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或撤銷婚姻可以請求贍養費?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無效婚姻之贍養費及損害賠償請求制度,既保障無過失一方在法律認定的婚姻消滅後仍能維持基本生活水準,也兼顧公平與法理原則,避免因婚姻形式瑕疵或撤銷而使受害方生活受損,提供當事人合法途徑以請求生活保障,並透過民事訴訟法的合併提起規定,提升訴訟效率與保障權益完整性。使受害人在婚姻無效或撤銷後仍有救濟途徑,保障其財產及精神權益,與其他婚姻無效、撤銷、離婚及夫妻財產分配規定形成互補,構成完整婚姻法律保護體系,對維護社會公平、保護個人生活及尊嚴具有重大意義。

 

律師回答:

無效婚姻之贍養費請求在我國民法中已有明文規範,其核心在於保障在婚姻無效情況下無過失的一方,因婚姻解除或確認無效而陷入生活困難時,仍能依法請求對方給與適當贍養費,以維持基本生活水準並兼顧公平原則。根據民法第999條之1第一項規定,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其中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明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即使他方無過失,也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第一千零五十八條則規範夫妻離婚時財產分配,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則依夫妻財產制規定分配。實務上,當婚姻被認定無效時,無過失的一方若因婚姻消滅而陷入生活困難,便可依前述規定請求贍養費,無須證明自身完全無謀生能力,而是以陷入生活困難為衡量標準即可,如最高法院八十年台上字第一六八號判決所示。

 

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並明文規範,非婚姻事件之訴,如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贍養費或扶養之請求,或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得與上述訴訟合併提起,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或反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應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受移送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由拒絕處理,由此可知,在無效婚姻案件中,贍養費請求可以與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合併提出,以保障訴訟效率並確保受害方利益。贍養費的給付範圍包括生活所需,應考量婚姻期間的生活水準及雙方的經濟能力,而非僅以被請求方是否有謀生能力為標準,亦可包含非財產上的損害補償,體現民法重視生活保障與公平原則的精神。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考量婚姻無效之原因、當事人過失情形、財產狀況及生活困難程度,以決定贍養費之數額及給付方式,並可命令分期支付或一次給付,兼顧實務可行性與生活保障需求。此外,實務上亦可依民法第999條之1準用第1057條及第1058條規定,對婚姻無效所生財產分配與贍養費請求進行調整,使之與離婚案件之財產分配及贍養費規範相互銜接,確保無過失方之生活不致因婚姻無效而陷入困境,並維持社會秩序與公平正義。總體而言,

 

民法第999條規定的無效或撤銷婚姻之損害賠償請求,是保障當事人在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後,因婚姻關係消滅而受到損害的一項重要法律救濟途徑。此條文明確指出,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對方請求賠償,但前提是對方有過失,若他方無過失則不適用此規定。該條文同時指出,損害不僅限於財產上的損失,亦包括非財產上的損害,例如精神損害或因婚姻無效所造成的生活困難、社會地位影響及心理壓力等情況。

 

惟請求賠償必須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亦即受害人在婚姻無效或撤銷事件中沒有任何過錯或行為導致損害的發生,此規範反映民法對過失責任原則的尊重與公平原則的體現。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具有個人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這是為保障個人權益的專屬性,避免因權利轉移而造成法律效果的混亂或爭議。不過,若受害人已依契約承諾或已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則此限制不適用,也就是說,在實務上,如果受害人已採取法律行動或有契約承諾保障其請求權利時,其權利可以依法行使。

 

實務上,當婚姻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時,當事人可能因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處分、生活安排、名譽影響、社會關係變化或心理創傷而遭受損害,例如一方在婚姻期間投入大量精力照顧對方,或因婚姻安排作出重大生活決策,導致其在婚姻無效後遭遇生活困難或心理打擊,均可作為請求賠償的理由。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審查婚姻無效或撤銷的事實、雙方過失情況、損害程度及損害與婚姻無效之因果關係,並依此評估賠償金額,以確保受害人權益獲得實質保障。損害賠償的範圍可以涵蓋直接經濟損失,例如婚姻期間共同生活所付出的財務投入、因婚姻變動而造成的收入損失或家庭財產受損等,同時亦可包含精神損害,例如婚姻無效導致的心理痛苦、名譽受損或社會地位影響,法院將依具體情況酌量判定相當賠償額。

 

民法第999條的規定與第998條結婚撤銷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互相配合,形成完整的法律救濟機制:婚姻撤銷或無效後,婚姻本身的法律關係消滅,但受害人仍可依法請求對方賠償因婚姻無效所造成的損害,使法律保障延伸至婚姻存續期間的行為及其影響。此規定不僅保障受害人生活權益,也兼顧公平原則,避免因無效婚姻而導致一方承擔不公平的生活負擔或心理壓力。

 

同時允許將婚姻無效或撤銷之訴與損害賠償訴訟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或提出反訴,這有助於提升訴訟效率,避免分散訴訟造成程序冗長,並確保受害人可一次性主張其權利,法院可對婚姻無效所生之財產分配、生活困難及精神損害一併進行裁判。民法第999條亦反映出對過失責任原則的重視:若受害人自身有過失,則其請求權受到限制,這促使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及婚姻締結過程中謹慎行事,避免因自身過錯而喪失法律保護。賠償請求權的專屬性及不得讓與或繼承,確保此權利僅屬受害人本人所有,防止第三方介入或因權利轉移而引起糾紛,但若已依契約承諾或已提起訴訟,此限制則不適用,保障已行使權利的有效性。法院在實務操作中,會依據婚姻無效或撤銷之法律事實,結合雙方財產狀況、婚姻存續期間之生活安排、精神及心理影響,綜合判斷合理賠償額,以確保受害人生活不致因婚姻無效而陷入困境。

-家事-親屬-婚姻-結婚要件-婚姻無效-贍養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999條=民法第99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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