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持續違背忠實義務,可以成為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嗎?
問題摘要:
配偶持續違背忠實義務確實可以成為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因為忠實義務的核心是維護婚姻的專一性與穩定性,一旦遭到持續性破壞,婚姻的本質就不復存在,強迫同居不僅無益,反而違背婚姻制度保障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的目的。法院實務亦已多次確認,在這樣的情況下,拒絕同居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
律師回答:
在婚姻關係中,民法第1001條明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若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則不在此限。這條文的設計,核心在於保障婚姻共同生活的基本義務,同時也考量到一方若遭遇不當對待或婚姻根本價值被破壞時,不應強迫同居。
忠實義務是婚姻的核心義務之一,民法第1002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互助及忠實義務,這些義務構成婚姻制度的基礎,其中忠實義務指的是夫妻雙方應彼此專一、互守婚姻關係,不得與第三人發生不正當交往。若一方持續違背忠實義務,例如外遇、與第三人同居、或有其他明顯侵害婚姻忠誠的行為,就會使另一方承受嚴重精神痛苦與人格尊嚴的侵害。在此情況下,法院實務確實肯認違背忠實義務可以成為「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例如原告對被告不僅有毆打、恐嚇、侮辱的行為,還與第三人不當交往,違背忠誠義務且未終止,被告若繼續與其同居,已嚴重危害其人身安全與人格尊嚴,因此法院認定被告選擇分居確有正當理由。
實務上,可參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6號民事判決:「…原告對被告所為之毆打、恐嚇、侮辱等行為,已嚴重侵害被告之人身安全及人格尊嚴,且原告與陳妮○不當交往而違背夫妻忠貞義務之情形尚未終止,被告顯有暫時與原告分居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之未能與原告同居,實有正當理由…」。
忠實義務並非單純的道德要求,而是有法律拘束力的義務,一旦違反,除可能構成裁判離婚的事由外,亦可能成為拒絕同居的正當理由。實務中,判斷是否構成正當理由,法院會綜合考量:
第一,違背忠實義務是否持續存在,例如只是偶發性的過錯,或是反覆不斷的交往行為;
第二,行為是否已嚴重影響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礎,例如是否導致家庭失和、夫妻間無信任可言;
第三,違反忠實義務是否伴隨其他不當對待,如家暴、精神虐待,若與其他惡性行為結合,更可能被認為有正當理由拒絕同居。
換言之,若只是輕微的爭吵或懷疑,未必能構成正當理由,但若一方確實持續外遇、拒絕悔改,甚至公開與第三人共同生活,就足以使同居義務不再合理強制。從制度設計來看,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是一種例外規範,它使得法律不至於將夫妻永遠困在一個形式化的同居義務之中,而是承認當婚姻失去忠誠與互信的基礎,強迫同居只會造成更多傷害。
實務見解也指出,夫妻的同居義務必須基於尊重、平等與信任而存在,如果已經被嚴重破壞,當事人基於保護自身安全與尊嚴的需要,選擇分居並非違法,而是法律允許的自我保護行為。此外,若一方因為配偶違反忠實義務而分居,這並不會喪失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的權利,反而可能成為強而有力的理由。裁判離婚的要件之一,即是配偶有重大過失,導致難以維持婚姻生活。持續違背忠實義務正符合此一條件,因此,法院在認定分居是否有正當理由的同時,也可能認為婚姻存續的基礎已經徹底崩解,應准予離婚。
-家事-親屬-婚姻-婚姻普通效力-同居義務-分居(別居)-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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