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能否結婚?國外登記是否合法?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表兄妹在台灣不得結婚,即便至國外登記也無效,其所生子女若父親認領,則法律承認父子女關係,可安排親權及撫養事宜,禁止結婚旨在保障遺傳安全及維護社會倫理觀念,未來或因國際立法及醫療進步而有所調整,但現行民法規定明確禁止自然血親表兄妹締結婚姻。民法第983條及相關條文明文規定旁系血親四親等禁止結婚,表兄妹屬其中,收養形成之表兄妹可依例外規定結婚,國外登記婚姻亦不影響台灣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之子女仍可透過認領維持法律上父子女關係,並由父母協議親權與扶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表兄妹是否能結婚,以及即便在國外登記結婚是否具法律效力,是涉及民法親屬規範、國際私法及婚姻效力認定的重要問題。

 

其實要看親等,只有特定近親才不能結婚。所謂的近親,依民法第983條之規定,原則上指「六親等內」。

而彼此親等的算法,簡單說就是【從其中一人向上算到同源頭親戚後再往下算到另一人,親子間算一等】,譬如:父母的兄弟姊妹生的小孩,是我的堂(表)兄弟姊妹,我們同源的親戚是祖父母,所以從我開始算到祖父母是兩代,再往下算到堂(表)兄弟姊妹也是兩代,加起來得出「我和堂(表)兄弟姊妹間是四親等」。其餘六親等、八親等的,依此類推。

 

又參照民法第983條的立法理由,是認為「近親結婚,有害優生」,就例外放寬而可以結婚(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但書)。

結論上,親戚關係很遠或是收養成立的堂(表)兄弟姊妹,仍有可能合法結婚。


 

依民法第983條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其中包括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而表兄妹即屬旁系四親等血親,因此依台灣民法規定,表兄妹屬於禁止結婚範圍,民法第988條明文規定違反前述條款的婚姻無效。民法第967條第二項與第968條對旁系血親的定義及親等計算亦加以說明,直系血親親等自己身上下數,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則自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對方,總數即為親等,因此表兄妹屬於旁系四親等血親,明確列入禁婚範圍。

 

然而,民法對因收養而成立的親屬關係則有所例外,規定因收養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若輩分相同,則不在禁婚範圍之內,這是基於收養關係屬法律擬制,無血統牽連,且為了促進感情交流而設計的例外規定,因此收養形成的表兄妹關係,在輩分相同的情況下可以締結婚姻,但自然血親之表兄妹則仍屬禁止結婚。

 

實務上,可列舉禁止結婚的親屬類型,包括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如爺爺與孫女、岳母與女婿,旁系血親六親等內如表兄弟姊妹,及五親等內的旁系姻親且輩分不同,如舅媽與外甥結婚均屬違法,不能締結婚姻。即便當事人為表兄妹,仍有許多人會以為到國外登記結婚即可合法,但台灣民法第982條明定婚姻必須經戶政機關登記才生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則規定婚姻的成立依各當事人的本國法,但若結婚方式符合任一方本國法或舉行地法,也為有效。然而,即便在國外登記結婚,若雙方為表兄妹,仍違反民法第983條之禁婚規定,因此在台灣法律上該婚姻自始無效,兩人之間不具任何婚姻關係。婚姻無效之後,若有子女出生,則涉及子女身分及扶養問題,民法第1061條規定婚生子女為婚姻關係中受胎生者,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同婚生子女,因此即便表兄妹結婚無效,其所生子女屬非婚生子女,但如父親實際扶養並認領,則法律上仍承認父子女關係,父母可就親權及撫養權自行約定,如由父親單獨扶養子女。禁止表兄妹結婚除了考量遺傳優生學,避免可能的基因缺陷外,也顧及社會倫理與倫常觀念,民國74年修法後明確禁止自然血親表兄妹結婚。

 

相比之下,國外如日本、歐洲及美國多數州法律則容許表兄妹結婚,且現代社會結婚目的已非以傳宗接代為主,醫療科技進步亦可透過產前檢查降低畸形兒風險,因此在部分國家,表兄妹合法結婚且生育子女並不違法。然而,若當事人為台灣居民,回國後仍受我國民法規範,國外結婚行為不影響在台灣的婚姻效力,仍被視為自始無效。

 

從法律角度而言,表兄妹即便至國外登記結婚,也不會改變民法對禁婚親規定的效力,法律上不承認婚姻關係。對子女之扶養及認領則可依民法規定處理,如父親扶養並認領,子女仍具有合法父子女關係,而母親與父親可自行協議親權及扶養事宜。未來表兄妹結婚是否合法,仍可能因社會觀念、醫療進步及國際立法趨勢而受到挑戰,但就目前台灣法律而言,自然血親表兄妹結婚仍屬禁止,國外登記亦不改變其無效性。

-家事-親屬-婚姻-結婚要件-婚姻無效-近親婚(禁婚親)

(相關法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民法第983條=民法第1061條=民法第10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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