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外國老公要判決離婚 到底歸誰管?異國婚姻離婚之管轄權
問題摘要:
涉外離婚的管轄權不是單純的地方法院選擇問題,而是涉及國際管轄與國內管轄的雙重層次,台灣法律採折衷主義,既保護國民也兼顧住所地的現實基礎,讓我國法院與外國法院可能同時具有管轄權,而最終選擇何處提起訴訟,往往須結合法律、程序、生活事實與未來判決執行的可能性加以判斷,才能避免訴訟資源的浪費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社會,跨國婚姻日益普遍,隨之而來的涉外離婚案件也逐漸增多,而其中最常被詢問的問題就是「若我要與外國籍配偶離婚,究竟應該由哪一國法院來審理?」這其實涉及國際民事訴訟法乃至國際私法上的裁判管轄權分配問題,與一般國內離婚案件適用的管轄法院規則不同,因為國際案件會出現雙重甚至多重管轄的可能性,需要先分清楚國際管轄權與國內管轄權的不同層次,再來判斷具體案件應如何處理。
國際上對於涉外離婚管轄權的立法模式大致有三種:第一種是本國法院管轄主義,主張當事人為本國國民時,其婚姻糾紛原則上應由本國法院審理,如果雙方均為外國人,則應回其本國法院處理;但若其中一方為本國人,本國法院基於保護國民的立場,通常也會承認有管轄權。第二種是住所地法院管轄主義,強調婚姻生活的中心多數落在夫妻共同住所地,因此離婚事件應由夫妻住所地法院審理,只要雙方在我國有住所,我國法院就可行使管轄。第三種是折衷主義或混合制,採取國籍與住所地並行,認為離婚訴訟既可由當事人之本國法院管轄,也可由住所地法院管轄,給予雙方更多選擇與彈性。
就我國而言,國際私法與家事事件法對此已有明確規範,家事事件法第53條明定婚姻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華民國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夫妻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於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三、夫妻之一方為無國籍人而於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四、夫妻之一方於我國境內持續一年以上有經常居所,但若裁判顯然不為其所屬國承認者,則不適用。
因此,國內管轄權與國際管轄權之評價,並非完全一致,而一般之涉外離婚事件,應先依據國際民事訴訟法-國際管轄權之分配原則,假設太台灣之法院有其一般管轄權者,始有適用國內管轄權之分配原則,特別管轄權。再者,此等學說,如果依夫之住所地為夫妻婚姻生活之中心,謂離婚事件應專屬於夫之住所地國法院者,固非無見地,但婚姻生活已有破綻,而興起訴訟時,夫妻多異其住所,斯時,如專屬於夫之住所地法院,則夫在其住所地法院訴訟離婚時,在外國居住之妻,不易應訊而經常被剝奪訴訟上之抗辯權,亦有欠訴訟之公允。倘就國際民事訴訟法,尤其以訴訟之公平、迅速性及蒐集調查證據等言,涉外離婚事件之一般管轄權,原則上應屬於被告之住所地國法院管轄為當。
我國係大陸法系國家,關於屬人法之案件均以國籍為準,而離婚與夫妻之身分有關,故有關涉外離婚訴訟管轄應可類推適用屬人法案件管轄之規定,即當事人之本國法亦有管轄權。 說白話一點,如果我國人與美國人為夫妻,我國法院及美國法院皆有管轄權。
此條文顯示我國採取折衷主義,兼顧國籍與住所兩種基準,既保障國民權益,也顧及實際生活中心。而且條文中特別規定「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反映出立法者對訴訟公平與便利性的重視。換言之,即使形式上符合管轄要件,但若實際上會對被告造成重大不便,法院仍可能拒絕管轄,以維持程序公正。在處理涉外離婚案件時,法院會先確認自己是否具有國際管轄權,若確認有之,再進一步依民事訴訟法規範來分配國內管轄,例如家事事件法第52條等關於特別管轄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台灣籍妻子與美國籍丈夫婚後定居美國,後來妻子返回台灣欲提起離婚,則依家事事件法第53條,因妻子是我國國民,台灣法院有國際管轄權;至於在台灣的哪一個法院管轄,則需依住所、居所或原因事實地點等規則來判斷。
此外,學說與實務也提醒我們,如果一味採取「夫之住所地法院」專屬管轄,可能造成妻子在外國不易應訊,失去訴訟上的抗辯機會,顯失公平,因此在當代國際私法理論上更傾向於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為原則,以兼顧雙方的程序權利,確保訴訟的公平與效率。台灣屬於大陸法系國家,在涉及屬人法的案件通常以國籍作為判斷基準,離婚涉及夫妻身分,自然可類推適用此原則,亦即當事人之本國法有適用權限,所以我國人與外國人結婚,若有離婚訴訟,不僅外國法院可能有管轄權,我國法院同樣也具備管轄權,舉例來說,台灣女子嫁給美國男子,雙方在美國居住多年後欲離婚,依美國法可在當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同時依我國家事事件法第53條,我國法院亦有管轄權,這就是所謂雙重管轄的情況。
至於哪一國法院的判決效力會被承認,則涉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問題,一般來說若外國判決不違背我國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我國法院多會承認其效力。因此,異國婚姻的當事人若要離婚,應先確認自己是否符合台灣法院的管轄條件,再評估在外國法院訴訟的可能性,必要時還須考量雙方財產所在地、子女居住地、判決承認與執行的便利性,才能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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