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確認婚姻無效訴訟原因?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提出確認婚姻無效訴訟的原因,主要包括欠缺法定方式(無書面、無證人、無登記)、違反禁止親屬結婚規定、重婚情形、以及欠缺婚姻真意。這些原因均源於民法明文規範,法院在審理時不僅會檢視結婚登記之程序是否合法,亦會考量婚姻實質要件是否存在。雖然戶政機關僅有形式審查權,但一旦涉及實質爭議,唯有透過法院之判斷方能確定婚姻之效力。這些制度設計的目的,在於保障婚姻的真實性與正當性,維護家庭制度之安定,並避免因形式婚姻或不合法婚姻而衍生出更嚴重的社會與法律問題。


 

律師回答:

在我國法律制度下,婚姻是一種身分行為,其效力並不僅僅止於夫妻兩人之間,而是涉及國家社會秩序及第三人之權益,因此婚姻是否有效,必須符合民法明文所規定之要件,倘若不具備法定之形式或違反禁止規定,則該婚姻關係自始無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即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

 

關於確認婚姻無效訴訟的原因,法律主要依據民法第982條、第983條、第985條及第988條等條文加以判斷。

 

結婚登記之法定程序究竟是否已經合法完成,與受理結婚登記時,婚姻實質要件之審查、婚姻成立之時期、婚姻意思存否之確認有關。而戶政機關對於婚姻實質要件僅有形式審查權而已,當事人對於實質要件之違反與否有爭執者,必須訴請法院判定或確認。而有關婚姻成立之時期,在原則上應係指婚姻登載於戶籍時始發生公示效力,婚姻亦因此而有效成立,但為適用結婚狀況多樣化的現代,於特殊情形應考量具體妥當性,使婚姻成立於受理登記時,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再者,有關婚姻意思存否之確認,戶政機關應審查雙方當事人是否確有申請結婚登記之意思,至於當事人是否具有形成法律上夫妻關係之意思,或形成實質上夫妻生活之意思,則屬於婚姻實質要件,對此若有爭執則應訴請法院判定或確認。

 

首先,依第982條規定,結婚必須以書面為之,且應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是婚姻成立的基本方式要件,若欠缺此一方式,例如未以書面提出申請、無證人簽名或未登記,婚姻即屬無效。其次,第983條列舉了結婚之禁止親屬範圍,包括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六親等內旁系血親(除因收養而成立者另有例外)、五親等內輩分不相同之旁系姻親,若違反此等血親或姻親禁止結婚的限制,即使雙方合意登記結婚,婚姻仍屬無效。

 

再者,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因此若一方已有配偶,仍與他人登記結婚,則該婚姻無效。

最後,依第988條明文,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無效:一、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二、違反第983條禁止親屬間結婚之規定;三、違反第985條重婚之規定。雖然條文明確,但對於重婚者若因善意且無過失,誤信前婚姻已經合法消滅,例如基於兩願離婚登記或法院離婚判決確定後而結婚,則該婚姻不在無效之列,以保護善意配偶之信賴利益。

 

從實務上觀察,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常見於早期我國採行「儀式婚」之時期,即民國97年5月23日以前之結婚,須有公開儀式並有二人以上證人始生效力,若僅舉辦宴客而未有公開儀式,即使隨後登記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欠缺要件而屬無效。此點在最高法院與地方法院的判決中均有見解,顯示婚姻方式要件之重要性。

 

此外,婚姻有效性也涉及當事人之結婚真意,戶政機關雖有形式審查權,但對於當事人是否具有真意建立夫妻生活,若有爭議,必須由法院透過訴訟確認。例如若當事人僅為規避兵役、取得國籍或居留權而假結婚,欠缺婚姻真意,即可能構成婚姻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至於訴訟程序方面,確認婚姻無效屬於身分關係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條規定,若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則訴訟視為終結,亦即不因繼承而繼續進行,因為婚姻存否乃屬高度個人身分性質,不得由繼承人承受訴訟,這與財產權爭訟不同,顯示出婚姻訴訟之特殊性。此一規定提醒當事人,若有爭議應及早行使權利,以免因人身事故使訴訟失去意義。

-家事-親屬-婚姻-結婚要件-婚姻無效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50條=民法第982條=民法第983條=民法第985條=民法第988條=民法第982條=民法第9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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