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在法律上是否有規定形式?
問題摘要:
在臺灣法律中,訂婚不受特定形式限制,只要男女當事人本人以結婚為目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婚約,民法第972條至第975條及相關規定保障婚約當事人自行決定婚約內容及是否履行,未成年訂婚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代理人不得替當事人作意思表示,訂婚完成後不改變法律身分,不強制履行,法律僅規範解除婚約及損害賠償,民俗儀式、書面文書、聘金等僅屬社會習慣,不影響婚約成立效力,婚約法律制度因此提供明確規範及實務操作標準,使訂婚行為即便無儀式、無書面文件亦受法律承認,保障當事人婚姻自由及合法權益,法院依此標準審理婚約爭議,確保法律公平與秩序。
律師回答:
訂婚在法律上稱為「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締結的契約,其本質在於雙方當事人互相表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法律上並沒有特定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說,訂婚不需要書面文書、婚書、聘金、六禮、儀式或其他民俗流程,只要雙方當事人本人明確表達將來結婚的意願,婚約即成立,例如一方詢問「你願意和我結婚嗎?」
另一方回答「願意」,此即構成有效婚約,民法第972條明文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禁止任何第三人代為訂定,包括父母或其他親屬,因此所謂指腹為婚、父母代訂婚約在法律上無效,即便後續兒女同意,也應視為重新訂立新的婚約。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723號判例亦明確指出婚約不得代理,非本人訂定者自始無效,即使事後承認亦不適用民法第170條無權代理之規定,婚約的成立必須符合一定的實質要件,包括當事人具有訂婚能力,即男方年滿十七歲、女方年滿十五歲,未成年者需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即便如此,代理人亦不能替未成年子女決定婚約對象,只能同意其本人所作意思表示。
民法第973條及第974條對此作明文規定,訂婚完成後,雙方仍屬單身,並不改變法律上的婚姻身分,訂婚不產生夫妻身分,也不賦予婚姻權利義務,法律上僅提供婚約解除及損害賠償之規範,婚約的性質為不要式契約,不需字據即可成立。
民法第975條明文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制履行,保障當事人婚姻自由及自主決定權,若一方反悔或拒絕結婚,另一方不得請求法院強制結婚,只能依第976條至第979條規定,於法定事由或對方違約情況下請求解除婚約及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及因婚約違反所生之財產損害,婚約的法律效果僅限於解除及賠償,民間習俗中聘金、訂婚儀式或六禮雖具社會及道德意義,但非成立婚約之必要要件,因此口頭訂婚、私下達成共識亦完全有效,法院在審理婚約相關爭議時,會依民法規定審查婚約成立、解除事由、過失情形及損害範圍。
若婚約成立後發生單方解除或違約,無過失方可依法請求返還因婚約贈與之物如聘金、婚戒、金飾,並請求適當損害賠償,婚約制度同時保障雙方法律權益及社會秩序,確保即便一方反悔,仍可透過解除婚約、返還贈與及請求賠償的方式解決爭議,婚約的不可強制履行性質亦反映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婚姻自由權利,即任何人不得以法律手段強迫他人結婚,法律對婚約的規範兼顧自由意志、個人權益及公平原則,
-家事-親屬-婚姻-婚約(訂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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