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通學、通勤,可以不履行同居義務嗎?
問題摘要:
夫妻因為通學或通勤的不便,可以不履行同居義務嗎?答案是可以的,但必須符合正當理由的標準。如果一方的工作或就學需要,要求其每日奔波數十公里往返,是違反人情事理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承認其不與配偶同居屬於正當理由。由此可見,同居義務的履行不是絕對的,而是必須在現實生活中,兼顧雙方利益與合理性,否則法律也會給予例外的空間。
律師回答:
在我國法律上,夫妻間存在同居義務,這是民法第1001條明文規定的:「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換言之,夫妻本應共同生活於同一處所,共同營造家庭,彼此扶持。然而若有正當理由,法律並不強求形式上的同居,因為法律之目的在於維護婚姻關係之實質,而非拘泥於外在表象。
所謂「正當理由」的範圍,並未在法條中直接列舉,必須由個案情況加以判斷。例如健康、工作、求學等必要情事,如果強行要求雙方同居,反而導致生活不便、勞逸失衡,甚至傷害家庭和諧,此時法院通常會承認屬於「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實務上,法院對於是否構成正當理由的審查,會兼顧人情事理與婚姻之目的。
例如當事人為國軍花蓮總醫院之護士,且晚間於慈濟技術學院進修,如果強迫其每日往返遙遠距離上下班、上課,不僅不合理,也不合乎人情,故認定其因工作與就學因素無法與配偶同居,屬於正當理由。這個案例說明,若因通勤、通學之必要性,導致夫妻一方必須在外地居住或暫時分居,法院是可能接受的。進一步而言,在現代社會中,夫妻一方因職務調動、進修深造、職涯發展等原因,往往不得不與配偶短期或長期分隔兩地,這些情況都可能構成「正當理由」。同居義務雖然是婚姻生活的一部分,但它的核心精神在於夫妻間的互相扶助與情感維繫,而不是單純的物理空間重疊。如果夫妻雙方能藉由通訊軟體、假日探訪、共同規劃未來生活等方式,維持婚姻中的合作與情感交流,即便暫時無法同住一處,也不當然違反同居義務。
實務上,可參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60號民事判決:「…被告為國軍花蓮總醫院之護士,晚間並在慈濟技術學院進修,已如兩造所述,如要求被告每日清晨即須搭車前往新城鄉國軍花蓮總醫院工作,晚間於慈濟技術學院上課後,復須搭車返回萬榮鄉,每日往返數十公里之遙,殊違人情義理,是被告因工作及就學之故而未能與原告同居,亦屬有正當理由…」。
換句話說,法律並不是要求夫妻必須每日同床共枕,而是要求雙方對婚姻關係保持忠誠與扶持。如果因為通勤、通學之實際困難,硬性要求一方同居反而加重其負擔,不符合婚姻應有的互相體諒,法院自然不會認定構成違反同居義務。
當然,必須注意的是,並非任何理由都可以作為免除同居義務的「正當理由」。如果一方只是藉故逃避夫妻關係,甚至與外遇對象同居,顯然不符合正當理由之範疇。
此外,若雙方分居過久,致婚姻形同名存實亡,還可能構成裁判離婚的原因。因此,聲稱通勤、通學困難而無法同居,必須是真實存在、且有相當程度的不便或困難,才能被法院接受。法律之所以設計「正當理由」的例外,是為兼顧現實生活中的多樣化情境,避免法律規定僵化,反而導致對婚姻當事人不合理的壓迫。
實務中,若一方以通學或通勤困難為由拒絕同居,法院會審酌以下因素:其一,是否確實存在顯著的通勤困難,例如往返時間過長、交通不便、身心負擔過重等;其二,是否有必要性,例如為維持生計、專業進修、醫療需要等;其三,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例如夫妻能否共同搬遷或調整工作安排;其四,拒絕同居是否真有助於維繫婚姻或保障一方的合理利益,而不是蓄意逃避婚姻義務。只要符合以上條件,法院通常會承認其為「正當理由」。
-家事-親屬-婚姻-婚姻普通效力-同居義務-分居(別居)-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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