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解除可以要對方賠償或返還聘金嗎?
問題摘要:
婚約解除後是否可以要對方賠償或返還聘金,必須依民法相關規定區分情況。若符合第976條所列事由,無過失方可依第977條請求財產及精神賠償;若單方無正當理由違反婚約,則依第978條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涉及聘金、婚戒等贈與財物,則依第979條之一原則上應返還,但必須注意二年時效限制。婚約既然不是兒戲,當事人在訂立時應慎重考量,若婚事破局,則應依法妥善處理返還與賠償問題,以維護自身權益並減少糾紛。民法第976條所列舉之事由,實質上是對婚約雙方忠誠義務與誠信原則的保障,避免一方恣意悔婚而使另一方權益受損。此等規定雖然不能使婚約強制履行,但至少提供解約與後續賠償的法律基礎。依第977條,若符合第976條情形而解除婚約,無過失之一方可向有過失之一方請求財產損害與精神慰撫金;依第979條之一,基於婚約而贈與的聘金、婚戒、嫁妝等,亦因婚約解除而失其法律原因,應予返還。
律師回答:
婚約在我國法律上是一種特殊的契約,乃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相互約定,雖然實際生活中常與訂婚儀式、聘金、嫁妝等傳統習俗相連結,但在法律定位上,婚約與一般契約仍有其差異。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第976條各款情形時,會綜合考量雙方交往狀態、婚約準備過程、社會通念與證據資料,因此當事人若因婚約糾紛欲解除或請求賠償,必須提出具體事證以符合法條要件,方能獲得法律保護。
依民法第972條,婚約必須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不得由父母或第三人代為約定,違者婚約無效;而依第973條,男女未滿法定年齡者不得訂立婚約,且未成年人若欲訂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第974條),否則婚約得撤銷。婚約的效力,首先表現在其不可強制履行的特性。民法第975條明文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這表示即使男女雙方已有婚約存在,也不能藉由訴訟手段強迫對方結婚,這是對婚姻自由與人格尊嚴的保障。但這並不意味著婚約毫無法律效果,若一方無故違反婚約,仍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第976條列舉七種婚約得以解除的法定事由,例如再與他人訂婚或結婚、故意違反結婚期約、生死不明滿一年、罹患重大不治之病、婚約後與他人合意性交、婚約後受徒刑之宣告,以及其他重大事由。若符合其中任一情形,他方即可解除婚約,且不再受婚約拘束。
在我國法律制度中,婚約屬於一種特殊契約,乃男女雙方當事人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互相約定,雖然不會直接產生結婚之身分關係,但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特別是在解除婚約時,法律為避免一方無故背信而損害他方權益,設計了若干可以解除婚約的法定事由,這些條件明定於民法第976條中。
首先,若一方已經訂立婚約,但婚約存在期間又與第三人訂立婚約或直接結婚,此種行為違反婚約的忠誠義務,另一方得以此為理由解除婚約。因為婚約雖然不得強制履行,但至少在存續期間具有排他性,若一方另訂婚約,表示其主觀上已經不願履行與原約定對象之婚姻承諾,對於他方不再具有信賴基礎,自然可據此解除。
其次,若一方故意不遵守婚約,例如雙方已約定婚宴日期並打算隨後完成結婚登記,但一方卻屢次以藉口拖延,或在實際準備過程中明顯表現出不願履行之態度,法院即可認定其構成故意違反婚約之情形。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33號民事判決即認為,一方不斷推託行程、相處方式及子女規劃等理由而遲遲不願辦理結婚登記,即屬於故意違反婚約,因而允許另一方解除。
第三,若婚約一方自訂約之日起至後續時間內生死不明已滿一年,基於人身狀況的不確定性,法律上容許他方解除婚約,這與婚姻中的失蹤宣告制度相互呼應,目的在於避免他方陷於無限期等待之困境。
第四,若婚約一方於訂立後罹患重大不治之病,基於婚姻生活必須建立於身心健康基礎之考量,法律容許另一方解除婚約,此處涉及到婚姻重大瑕疵之風險分配,屬於法定正當理由。
第五,若婚約訂立後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因婚約隱含忠誠義務,一方若在婚約期間與第三人合意性交,足以破壞婚約基礎與信賴,另一方得據此解除,此與婚姻中之忠誠義務相似,僅其發生時點為婚前階段。
第六,若婚約訂定後,一方因犯罪而受徒刑之宣告,尤其是重罪,足以影響婚姻生活之順利與社會評價,另一方不必承擔此風險,可以解除婚約。此處的法律邏輯在於婚姻涉及共同生活與社會地位,若一方因犯罪而失去人身自由,他方自然可解除。
第七項屬於彈性規定,即「有其他重大事由」。例如,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4116號判決認為,若一方在訂婚後仍與前伴侶維持同居關係,尚未劃清界線,則他方有理由解除婚約。此一「其他重大事由」具有開放性,法院可依個案情況認定,常見如人格重大缺陷、隱匿重大事實(例如已有子女、重大債務)、或有行為顯示根本無誠意履行婚約等,均可屬之。
婚約解除後,是否能向對方請求賠償或返還聘金,就要依第977條、第978條與第979條之一等條文加以區分。依第977條,若因法定事由解除婚約,無過失的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且此損害包括財產上與精神上的損害。例如,準備婚禮所花費的宴席、禮服、攝影費用等皆屬財產上損害,而因婚約破裂造成名譽受損、精神打擊,則可請求慰撫金。第978條則進一步規定,若無正當理由違反婚約而不結婚,即便婚約尚未解除,亦須對他方因此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換言之,只要一方違反婚約義務,另一方即可主張損害賠償,這是保障婚約誠信的規範。至於最常見的聘金、婚戒或嫁妝等問題,則由民法第979條之一解決。該條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若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返還贈與物。這表示聘金、喜餅費用、金飾、鑽戒等基於訂婚目的所給予的財物,屬於附條件的贈與,當結婚條件不成就時,即失去法律上原因,原則上應返還。
例如男方因訂婚送出數十萬元聘金與喜餅費用,後來雙方婚事告吹,法院即判女方應返還相關款項。值得注意的是,依第979條之二規定,贈與物返還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兩年,自婚約解除或無效確定之日起算,若逾期不行使,請求權即告消滅,無法再透過法院主張。
在訂婚階段,男女雙方各自會有所謂聘金或陪嫁品(傳統稱為六禮或十二禮),在法律上被認為是屬於「有條件」的贈與,若是雙方後來因故沒結婚,則贈與就因條件沒有達成而失去效力,不論是男女雙方均有權要求對方返還.
若男方送出昂貴婚戒,雙方因故解除婚約,男方得依第979條之一請求返還。但男方必須先證明該婚戒確實是因婚約而贈送,若能舉證有訂婚儀式、婚戒交付過程等,請求較易獲法院支持。反之,若只是單純情感交往中的贈送,與婚約無關,則可能無法請求返還。婚約制度的設計,兼顧了婚姻自由與契約責任。一方面保障雙方得以自由解除婚約,不受強制結婚之不合理限制;另一方面,又透過損害賠償與贈與物返還機制,避免一方因信賴婚約而付出重大財產或精神代價後卻毫無救濟。實務上,法院在認定有無過失、是否應返還聘金或婚戒時,會審酌雙方交往過程、訂婚儀式、金錢流向、以及解除婚約的原因,並非一律支持返還。因此,若男女雙方在婚約解除時發生爭議,應儘早蒐集證據並在時效內提起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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