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的婚姻會無效?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婚姻無效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缺乏法律形式;二是違反近親結婚禁止規定,包括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六親等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內的特定情形;三是重婚,除非雙方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姻已消滅者例外。對於法律實務操作而言,未登記結婚者可經補辦登記以取得婚姻效力,但親屬禁止或重婚情形則須符合法定條件或例外規定。實務中,婚姻無效常見於隱婚、重婚或違反近親結婚規定的案件,法院會依民法及司法院釋字解釋審理其效力,並決定財產分配、扶養及子女權利義務等問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婚姻無效的問題,是民法上非常明確規範的一個領域,涉及結婚登記、親屬關係及重婚問題。根據現行民法規定,婚姻必須經過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才能有效,這是民法第982條明文規定的結婚方式,若未辦理登記,即便雙方有實質同居生活,也屬法律上無效的婚姻。此規定的立法意旨在於保障婚姻的法律明確性及財產、扶養等權利義務的可適用性,避免因口頭或宗教儀式結婚而造成法律爭議,因此,未經登記而自稱已婚的情況,無法享有婚姻的法律保護,例如配偶繼承、財產分配、扶養義務或子女權利保障等均不成立。

 

除此之外,民法第983條規定近親結婚的禁止範圍,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不得結婚,即使姻親關係消滅後仍不得結婚,目的是基於家庭倫理與基因優生學考量,防止近親繁衍可能造成的生物風險。

 

對於旁系血親,法律規定六親等以內不得結婚,但因收養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若輩分相同則不在此限,這是為兼顧家庭收養關係與婚姻自由。例如自己與表弟屬旁系血親四親等,依法不得結婚,但若表弟為收養來的平輩,則可以結婚。至於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同者不得結婚,如舅媽為長輩,自己屬輩分不同,則不得結婚,但若舅媽與舅舅離婚,輩分不同限制解除後,自己可以與舅媽結婚。

 

民法第985條禁止重婚,即有配偶者不得與他人結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重婚的原則上屬無效,但法律也設置例外,即雙方均善意且無過失地信賴對方前婚姻已經依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消滅而結婚者,該重婚部分可例外有效。此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善意第三人避免因前婚姻程序瑕疵受損害,同時兼顧婚姻生活的穩定性,例如A與B辦理離婚登記完成後,B與C再婚,若A主張登記有瑕疵,B與C仍可因雙方善意而使婚姻有效,而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但若B明知登記有瑕疵而再婚,則重婚無效。司法院釋字第242號解釋指出重婚可經撤銷後成立婚姻,釋字第362號進一步說明,只要一方善意就能使重婚有效,然而此易造成漏洞,允許另一方惡意而違反一夫一妻制,故釋字第552號補充規範,只有重婚雙方均善意且無過失,重婚部分才能例外有效。民法第988條明確規定結婚無效的情形,包括不具備第982條方式、違反第983條親屬禁止規定,以及違反第985條重婚規定,但重婚雙方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姻消滅的例外情形不在此限,且民法第988條之1第1項規定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日起視為消滅。

 

民法第982條規範結婚登記程序,第983條規範親屬禁止結婚的範圍,包括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的親等限制,並規範因收養成立之親屬結婚的例外。民法第985條則規範重婚禁止,明定一夫一妻原則及同時與多方結婚的禁止。司法院釋字第242號、362號及552號解釋進一步釐清重婚的例外情形與善意條件,避免法律漏洞及保障善意第三人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無效與撤銷婚姻不同,撤銷是指原婚姻有效,但因法定事由可由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撤銷,例如被脅迫結婚、未成年結婚未經法定程序等,而無效婚姻自始即不成立,法律上不存在婚姻關係,因此不產生婚姻效力,但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及例外規定使得法律具有彈性與公平性。

 

實務上,民眾應注意結婚登記程序的合法性、親屬關係及婚姻狀態,避免因程序瑕疵或重婚而使婚姻無效,影響財產、扶養及子女權益,必要時可諮詢律師以確保婚姻效力及權利保障。婚姻無效的認定,不僅涉及形式合法性,也涉及倫理、基因與社會秩序,民法條文與大法官釋字解釋提供明確指引,確保婚姻制度的穩定性與公平性,同時兼顧善意當事人的權益。

 

未登記結婚、近親結婚及重婚是婚姻無效的核心條件,但民法例外規定及釋字解釋,使法律能平衡制度穩定性與個人權益。婚姻無效與撤銷不同,前者自始不存在婚姻關係,後者則因特定事由法院可撤銷,有效婚姻在撤銷前仍產生法律效力。因此,民眾在計畫結婚時應注意登記、親屬關係及配偶狀態,以避免婚姻無效問題,保障婚姻雙方及子女權益。

 

民法第982條至第988條及司法院釋字242號、362號、552號提供婚姻無效與重婚例外的法律依據與解釋,結合親屬倫理、婚姻登記程序及善意保護原則,形成完整的婚姻效力制度,實務上法院會依此審理婚姻無效案件,確保法律規範與社會秩序一致。婚姻無效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涉及社會倫理、基因優生與公共秩序,民法明文規定及大法官釋字解釋提供具體標準,實務中法院會綜合登記程序、親屬關係及重婚狀況,判斷婚姻效力,並決定財產分配、扶養及子女權利義務,確保婚姻制度穩定及當事人權益平衡。未登記結婚者自始無效,親屬禁止婚姻及重婚原則上無效,惟重婚例外及收養親屬婚姻例外,顯示民法兼顧婚姻制度穩定、倫理及善意保護。婚姻無效與撤銷婚姻不同,無效婚姻自始不存在。

-家事-親屬-婚姻-結婚要件-婚姻無效

(相關法條=民法第982條=民法第983條=民法第985條=民法第988條=民法第98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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