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會?你什麼都分不到?
問題摘要:
離婚財產分配涉及夫妻財產制度、婚後財產管理及脫產行為等法律問題,民法第1030-3條對惡意移轉財產予以規範,確保權利受侵害的一方可請求追加計算或返還,而實務中,證據的完整性及提領、交易時間、金額與以往習慣的比對均是法院判斷的重要依據。此外,假扣押程序雖可暫時凍結財產,但需支付擔保金且操作複雜,並非完全保障,因此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安排尤為重要,夫妻應考慮財產共有登記及其他保護措施,以免在離婚訴訟中因對方脫產而「什麼都分不到」。在家庭經濟分工中,無論是一方支付房貸、一方負責生活費,或一方主外、一方主內,實務建議至少以共有方式登記不動產,確保雙方權益。這樣,即便婚姻破裂,法院拍賣分割房產時,能以公平比例分配價款,保障家庭成員尤其是家務主婦的權益,也避免離婚財產分割過程因脫產或一方名下財產獨占而產生重大不公平。總結而言,離婚財產分配過程中,若發現對方有惡意移轉或脫產行為,民法第1030-3條提供法律依據,可將該財產納入分配範圍並請求返還,而在婚姻存續期間,透過房產登記為共有及其他財產保護措施,可降低未來財產分配風險,確保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獲得合理且公平的財產分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怎麼會?你什麼都分不到?這個問題在離婚財產分配案件中其實相當常見,尤其當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外遇、離家不回,甚至提前規劃財產脫產時,另一方往往驚訝於自己在離婚訴訟中似乎「什麼都分不到」。
先生外遇後提出離婚,太太在訴訟過程中才發現,先生為了減少她能向他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額,故意在提離婚訴訟之前二個月,將名下銀行帳戶內的現金近一百萬元陸續提出,並主張這些錢已花掉,因此不列入財產分配。這種情形在實務上非常典型,常遇到夫妻中財產較多一方,為避免被分割而事先處分或轉移財產的行為。
民法第1030-3條明文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婚後財產,但若為履行道德義務所為的相當贈與則不在此限,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應得分配額時,得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而對第三人的請求權於知悉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亦同。
換言之,法律對於一方惡意移轉財產以減少對方分配權利,有明確規範,若能證明其主觀上有惡意,法院可將該筆款項視為現存婚後財產納入分配。實務操作中,財產較多一方常會提出各種證據,試圖證明其財產處分非為減少對方權利,而是個人使用或道德義務上的贈與,例如本案中先生出示名筆照片,並請母親作證,聲稱購買名筆、替母親換冷氣或買按摩椅均屬道德贈與。但法官在審理時會綜合考量多個因素,包括交易時間、提領金額、以往使用習慣及證人證言可信度,若發現提領或處分行為與平常習慣不同,且短期內大量轉移資產,則易認定為惡意減少財產分配。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此等規定之由設,係基於債權人債權之滿足及避免債務人受濫訴,或債權人藉由保全程序以造成對債務人一般正常交易行為為過當之干預,而有予以平衡之必要。關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固準用民事訴訟法所定假扣押規定,惟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乃夫妻財產之清算與分割,係對其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作之法律上評價,債權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尚無具體確定之分配額,此與一般債權發生時即可確定其數額者,兩者性質未盡相符。就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倘債務人於夫妻關係發生破綻之際,有將財產隱匿等積極脫產行為,已具體呈現債務人日後變動財產之可能性無法排除,不僅影響財產分割及清算之基準,如強令長期為婚姻生活犧牲、貢獻而處於經濟上弱勢之債權人,尚須待債務人持續處分其既有財產瀕臨至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異常至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在證據提出之負擔上,乃得認為已屬過苛者,非不得就該條項之「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排除性要件,為目的性之限縮,認於因債務人處分行為已有造成日後不能執行或有難以執行之低度風險者,即足當之,而就債權人以此要件之釋明,為較低度之要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實務上,這也提醒財產分配權利人,若對方有提前轉移財產之行為,可依民法規定請求追加計算及返還,確保自身權益。律師常被諮詢時,會被問到離婚時自己究竟有多少權利,哪些財產可分,而我的回答往往是,一旦對方脫產,若未提前採取保護措施,例如聲請假扣押,確實可能「一毛也分不到」。然而,假扣押程序需要提出擔保金,通常為扣押金額的十分之一,對於大額財產而言,並非每個人都能支付(民事訴訟法第526條)。
例如欲扣押1000萬元的財產,就須先繳100萬元做擔保金,且擔保金需在法院保管至訴訟結束,對權利人而言仍有一定風險。這也說明,在婚姻存續期間,尤其涉及財產安排,夫妻應預先考慮財產登記方式。婚後購置房產時,若夫妻雙方共同出資或一方出資,建議至少登記為共有,這樣在未來離婚或財產分割時,女性或家庭主婦的權益才有基本保障。
無論是雙薪家庭、一方負擔房貸、一方負擔生活費,或男主外女主內的安排,共同登記共有房產可確保在離婚時能透過法院聲請拍賣分割房產並平分價款,使分割程序公平且簡單。反之,若房產僅登記在一方名下,即便另一方對房貸或生活有所貢獻,離婚時也可能面臨財產無法分配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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