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後發現兩人不適合,但婚也訂了男友也下聘了,可以反悔嗎?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訂婚後若發現兩人不適合,法律上並不能強迫結婚,可以選擇解除婚約,但若沒有法定正當事由,解除婚約的一方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對方可請求返還聘金與其他費用,甚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而返還請求須在兩年內行使,否則權利消滅,因此,訂婚並非單純的感情儀式,而是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若雙方感情尚未穩固,就倉促訂婚,未來反悔的代價可能相當沉重。

 

律師回答:

在台灣的婚姻習俗裡,多數情侶在結婚前會舉行訂婚儀式,並且由男方支付聘金、喜餅等費用交付女方家長,但訂婚並不意味著雙方必須進入婚姻,因為婚姻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任何人不得被強迫結婚,因此即使婚已經訂下,也可以反悔,只是若無正當理由解除婚約,就會產生法律上的賠償責任,這是許多人在衝動訂婚之後才意識到的現實問題。

 

依民法第976條規定,婚約可以由雙方合意解除,這種情形下雙方不會互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若是一方單方解除,則必須具備法定事由,包括: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二、故意違背結婚期約;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四、罹患重大不治之病;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六、受徒刑之宣告;七、有其他重大事由,這些都是法律所認可的解除婚約理由,如果一方主張符合上述情況解除婚約,即屬合法,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然而,如果僅是訂婚後覺得雙方個性不合或感情淡薄,這並非法律上的正當解除事由,若仍然單方解除婚約,依第978條的規定,即屬無正當理由違反婚約,需對他方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損害包括財產上的支出,例如聘金、喜餅、婚禮準備費用、宴席訂金等,甚至還包括精神上受到的羞辱與打擊。再依第977條規定,若解除婚約是因一方有過失,無過失的一方還可以請求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這些條文設計的目的,就是防止一方隨意反悔而讓另一方無辜承受財產與精神上的雙重損失。

 

至於聘金、喜餅等贈與物的返還問題,民法第979條之1已明文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的贈與,如果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一方可以請求返還贈與物,因此訂婚後若婚約被解除,原則上聘金、喜餅等均可請求返還,但這個返還請求必須在兩年內行使,超過兩年時效即告消滅(民法第979條之2),所以若要請求返還聘金,必須把握時效期間。

 

此外,返還聘金必須舉證證明確有交付,且金額明確,否則法院難以支持請求,因此訂婚時若有交付聘金,最好能留下轉帳紀錄、收據或證人,以便日後需要時作為證據。

-家事-親屬-婚姻-婚約(訂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979-2==民法第979-1=民法第976=民法第977=民法第9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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