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因素可以做為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嗎?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健康因素確實可以成為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特別是在重大疾病、長期療養或完全喪失自理能力的情況下,法院多會認為強迫履行同居義務已不符婚姻制度的目的,反而應尊重當事人基於現實生活需要而選擇分居。這種情況下的分居,既不影響婚姻法律關係的存續,也不會被認為違反婚姻義務。換言之,法律所要求的同居義務,並不是僵硬的形式,而是要維護婚姻中彼此互助與尊重的核心價值。

 

律師回答:

在婚姻關係中,民法第1001條明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若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則得例外不受拘束,而此處的「正當理由」在司法實務上經常成為爭議核心,因為婚姻制度雖然強調共同生活的義務,但法律同時也承認當婚姻生活無法實際履行或強迫同居將造成不合理負擔時,夫妻可以選擇分居。那麼,健康因素是否可以成為拒絕同居或分居的正當理由?

 

答案是肯定的,如被告因罹患慢性腎衰竭、充血性心臟衰竭及尿毒症等重病,導致心臟功能衰弱、呼吸困難,每週必須接受洗腎治療三次,已完全喪失自我照顧能力,必須長期仰賴他人照護。原告作為配偶,並未承擔主要照顧責任,而是由夫妻之女將被告接走並安排入住護理之家。被告顯然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因此其未能與原告共同居住,並不構成違反同居義務。

 

實務上,可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66號民事判決:「…本件被告因身罹慢性腎衰竭、充血性心臟衰竭、尿毒症等重病,心臟無力、喘,每週需洗腎3次,已無自我照顧能力,而原告不願照顧被告,遂由兩造之女接去照顧,並安排於護理之家療養中,足見被告顯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當配偶因重大疾病或嚴重身體狀況而無法維持正常同居生活時,法律上會承認此為正當理由。從婚姻制度的價值來分析,夫妻同居義務的本質在於維護婚姻的共同生活,透過日常相處以實踐互助與忠誠。但若因健康因素,例如長期住院、入住護理之家或身體機能喪失而使同居無法繼續,則強迫形式上的共同居住,不僅無助於維繫婚姻,反而可能加重雙方或家庭的負擔。

 

因此,法律的彈性解釋正是為了避免婚姻義務淪為無情的枷鎖。法院在判斷「健康因素是否構成正當理由」時,通常會考量以下幾個面向:

 

第一,疾病或健康狀況的嚴重程度。如果僅是輕微或暫時的疾病,一般不會被認定為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但若疾病嚴重到需長期住院、療養或完全失去自理能力,就會被法院認定有正當理由。

 

第二,照護需求的現實性。如果一方因病必須由專業機構或其他親屬長期照護,而另一方確實無能力或無意願提供照護,則要求雙方形式上的同居,已無實際意義。

 

第三,婚姻雙方的態度與努力。如果健康不佳的一方因病選擇分居,但仍保持夫妻間的情感連繫,法律上會更傾向承認其正當性;相反的,如果分居行為只是藉病推託逃避婚姻責任,則法院可能不予認定。第四,是否符合社會通念與倫理期待。

 

當疾病嚴重到必須接受醫療機構照護時,社會一般也認為這樣的分居是合理的,不應被評價為違反夫妻義務。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許多國家也承認健康因素是婚姻同居義務的例外情形。因為同居義務並不是要強迫病重的一方與配偶長期居住於同一屋簷下,而是要保障夫妻互助與共同生活的精神。一旦這個精神因客觀健康狀況而無法實現,法律自然應該給予例外空間。


-家事-親屬-婚姻-婚姻普通效力-同居義務-分居(別居)-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1條)

瀏覽次數: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