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離婚官司前,應該做什麼準備?

14 Oct, 2025

問題摘要:

打離婚官司前的準備可歸納為幾個重點:一、確認自己所依據的離婚事由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特別是「重大不能維持婚姻的事由」;二、蒐集具體、有效的證據,避免僅停留在情緒化指控;三、事先規劃子女監護、扶養費、財產分配等附隨問題;四、做好心理準備,解官司可能曠日廢時;五、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唯有全面準備,才能在法庭上爭取最大程度的保障,避免因準備不足而敗訴,讓自己陷入更大的困境。分居多久才可以提離婚並無絕對答案,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實務上則依據個案情況判斷。原則上,分居超過一年以上,婚姻復合可能性已大幅降低,法院多半會判准離婚,但即便未滿一年,只要能證明雙方完全無互動、毫無挽回意願,仍有可能成功。反之,即使分居多年,但若雙方仍有聯繫、仍有修復的嘗試,法院未必會輕易准離。因此,打算以分居為由提起離婚訴訟的當事人,應該同時準備其他佐證,舉證對方過失較大,並確實展現婚姻已經無法繼續的客觀事實,這樣才能提高離婚訴訟的勝算。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考慮提起離婚訴訟之前,當事人應當理解離婚官司並非簡單的一紙狀子,而是涉及身分、財產、親權、扶養費甚至名譽等多重面向的綜合性程序,因此必須審慎準備,才能在法院上獲得有利判決。

 

首先,必須釐清自己主張的離婚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與第2項之規定,離婚原因除明文列舉的通姦、惡意遺棄、虐待、重大侮辱等之外,最常見的還是第2項所稱「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司法實務上超過八成的判決都是基於此項,法官會著重於觀察婚姻是否已經破裂、夫妻是否還有互愛的基礎。

 

分居多久才可以提離婚

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下,關於「分居多久才可以提離婚」並沒有明文規定,民法第1052條所列舉的離婚原因中,並未將「分居幾年」作為直接的離婚事由,過去法務部曾經研擬「別居制度」的草案,打算以夫妻分居滿三年即構成離婚原因,但最終並未通過立法程序,因此現行實務上,分居時間只是法官判斷婚姻是否已破裂的重要參考因素,而非唯一要件,換言之,夫妻即使分居未滿三年,只要客觀上已經形同陌路,婚姻無法繼續維繫,仍有可能被法院判准離婚。通常在司法實務中,若夫妻已經分居超過一年以上,法院會傾向認為婚姻修復的可能性極低,尤其是雙方在分居期間毫無聯繫、甚至連生活上最基本的互相關懷都不存在,這就已經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範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但這並非絕對,縱使在起訴時分居才半年,離婚官司到判決時往往也要經過半年到一年甚至更久,屆時分居時間延長,法院更容易認定婚姻破綻已經難以修復,所以分居多久只是其中一個參考,關鍵仍然在於婚姻關係是否已經實質上無法維持。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觀察夫妻是否還有復合的可能性,例如在法庭上是否仍存在交流、是否有人試圖挽回婚姻,若雙方只是互相指責、庭外完全沒有聯繫,被告方又沒有積極作為想修補感情,那麼法院幾乎會判斷為已經具備「重大不能維持婚姻事由」的條件。至於如何在離婚官司中舉證對方的過失,則必須依照不同類型具體準備,因為法院在判決時需要比較夫妻雙方的過失程度,如果原告無法證明對方過失較大,訴訟可能會失敗。

 

舉例來說,若主張對方違反夫妻同居義務而長期分居,必須證明這種分居已經達到無法維持婚姻的程度,也就是司法實務常引用的標準:「夫妻無共同生活,致此互愛之誠摯基礎嚴重動搖,甚或流失殆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54號判決)。

 

分居時間與情境各不相同,例如有夫妻分居超過二十年毫無音訊,法院認定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因而准予離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86號判決);也有分居一年左右但完全無聯繫,法院仍然認定符合重大事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31號判決);甚至有配偶直接將對方物品丟棄,毫無挽回意願,法院據此認定婚姻破裂而准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84號判決)。

 

分居通常是判斷的指標之一,但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分居多久才能訴請離婚,雖然過去曾有法務部草案提出三年分居制,但未被立法通過。實務中若分居超過一年以上,法院多半傾向認定夫妻已經難以復合,但也有短期分居即准離的案例,重點仍在於夫妻是否已經完全形同陌路、缺乏恢復婚姻的可能。其次,證據的準備是離婚訴訟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為法院判決離婚時必須具體說明理由,不能僅憑感覺或當事人片面指控。

分居時間長短不是唯一考量,重點在於夫妻是否已經失去共同生活的實質。若主張對方外遇,最有力的證據就是能證明有不貞行為的直接或間接證據,例如親密合照、開房紀錄、曖昧訊息紀錄或通聯紀錄,甚至證人證言。

 

若主張對方惡意遺棄或無故離家,可以透過報案紀錄、與對方聯繫未果的對話紀錄、鄰居親友的觀察證詞來佐證。若主張生活習慣差異或不尊重配偶,則要準備具體事件的證明,例如公開羞辱的錄影或證人出庭證述,而不是籠統的「意見不合」。若主張家庭暴力,則必須提供驗傷單、醫院診斷書、照片、報警紀錄,或是聲請保護令的裁定,這些都能強化法院對婚姻破裂的認定。

 

若主張對方有外遇,應蒐集能證明親密行為的具體證據,例如曖昧的訊息紀錄、電子郵件、同居照片、旅館開房紀錄、甚至證人的證言。若僅有模糊的猜測或幾通普通電話,很難達到法院的證明標準。若主張對方惡意遺棄或無故離家,則需提供通訊紀錄、報案紀錄、甚至鄰居、親友的證詞,以證明長期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且無正當理由。若主張家庭暴力,則必須有驗傷單、醫院診斷書、受傷照片,甚至保護令裁定或報警紀錄等,這些證據最具說服力。

 

若主張重大侮辱或生活習慣差異,則須有旁人長期觀察的證言,或是具體事件的證據,例如公開辱罵影片、社群媒體發言截圖等。除證據之外,起訴狀的書寫與論述也非常重要,許多當事人往往在法庭上以流水帳方式抱怨對方多年來的不滿,但家事法官不可能逐一檢驗所有細節,法官需要的是能清楚界定婚姻破裂的重大事件。因此,在準備時應整理成具體事件,例如「某年某月某日對方因酗酒毆打致本人受傷,並有驗傷單佐證」或「自某年某月起對方搬離住所,至今未返家亦不聯絡」,如此條理清楚,才有利於法官作成判決。

 

再者,離婚官司通常伴隨著子女監護權、扶養費、財產分配等問題,這些都需要事先規劃。若有未成年子女,必須準備自己適合擔任監護人的理由與證據,例如穩定的收入、完整的照顧計畫、子女與自己之間的依附關係,甚至可提出子女的就學紀錄、醫療狀況,來證明由自己擔任監護人較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若涉及財產分配,則須蒐集夫妻婚後的財產資料,例如房屋、存款、不動產登記、投資、保險、薪資單等,並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方便在訴訟中主張。若涉及贍養費,則需提出自己經濟困境的證明,例如薪資證明、生活支出、醫療支出等,說明確實需要對方負擔。再來,還需要心理上的準備。

 

離婚訴訟往往曠日廢時,一審至少半年到一年,若上訴更可能拖延數年,過程中雙方爭執激烈,常伴隨情緒對立。若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會觀察對方是否有具體挽回婚姻的行為,例如是否仍然關心家庭、是否主動聯繫修復關係,若對方表現出完全不在乎婚姻,則法院更可能准許離婚。

 

因此,在打離婚官司之前,當事人除蒐集有力的證據,也必須調整自己的心態,避免陷入情緒化的指控,反而讓法官覺得只是一般夫妻爭吵,尚不足以判決離婚。最後,應評估是否需要律師協助。雖然當事人可自行訴訟,但離婚涉及的爭點繁多,程序複雜,若無專業協助容易忽略重點證據或程序瑕疵而失敗。


 

如何舉證對方的過失較大?

離婚訴訟給法官判決的話,要面臨比較夫妻過失的問題,要如何舉證?要分類型來說明:

 

違反夫妻同居義務,這樣是不是會構成離婚的法定事由?其實要看分居的狀況,有沒有達到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法院解釋,也就是說:「夫妻無共同生活,致此互愛之誠摯基礎嚴重動搖,甚或流失殆盡」的程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54號民事判決),才會構成離婚事由。

 

而要分居多久才會被認定婚姻有破綻,已經構成「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呢?依照分居的實際情況,有長達二十餘年毫無音訊,裁判准離的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86號民事判決)。也有分居約一年,但對方音訊全無,夫妻全無聯繫(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31號民事判決)、將對方物品丟棄,對分居情況絲毫不想挽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84號民事判決),而判離的案例。因此,不管分居多久,若已經彼此形同陌路,無法維持婚姻生活,法院都有可能判離。

 

對方外遇:有無證人?照片?曖昧的訊息紀錄?或頻繁電話的通聯紀錄?

對方無故離家:聯繫對方未果的對話?有無證人?

生活習慣差異、不尊重配偶:證人(例如娘家家人長期從旁的觀察)?

對方家暴:驗傷單?受傷照片?聲請保護令?監視錄影畫面?

婚姻過程是繼續性的,而婚姻生活中發生摩擦一定會有,當事人上法庭通常習慣流水帳般得向法官訴苦、抱怨對方,但家事法官無法、也沒時間去探討每一次的摩擦過程,反而法官會不耐煩。當事人務必要具體、清楚得訴說什麼時、點發生什麼事情,而且是對方有重大過錯的,且附上證明的方法(例如物證、人證),不要僅僅泛稱對方婚後如何不尊重自己、常常爭吵、意見不合、習慣不合等等,要具體講出發生什麼事件,如此方便法官審案,如果法官要判決離婚的話,也才有辦法在判決書上敘明離婚事由,自己用心準備協助法官方便審理,才能讓官司事半功倍!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本質上是持續性的關係,生活中的小爭吵或摩擦在所難免,法院並不會因為夫妻偶有爭執就判准離婚,因此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避免在法庭上以流水帳方式抱怨多年積怨,而要聚焦在足以動搖婚姻基礎的重大事件,並具體提出發生的時間、地點、事件經過及相關證據,這樣才有利於法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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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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