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應該注意什麼事?

14 Oct, 2025

問題摘要:

裁判離婚必須注意的事項包含五大重點:其一,程序上必須先經過法院調解,這是必經的步驟;其二,必須具備法定或重大離婚事由,且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時效或條件;其三,必須提出具體充分的證據來支持主張,證據力不足會導致敗訴;其四,可以一併處理未成年子女與財產問題,避免事後另行爭訟;其五,即使進入訴訟,隨時仍可透過調解或和解解決。最後要提醒的是,走到裁判離婚通常代表雙方關係已經破裂,過程往往痛苦且消耗巨大,因此在決定提告前,最好先充分諮詢律師,評估勝訴的可行性與風險,並蒐集好所有能證明婚姻破裂的事實證據,如此才能在法律與事實的基礎上,順利地終結一段不幸的婚姻並展開新的人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裁判離婚是夫妻一方因無法透過協議離婚來解決婚姻問題,而必須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程序,這是一種透過司法介入來終結婚姻關係的方式,由於涉及婚姻、家庭、子女與財產等多重層面,因此在實務操作上有許多必須特別注意的事項,否則可能會因舉證不足或程序疏忽導致敗訴,甚至讓婚姻關係拖延無法解決。

 

首先要注意的是程序上的必經步驟,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所有離婚訴訟在正式進入審理前,法院一定會先進行調解,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或法官主持,目的在於讓雙方仍有機會透過協商來解決問題,若雙方在調解中達成共識並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依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婚姻關係即告消滅,法院並會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在進入真正的訴訟前,雙方仍有最後一次「和平分手」的機會。

 

因離婚是屬強制調解事件,所以在提起離婚訴訟後,法院開庭前會先送調解,由調解委員即進行諮商調解,調解制度的目的在於讓公正理性之第三方即調解委員,來進行家庭事件之強制調解程序,促使當事人能自願性參與,和平對話,理性溝通,雙方妥協,尋求雙贏並維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若調解不成立,案件才會進入正式訴訟程序,這時就必須符合離婚的實體要件,也就是民法第1052條所列舉的法定離婚事由,或該條第2項所規定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民法第1052條第1項明定十種情形,例如重婚、與他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的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患有不治惡疾或重大精神病、長期生死不明以及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六個月以上徒刑等,這些情形一旦被法院認定成立,即足以成為判決離婚的理由。

 

但這些法定事由有些具有時效或限制條件,例如依民法第1053條,對於重婚或通姦等情事,若一方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超過六個月未行使權利,或自發生後逾二年者,即不得再主張離婚;又依第1054條,惡意遺棄或故意犯罪判刑之情事,若知悉後超過一年或自發生後逾五年也不得請求離婚,這些限制條件往往是訴訟成敗的關鍵,因此在提出離婚訴訟前,必須仔細評估自己主張的理由是否仍在法定時效內。

 

除法定事由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也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這是所謂的「破綻主義」條款,舉凡夫妻感情嚴重惡化、長期分居、雙方已無共同生活之可能等情形,都可能構成重大事由,但要注意的是,若訴請離婚的一方過失程度明顯大於另一方,法院不會容許該方以自己造成的破綻作為離婚的理由,因此舉證對方的過失較大是訴訟成功的關鍵。

 

又因法官開庭審理往往須給雙方充分的陳述和舉證,必要時又要對當事人開導使其理性溝通,以順利進行審理詳查事證。又因為涉及應適度了解當事人家庭背景等資料,須透過社工人員進行訪查,所以第一審即地方法院從起訴到法院判決,除非事證很明確(例如:家暴),否則半年以上是常有的情形。

 

至於如何蒐集證據,在離婚官司中更是重中之重,因為婚姻生活隱密,法官無法單靠當事人口述判斷真偽,必須有具體的事實與證據作為支持,例如主張對方外遇,可以提出曖昧訊息、照片、錄音、通聯紀錄或證人證言;主張對方惡意遺棄,可以提出報案紀錄、鄰居或親友證言、長期無聯繫的事實;主張遭受家暴,則可提出驗傷單、照片、監視器影像或保護令裁定;主張重大疾病,則須提出醫療診斷書等。證據的完整與否往往決定官司勝敗,因此在訴訟前最好與律師討論蒐證方向,避免違法蒐證同時又得不到法官採信。

 

離婚訴訟除解決婚姻關係本身外,也會一併處理未成年子女及財產問題,依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時若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探視及扶養費等問題無法達成協議,可以請求法院一併裁定,法院會本於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來決定;此外,夫妻離婚將導致夫妻財產制消滅,如果適用剩餘財產分配制,一方可在訴訟中同時聲明請求分配財產,法院會一併處理,因此在提起離婚訴訟時,應全面評估是否要同時提出子女及財產相關的聲明,避免事後另行訴訟,浪費時間與金錢。

 

程序上還要注意的是,即使案件已經進入訴訟,只要雙方在過程中達成共識,隨時都可以透過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並不會因為已經提起訴訟而失去「談的空間」,反而在訴訟中,因為法官的闡明以及律師的協助,雙方更能理解自己能主張的權利與必須承擔的風險,常常能在法院程序中達成新的共識而和解收場。因此,不要將訴訟與協議對立看待,而應理解兩者是可以互相轉換的。

 

第二審除非上訴的一方有新的事證提出來要調查,否則所花時間會較短,第三審則屬法律審,原則上不開庭,如果沒有發回更審,大概耗時3到4個月,所以一個離婚案件從起訴到不服之一方上訴到判決確定,超過一年是很常有的情形甚至拖至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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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家事事件法第23條=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3條=民法第1054條=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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