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費用分擔無法有共識,可以離婚?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家庭費用分擔無共識如果已經造成嚴重的生活困擾與感情破裂,確實可能成為離婚的正當理由,但必須從雙方互動情況、爭執影響程度、婚姻實質破綻等面向來綜合判斷。單純壓力大並不足以直接離婚,仍需具體證明雙方已無法維持正常的婚姻共同生活。若真的面臨這樣的困境,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妥善準備證據並評估具體情形,再決定是否進行離婚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家庭費用分擔無法有共識,可以離婚嗎?這確實是一個在現代婚姻中相當常見且困擾許多人的問題。

 

就像有位太太與先生結婚多年,生活中雖然沒有第三者或暴力問題,但家庭開支的爭執卻逐漸讓她喘不過氣。先生負責在外工作並負擔全家開銷,然而每到月底總是對家庭支出碎念數個小時,無論太太怎麼解釋花費都是基本必需,他依然不斷抱怨。有時甚至規定家中外面天色全暗才能開燈,洗澡時間也被限定為幾分鐘內,目的都是要節省水電費。這樣的日子長期下來,讓太太感到極大壓力,甚至萌生離婚的念頭,那麼這種情況是否能成為請求離婚的理由呢?

 

再來,單純因為夫妻之間對家庭費用支出分配無法達成共識,是否就能構成離婚理由?法律並不是以「誰賺錢誰就絕對有理」來判斷婚姻關係,而是以婚姻是否已經發生破綻且難以維持為基準。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其他重大事由,致婚姻難以維持者」可作為請求離婚的事由。這裡的「重大事由」,指的是一般社會觀念認為足以使婚姻關係難以繼續維持的客觀情況,不是單純的小摩擦或個人感受上的輕微不快,而是必須達到婚姻實質破裂,且雙方已無繼續共同生活之基礎。

 

在此情境下,如果單純只是因為對方節省過度、管理支出方式讓人感到壓力,尚不足以直接構成離婚的「重大事由」。必須進一步觀察:這種金錢爭執是否已經演變成長期且嚴重的精神壓迫,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雙方是否因為這樣的爭執衍生出更多矛盾和敵意?是否已經無法再以理性方式溝通與共同生活?若這些情形存在,而且使一方身心受創嚴重到難以承受,那麼法院有可能認定婚姻關係確實已出現重大破綻,進而准予離婚。

 

此外,在實務上法院也會審酌雙方對婚姻破綻的責任歸屬。比如,先生是否單純性格節儉,還是有其他控制慾行為?太太是否有充分嘗試過與先生溝通、協調?雙方是否曾尋求輔導、諮商等途徑修復關係?如果太太能證明自己已經多次試圖挽回但無效,且先生長期以極端方式限制家庭開支,導致生活品質嚴重下降與心理受害,則這些事實將有助於法院判斷婚姻確實因先生行為而難以維持。

 

換言之,壓力大本身固然令人同情,但要離婚必須有足夠的事實基礎,說明婚姻已無法繼續,而非單純基於個人感受。法院重視的是客觀標準,即一般人如果置身於同樣情境下,也會認為婚姻無法持續,才能構成離婚事由。

 

最後值得提醒的是,若決定以此為由訴請離婚,最好能收集一些佐證資料,例如雙方因金錢問題爭吵的訊息紀錄、證人證言(如子女或其他同住家人的說明),甚至如果有因對方不當節省導致身心健康受損的醫療紀錄,這些都能強化離婚訴訟的主張基礎。

-家事-親屬-婚姻-婚姻普通效力-家庭生活費用-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3-1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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