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婚和儀式婚,二選一?
問題摘要:
若問登記婚與儀式婚二選一?答案其實早已確定,法律只承認登記婚。至於要不要舉行儀式,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生活習慣與價值觀,對婚姻效力無任何影響。法律所保障的是登記所帶來的公開性與安定性,而社會所傳承的,則是婚禮儀式所象徵的莊嚴與承諾。兩者不再並列選擇,而是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前者是婚姻的法律基礎,後者是婚姻的文化展演。
律師回答:
我國婚姻制度的演變,是由早期的「儀式婚」逐漸過渡到現行的「登記婚」,這一制度上的重大轉變,主要反映社會發展、法律需求以及避免爭議的考量。依照舊法,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也就是說,舉行一場公開儀式,有兩位以上證人在場,就足以成立一段有效婚姻,登記只是輔助的推定要件,並非婚姻生效的核心。這就是「儀式婚」制度的特色。
換言之,若男女雙方在公開場合舉行婚禮,邀請親友作證,即便事後沒有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法律上依然承認他們是夫妻。然而這樣的制度,卻因為「公開儀式」的標準模糊而產生許多實務爭議。有人舉行簡單的聚會是否算公開?在家裡只有雙方親屬在場,是否符合公開要件?一旦雙方發生糾紛,法院必須透過證人陳述與間接證據來判斷當年是否有「公開儀式」,結果不僅曠日廢時,也常常讓一方在多年後突然被判定婚姻自始無效,這樣的法律不確定性導致諸多爭端。同時,因為登記僅屬推定效力,所以發生有人明明已經結過婚,卻因未登記而在身分證上仍顯示未婚,於是再與他人「結婚」,造成重婚問題。甚至有人藉著「沒有公開儀式」的理由,意圖否認婚姻,導致另一方權益受損。也因此,儀式婚制度逐漸顯現其侷限性,無法保障婚姻的公示性與法律的安定性。
為解決這些問題,立法院於96年5月4日修正民法第982條,並自97年5月23日正式施行,將我國婚姻制度改為「登記婚」。修正後的條文明確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換句話說,婚姻效力必須經過三項要件:一是書面結婚書約;二是二名以上證人簽名;三是雙方共同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缺一不可,否則婚姻無效。依照新法,儀式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婚宴、宗教典禮、攝影儀式都僅是社會習俗,無法使婚姻成立。
因此,登記才是婚姻生效的唯一要件,婚宴只是新人表達承諾與社會慶祝的方式,不具法律意義。這樣的修正大幅提升婚姻的明確性與公信力,因為透過戶政機關的公權力登記,第三人只要查詢戶籍資料,就能明白某人婚姻狀態,減少爭議與欺瞞的空間。然而,法律也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所以在97年5月23日之前已依照儀式婚規定舉行合法婚禮者,婚姻仍屬有效,即使未登記,也不會因修法而喪失婚姻效力。但這同時也產生過渡期的風險,例如有人在97年前依舊法已舉行儀式婚,卻因未登記仍在戶籍上顯示未婚,若修法後再與他人登記結婚,就有可能構成重婚罪。
因此,修法後的建議做法,是當事人應檢視自己過去是否已具婚姻效力,以免無意中觸法。比較而言,儀式婚雖強調傳統的公開性與宗教文化,但欠缺法律公示力與安定性,導致重婚、騙婚與爭訟不斷。登記婚則強調行政登記的明確性與法律效力,雖然形式上較冷冰冰,卻能有效防止爭端,並保障第三人的信賴利益。
實務上也已逐漸形成共識:結婚只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簽署結婚書約,並完成戶政登記,即可生效,不論有無宴客、舉行宗教儀式,婚姻效力均不受影響。男女雙方只要攜手到戶政機關登記,即使沒有宴客,婚姻仍完全有效,並自登記日起生效。反之,若僅宴客卻未登記,即便親友盡皆到場見證,在現行制度下仍屬無效婚姻。至於要選擇登記婚或儀式婚,其實在97年5月23日以後已無選擇餘地,法律明確要求登記才有效,儀式只剩下文化與習俗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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