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已經分居,快要離婚,該怎麼報稅?

14 Oct,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已分居且即將離婚時,稅務申報須兼顧法律上的婚姻關係與實際生活狀態,綜合考量所得稅法第15條、相關財政部函釋及遺產贈與稅法規定,妥善規劃申報方式與財產安排,確保既符合法定義務,也維護個人與子女的財產權益。對於分居中的夫妻來說,若雙方已經確定無法恢復婚姻,應盡早尋求法院程序,例如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或親權酌定,這樣在稅務上也能更清楚切割責任,避免每年報稅時再度引發爭端。最後,分居與離婚不僅是情感的斷裂,也是法律上財產與稅務責任的重新安排,當事人應該在專業律師協助下妥善規劃,才能兼顧權益與法律規範。

律師回答:

夫妻已經分居,快要離婚,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報稅是一個結合稅法與家庭法的重要問題,因為雖然雙方的感情早已破裂,甚至分居不再共同生活,但在法律上婚姻關係仍然存在,這會直接影響到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方式。

 

所得稅合併申報?

所得稅法第15條: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14條第1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

 

財政部53年12月28日台財稅發第09544號令:所得稅法第15條既已明訂,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依此規定,不論夫妻間採用何種財產制度,其所得均應依法合併申報課稅。

 

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惟結婚年度以後或離婚年度以前之其他年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申報課稅。

 

首先必須釐清幾個基本原則,我國稅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原則上必須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也就是不論雙方有無共居、有無情感,除非符合法律特別規定,否則夫妻仍然必須填報同一份申報書。

 

至於結婚年度之認定,依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自修正規定施行一年後開始適用,因此於戶政機關登記結婚的年度,即為結婚年度。

 

個人於年度中結婚,隔年申報結婚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應解所得稅法及民法相關規定,以確定是否應與配偶合併申報。個人在結婚年度的次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亦即,若納稅人於104年度中結婚,則於105年度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惟於結婚年度之後的年度,則應依法與配偶合併申報課稅,例如於106年度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必須合併申報,無論夫妻間採用何種財產制度,所得稅法第15條明定,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除非符合特定例外情形,否則不得分開辦理結算申報。

 

例外情形包括:一、夫妻因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並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二、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三、因受家庭暴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或於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這樣的設計是因為婚姻被認定為共同生活的單位,稅法以家庭為課稅單位,並非單純以個人為計算基礎。然而在實務上,當夫妻已經分居甚至進入離婚程序,雙方不願意互相協商,更無法就報稅問題達成一致,於是就必須依照財政部所訂「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來處理。這個認定標準列出幾種特定狀況,只要符合,就可以突破原則,讓夫妻各自單獨辦理所得稅申報。

 

第一種情況是夫妻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並獲准者,這是民法第1010條所規範的制度,夫妻若因難以共同生活或分居六個月以上,法院得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自裁定日起夫妻財產完全切割,這樣的裁定書影本附上報稅資料,就可以各自申報。

 

第二種情況是夫妻分居滿六個月以上,法院依民法第1089條之1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加以酌定,此時也能檢附裁定書辦理分別申報。

 

第三種情況是取得家庭暴力防治法上的通常保護令,第四種則是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這些法院或警政機關核發的保護文件,都足以證明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事實。

 

以上四種情況是唯一能合法分別申報的依據,若只是夫妻協議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在結婚時就約定財產分開,但並未有法院裁定或保護令,稅務機關仍不承認,必須合併申報。這是因為協議分財產不等於婚姻關係破裂,不足以證明已經難以共同生活,因此稅捐稽徵實務上不予放寬。那麼,若夫妻分居但沒有法院裁定或保護令,該怎麼辦?

 

這時候可以採取「分單計稅」的方式。所謂分單計稅,就是雖然仍要合併申報,但夫妻可以選擇各自以單身身份計算稅額,再由國稅局依照最有利納稅義務人的方式整合。換句話說,雖然看似各自分開報稅,但最終仍會被整合計算,並依比例分攤應納稅額。至於小孩的扶養問題,實務上常被誤認為「先搶先贏」,其實不然。

 

夫妻若分別將同一名子女列為受扶養親屬,國稅局會自動剔除重複的免稅額與扣除額,最後依照各自應納稅額的比例分配扶養利益。舉例來說,甲君與妻子有兩名子女,兩人因分居各自報稅時都列報兩名子女,國稅局會先把重複部分刪除,再計算夫妻合計應納稅額,然後再依各自應納稅額的比例分攤子女扶養的減稅利益。

 

換言之,並不是誰先報誰就能占有,而是依比例公平分配。因此,對於分居夫妻來說,若沒有法院裁定或保護令,只能透過分單計稅方式處理,並且小孩的扶養也會依規則自動調整,而非任意爭奪。進一步而言,若夫妻已經走到離婚邊緣,仍在辦理程序,當年度報稅該如何處理?依規定,若年度中已經完成離婚登記,則當年度可以選擇單獨或合併申報,這是唯一例外。如果只是分居尚未離婚,仍必須依前述原則處理。

 

這裡提醒一點,若夫妻一方因為不願合作而拒絕提供資料,另一方可自行填報自己名下財產與所得,並註明分居事實,待國稅局調查後會依規定核算,雖然過程繁瑣,但仍是解決方式。至於配偶一方若有薪資所得,原則上仍必須合併填報在同一份申報書,但可各自計算稅額,藉此減輕負擔。

 

由此可見,分居與快要離婚時的報稅問題,並不是單純的稅法計算,而是與家庭關係密切結合。法院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法院酌定親權、保護令等,都是稅務上承認夫妻各自獨立申報的重要依據;若沒有這些,則只能透過分單計稅,仍需在同一份申報書上完成。

 

此外,父母於子女婚嫁時,仍可各自再贈與該子女價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財產,此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並無限制,但應留意贈與之價值是否超過規定標準,以免涉及贈與稅申報義務。

 

夫妻之間的財產買賣

關於夫妻之間的財產買賣,因夫妻關係為配偶,而非民法第967條或第969條所規定之血親或姻親,夫妻間財產買賣並不須申報贈與稅,這與一般親屬間贈與不同,主要是因為夫妻間已存在財產共同處分的法律關係,且其買賣行為屬合法民事交易,不構成贈與課稅範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7款: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此外,夫妻之間的財產處理與稅務申報也需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亦不計入贈與總額,這對於分居或即將離婚夫妻的財產安排具有重要意義,因夫妻間的財產贈與及日常交易不會自動觸發贈與稅申報義務,但仍須確保金額及贈與行為符合法定範圍。

-家事-親屬-稅捐-離婚-

(相關法條=所得稅法第15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民法第1089-1條=民法第10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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