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未經報准而結婚,是否有效?
問題摘要:
現役軍人未經報准結婚,其婚姻不僅屬無效婚姻,亦涉及行政處分及軍事紀律責任,顯示軍人婚姻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性。對於軍人及其配偶而言,遵守報准程序為結婚前提,違反者婚姻無效、權利義務不成立,且可能受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對於社會及軍隊管理而言,規範軍人婚姻有助於維持軍事秩序、保障作戰效率及國防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現役軍人未經報准而結婚,其法律規範及效力問題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有明文規定,主要依據軍人婚姻條例及相關民法規定。軍人婚姻條例第三條規定,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一、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者;二、各軍事院、校學生在受軍官、士官教育尚未畢業者。此規定係考量軍人身處特殊職務及教育階段,其身分與職責具有高度特殊性,結婚可能影響其職務履行或軍事秩序,故對婚姻行為設置限制。但前項人員若具特殊情形,經國防部特准者,得不受限制,其辦法由國防部定之,換言之,軍人如欲結婚,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特別是在特殊任務或教育未完成階段。
第四條亦規定,軍人遇對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包括一、因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二、外籍人士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者,此規定目的在於防範婚姻對軍人職責及國家安全產生不利影響,亦反映國防與婚姻制度間的相互關聯。軍人婚姻條例第十條規定,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之軍人或其配偶,不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此規定保障軍人專注職務,避免因離婚程序影響軍事行動及作戰效率。
第十二條明文規定,軍人違反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而結婚者,其結婚無效,軍人違反第五條規定而結婚者,除經查明有前項之情形外,應予行政處分後,准予補辦申請手續,軍人或其配偶違反第十條規定而與人結婚者,其結婚無效,顯示軍人婚姻效力與主管機關核准密切相關,未經核准結婚者即屬法律上無效婚姻。
民法第988條規定,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其中包括違反婚姻成立要件或其他法定禁止結婚情形,軍人未經報准結婚者,屬違反特殊職務婚姻限制,亦符合民法無效婚姻範疇。實務上,若現役軍人未報准結婚而與配偶辦理結婚登記,戶政機關依法不得承認其婚姻,且婚姻關係不發生民法所保障之效力,如夫妻間扶養義務、財產共有、繼承權利等均不成立。
軍人婚姻條例設置核准制度,目的在兼顧軍人婚姻自由與國防任務之平衡,確保軍人專注於職務履行,同時保障國家安全及軍事秩序,亦避免軍人婚姻無節制發生對軍隊紀律或軍事任務造成不利影響。依此規定,主管機關或上級主管核准婚姻後,軍人婚姻始合法成立,未經核准即結婚者,除無效外,尚可能受到行政處分或其他懲戒措施,如記過、降職或影響晉升,顯示軍人婚姻與職務行為具有直接關聯。
軍人婚姻條例規範適用對象包括現役軍人及其配偶,規範範圍涵蓋結婚許可、配偶資格及離婚限制,凡軍人違反規定而結婚,婚姻即屬無效,而違反離婚限制者,其婚姻即便形式上成立,亦不得辦理離婚手續,保障軍事任務執行之穩定性。對於配偶一方為軍人的婚姻,亦須遵守上述核准程序,如配偶未經報准而結婚,亦屬無效婚姻,無法享有民法婚姻效力所保障之權利義務。
此外,若軍人或其配偶在未報准下辦理結婚登記,即便雙方當事人主觀意願明確,亦無法律效力,且婚姻法律關係不發生,對第三人如子女或財產關係,亦可能影響民事權利之取得,如子女身分認定、扶養義務及繼承權利均需依現行民法及軍人婚姻條例另行處理。核准程序由國防部及其所屬主管機關負責,核准標準包括軍人職務性質、婚姻對軍事任務之影響及國防安全考量,兼顧軍人婚姻自由及國家利益,提供合理審查機制,確保結婚行為不妨礙軍事秩序及國防運作。
換言之,現役軍人未經報准結婚,其婚姻不僅屬無效婚姻,亦涉及行政處分及軍事紀律責任,顯示軍人婚姻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性。對於軍人及其配偶而言,遵守報准程序為結婚前提,違反者婚姻無效、權利義務不成立,且可能受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對於社會及軍隊管理而言,規範軍人婚姻有助於維持軍事秩序、保障作戰效率及國防安全。從法律效果角度觀察,未經核准結婚之軍人,其婚姻不受民法保障,夫妻財產制、扶養義務、繼承權利及其他夫妻權利義務均不成立,並且對其子女身份認定亦需依民法及軍人婚姻條例規範處理,避免法律爭議與權益糾紛。綜上所述,現役軍人未經報准而結婚,無論其個人意願如何,均屬法律上無效婚姻,其婚姻行為不具民法效力,且可能受行政或紀律處分,依法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結婚,以維持軍事秩序、保障國防任務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明確界定軍人婚姻之法律效力與限制,避免婚姻與軍事職務間衝突,確保國防安全及軍事行動之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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