁止直系血親間結婚之規定者,婚姻屬無效,無需另行撤銷程序,直接自始無效,以法律力量徹底禁止這類婚姻的成立。

 

此外,依民法第1072條之規定,當他人子女經收養後,被收養者即成為養父或養母的養子或養女,法律上視為血親關係。基於此,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及其與養父母血親系統所形成的直系關係,亦適用直系血親不得結婚的限制,即使收養關係日後終止,該種基於收養而產生的直系血親婚姻禁止效力,仍然持續存在,不因收養關係之終止而解除。這是為避免即使在形式上收養關係消滅後,當事人仍以血緣密切的身份締結婚姻,造成倫理崩壞。

 

至於直系血親結婚禁止是否包括沒有領認的生父或生母呢?

雖然一般法律上血親關係須經戶籍登記或生母自出生時起自動成立,生父則須依法認領或法院認定。但在血緣事實存在的情形下,即使未經正式認領,從倫理及血統純正角度出發,仍應視為直系血親,不得締結婚姻。換言之,即使父親未依法認領,但若確實存在生物學上之血緣關係,雙方仍受直系血親禁止結婚規定之拘束。這種解釋方式,是為保障社會道德秩序與防止近親結合的生物學風險,同時維護家庭倫理的正當性。

 

又本生家庭的情形也應一併討論。例如子女自幼被送養,後來與本生父母重逢,雖然法律上養父母成為其法定父母,本生父母在法律上失去父母地位,但在血緣事實上,依然存在生物學上的直系血親關係。因此,即便本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無正式的法律親屬關係,從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與第九百八十三條保護倫理秩序的立法目的來看,依然應禁止其互結婚姻關係。也就是說,不論是具有法律認定的直系血親,抑或只是基於生物事實存在的直系血親,皆不得互為婚姻對象。

 

實務上,對於此類案件,法院也會綜合血緣事實、社會通念及家庭倫理要求來判斷,是否適用直系血親之婚姻無效規定。通常只要可以認定存在直接血緣關係,無論是否完成認領或登記,法院皆傾向認為該婚姻自始無效,無須區分是否具備法律上形式要件。這樣的立場,強調防止倫理紊亂的重要性,也符合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八條所確立的立法本旨。

-家事-親屬-婚姻-結婚要件-婚姻無效-近親婚(禁婚親)

(相關法條=民法第967條=民法第983條=民法第988條=民法第10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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