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歲才可以結婚?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現行法定結婚年齡是18歲,不分男女皆同。若在未滿18歲即結婚,雖婚姻登記形式上有效,但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於一定期間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但若事後已滿法定年齡或已懷孕,婚姻即不可撤銷。這樣的設計,不僅保障未成年者免於過早承擔婚姻責任,也兼顧婚姻安定與子女權益。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應特別注意,結婚必須符合法定年齡、形式要件(書面、證人簽名、登記),否則將衍生撤銷或無效的風險。在制度演進上,從過去的男女不同年齡到如今統一18歲,展現社會價值觀從父權與性別差異走向平等與自主的過程,也提醒現代社會中,每一段婚姻不僅僅是兩個人的承諾,更涉及法律地位與社會秩序,因此必須嚴謹遵守法律規範。

 

律師回答:

關於「幾歲才可以結婚」這個問題,必須從民法歷次修正以及現行規範來解析。我國民法對於結婚年齡的限制,歷經多次變動,目的在於兼顧結婚自由、性別平等以及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依據民法第980條,過去規定為「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這顯示早期立法對於性別之間的差異待遇,認為女性成熟較早,因此可以在年齡較低時結婚。然而,隨著憲法上平等原則的強調,以及性別平權的推動,立法院於2020年12月25日完成修正,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將男女結婚年齡統一調整為18歲,確立無論性別,未滿18歲者皆不得結婚,這也符合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的整體政策。換言之,自2023年起,我國的法定結婚年齡就是「18歲」。

 

婚姻到底是權利還是制度,這個問題在學界長期存在不同見解,尤其在不同的國家與文化中,對婚姻的定位與性質往往呈現迥異的看法。美國的主流學說傾向於將婚姻視為一種權利,認為婚姻作為個人生活自由與人格自主的一部分,個人有決定是否結婚、結婚對象、婚禮方式等事項的自由,這是一種基於自由權的權利性保障,因此當國家透過法律加以規範時,必須避免不當限制,否則即有侵害婚姻自由權之虞。

 

相對而言,德國學界則多認為婚姻是一種制度,是因群居社會需求而產生的一種社會制度安排,國家有權在不侵害制度核心的前提下,依照社會發展需要去形塑婚姻制度,立法者有相當程度的形成空間,可以決定婚姻的法律要件、程序以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各項權利義務的分配,制度本身不以個人主觀意志為唯一依據,而是以社會共同體所需為主要考量,因此婚姻被視為一種制度性保障,而非單純的個人權利。這兩種觀點的差異,實際上也反映不同法制對婚姻的本質理解。

 

從我國憲法解釋的角度來看,釋字第748號解釋是一個關鍵的里程碑,該解釋中,多數意見認為婚姻應作為一種權利的表現,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權範疇,但同時亦強調立法者對於如何形塑婚姻自由權的樣態有一定的自由形成空間,換言之,婚姻既是憲法上受到保障的基本權利,但國家也能基於社會制度的整體需求去規範婚姻的形式與內容,這是一種結合權利與制度的雙重定位。不過,若進一步深入分析婚姻本質,本文認為婚姻更應該被理解為制度。原因在於基本權利被假定為先於國家存在的自然權利,國家僅能承認與保障,而不得侵害,但婚姻卻是因人類群居生活、形成共同體後才衍生出來的社會安排,若無社會集體生活,婚姻本身並不會自然存在,因此婚姻屬於一種制度而非先天的基本權利。國家在形塑婚姻制度時,可以透過立法者的形成空間,規定結婚的年齡、程序、要件、效力以及婚姻存續與消滅的各種規範。至於是否允許特定族群或身份的人進入婚姻,則可以分別從自由權和平等權兩個角度進行討論。

 

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中,大法官對於同性婚姻問題,便同時從自由權與平等權兩個面向展開論述,最後認為禁止同性婚姻違反憲法上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因此命立法機關在期限內完成修法或制定特別法,這就是自由權與平等權交織下的制度調整。就本文所關注的議題,若是探討結婚年齡的男女差異,則主要涉及性別平等原則的審查。在我國民法尚未修法前,規定男性需滿18歲、女性只需滿16歲即可結婚,這種差異待遇固然源於過往對性別成熟度的不同理解,但在現代社會中,這樣的差別待遇就容易受到違反性別平等的質疑。一般而言,基於性別的差別待遇,憲法審查理論上應採取高密度審查,因為性別差異常常不是客觀上合理的分類,而是歷史上性別歧視的反映,因此需要嚴格檢驗。然而,若將此議題放入婚姻制度的脈絡下,立法者針對結婚年齡的規範,其實也是在形塑婚姻制度的內容,屬於立法形成自由的一部分。立法者能夠基於社會現實、教育程度、經濟環境、性別角色期待等考量,認定多少歲的男女可以結婚,這一部分司法機關通常採取低度違憲審查標準,尊重立法機關的政策形成空間。換言之,結婚年齡的規範既涉及基本權的平等保障,也涉及婚姻制度的形成空間,因此法院在審查時必須兼顧兩者的平衡。這也是為何大法官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中強調,立法者對婚姻制度的形成有一定的裁量空間,但不能侵害憲法保障的核心價值。

 

最終,立法院在2020年完成修法,將男女結婚年齡統一為18歲,並於2023年正式施行,這不僅回應性別平等的要求,也展現婚姻制度在社會變遷下的調整與進化。總結來說,婚姻兼具權利與制度的雙重性質,但更接近於制度,因為婚姻的存在與維繫依賴國家與社會制度的建構,而非自然存在的個人自由。婚姻自由權雖然受到憲法保障,但其具體樣態仍需透過制度來形塑與落實。結婚年齡的規定正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雖然涉及基本權保障,但實質上屬於立法者自由形成的範圍,司法審查應採取謹慎態度,避免過度干預制度設計。最終,婚姻的定位,應理解為一種制度性保障,在制度核心不受侵害的前提下,立法者可以隨著社會發展調整相關規範,以確保婚姻制度能夠兼顧個人自由、性別平等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除結婚年齡外,法律也有對於未滿法定年齡但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設計救濟。民法第989條明文規定,若違反第980條的規定,即在未達法定年齡時結婚,該婚姻雖然形式上登記有效,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於一定期間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此一制度,乃考量到結婚是一種身分行為,若完全否認其效力,可能造成當事人法律地位的混亂,尤其涉及子女出生、財產分配等相關權利義務,因此採「有效但得撤銷」的制度設計。然而,若當事人在婚後已達到法定年齡,或已經懷孕,基於保護婚姻安定與胎兒權益的考量,法律便排除撤銷之可能,婚姻自然持續有效。

 

此外,民法第12條對於成年年齡也曾有不同規範。過去是以20歲為成年標準,因此若未滿20歲者欲結婚,即便達到結婚年齡,仍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結婚。但隨著修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於2023年施行後,年滿18歲的男女已具完全行為能力,結婚不再需要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這對於青年自主權的保障,具有重大意義。

 

在實務上,若未成年男女違反結婚年齡之規定而登記結婚,戶政事務所未能察覺並完成登記,婚姻仍然視為有效,直到有人提出撤銷之訴。此時法院審酌的重點,在於當事人是否達到結婚年齡,是否存在懷孕之情形,以及是否確有撤銷之必要。若已達年齡或有孕,撤銷請求將不被准許,婚姻繼續有效。這樣的規範體現法律在「保護未成年人避免過早結婚」與「保障已形成之婚姻及子女利益」之間的平衡。

 

實務案例中,也曾出現因未成年結婚而後續引發撤銷爭議的情形。法院通常會從雙方的真意是否存在、是否受到父母或他人強迫、婚後生活是否穩定等面向進行判斷。例如有案例中,未成年少女未滿16歲便結婚,事後其父母以女兒未達結婚年齡為由提起撤銷之訴,法院即依民法第989條判決撤銷婚姻。但若少女在婚後已懷孕,則法院基於胎兒及家庭安定利益考量,駁回撤銷請求。

 

從比較法角度觀察,多數國家皆設有結婚年齡限制,但也常因文化、宗教或社會背景而異。在國際人權規範上,特別是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強調禁止早婚與童婚,並要求締約國確保婚姻自由同意與合理年齡。台灣此次修法,將男女結婚年齡統一為18歲,正是回應國際潮流與人權保障的具體作為。

 

要點總結:一、現行結婚年齡為18歲,不分性別。二、未滿18歲結婚,婚姻有效但得撤銷。三、已滿年齡或懷孕後,不得撤銷。四、修法背景在於性別平等與保護未成年。五、結婚除年齡外,仍需具備書面協議、證人簽名與登記三大要件。

-家事-親屬-婚姻-結婚要件-婚姻撤銷-年齡

(相關法條=民法第983條=民法第969條=民法第9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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