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該怎麼辦?需要符合「法定原因」

14 Oct, 2025

問題摘要:

裁判離婚的核心在於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定的法定原因,並須以具體證據加以證明,法院才會判准離婚;若雙方能自行協議,則在親權、財產與贍養費上有較大的彈性,但若協議不成,則必須進入訴訟,由法院依法律標準裁決。當事人在考慮裁判離婚時,必須注意舉證責任、程序規定、財產清算與子女權益,並應提早準備相關證據與資料,方能在訴訟過程中有效主張權利,保障自身利益並兼顧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訴請判決離婚的程序主要分為三大階段,第一是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繳納裁判費,第二是必經的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達成共識,若調解成立即具判決效力,第三是調解不成時進入正式的訴訟審理,法院將依雙方證據與法律規定判決是否准予離婚,並一併裁定子女監護與財產清算問題,因此當事人在提起裁判離婚時,應充分解程序步驟,提早蒐集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才能在複雜的訴訟過程中爭取自身權益,並讓婚姻爭端獲得合理妥善的終結。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訴請判決離婚又稱裁判離婚,是當夫妻雙方無法透過協議離婚解決婚姻爭端時,由一方依法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由法院調解或審理後作出判決,以確定婚姻是否解消的程序,因為離婚關乎婚姻身分關係的變動,又涉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扶養及夫妻財產清算等重大事項,所以立法上規定相對嚴謹的程序,並要求當事人必須先經過調解而後才能進入正式訴訟,以下便依一般實務操作逐步說明。

 

裁判離婚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列舉的法定原因,這是因為離婚會造成婚姻關係的消滅,影響當事人身分關係及家庭結構,涉及子女利益與財產分配,法律不容許當事人隨意提起,必須有正當理由並經法院認定方可成立。

 

依現行法規定,裁判離婚的原因包括十種: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另依同條第2項,若有其他重大事由,致婚姻難以維持者,亦得請求離婚。

 

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通常指一方對配偶施以身體暴力、精神折磨或侮辱,使另一方無法忍受共同生活,例如長期毆打、語言羞辱、控制行為、侵害人格尊嚴等,足以使婚姻生活失去應有的安定與信任。而「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則是一種彈性規範,須由法院依個案情況認定,例如一方長期外遇並未悔改、夫妻分居多年音訊全無、婚姻已形同陌路或家庭矛盾嚴重而無復合可能,法院通常會觀察婚姻是否已經破裂至無法挽回,任何理性的人處於該境況均無法繼續維繫婚姻生活時,便屬重大事由。

 

舉例來說,若夫妻結婚後育有子女,婚姻數年後丈夫外遇且對妻子施以暴力辱罵,妻子因此主張受不堪同居之虐待,這種情形不僅可能構成法定離婚事由,亦可能涉及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法院審理時便可能判准離婚。至於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在子女權利義務、夫妻財產及損害賠償等方面亦有不同處理方式。

 

首先,關於未成年子女親權的行使與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離婚時夫妻應先自行協議親權歸屬、探視安排及扶養費支付,若無法協議或協議內容不利於子女,則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裁定,法院通常會考量父母的照顧能力、經濟條件、生活環境、子女年齡及意願等因素,以確保子女的成長需求與身心健康。

 

在協議離婚中,父母得自由協議親權與探視,僅須符合法律不違反子女利益的原則,但若將來情況變更,未得親權的一方或社政機關仍可聲請法院改定。其次,關於夫妻財產的計算,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若夫妻採剩餘財產分配制,離婚時雙方婚後財產各自扣除債務後,若有剩餘則應互相分配差額,以保障在婚姻中貢獻但未累積財產一方的權益。例如一方長期在家照顧子女,未有積蓄,但另一方因事業收入累積龐大財富,離婚時可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平均分享。

 

協議離婚時財產分配可以自由約定,裁判離婚則依法律計算方式裁定。再者,關於損害賠償與贍養費,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因判決離婚而無過失或過失較輕的一方,因離婚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損害者,可以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尤其是精神上痛苦,可請求相當金額的慰撫金。例如妻子因丈夫通姦及暴力虐待而訴請離婚,法院判決離婚成立,妻子得依該條規定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至於贍養費,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離婚後若一方陷於生活困難,可請求他方酌給贍養費以維持生活。協議離婚中贍養費可由雙方約定;裁判離婚則須向法院聲明請求並經審酌雙方經濟狀況後裁定金額。

 

首先是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當事人欲提起裁判離婚,應該由原告撰寫起訴狀,記載夫妻雙方基本資料、婚姻狀況、主張離婚的事由、請求事項(例如離婚本身、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歸屬、探視權安排、扶養費用、夫妻財產制清算等),然後送交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原則上是夫妻共同住所地或對造住所地的法院,若無住所則可依居所或最後共同生活地來認定,依據法院收費標準,單純就離婚的訴請需繳納新臺幣三千元的裁判費,若同時聲請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則須額外繳納一千元,法院收件後會先形式審查,通常自送件至收到法院通知進入程序約需一至兩個月。

 

第二個步驟是法院安排行政調解程序,離婚事件屬於家事事件法所定的強制調解案件,也就是說在真正進入訴訟審理之前,法院一定會先進行調解,由調解委員主持,通常會進行兩到三次調解會議,若雙方仍有共識的可能,法院也可能安排更多次,原則上應於四個月內結束調解程序,在調解過程中,雙方有機會在中立第三人的協助下針對離婚意願、子女監護、財產分配、扶養費等問題協商,若雙方達成協議,法院會製作調解筆錄,該筆錄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當事人只要持該筆錄前往戶政機關即可辦理離婚登記與身分證更換手續,調解成立的話,原本繳交的裁判費還能退還三分之二,以鼓勵當事人透過協商解決爭端。

 

若調解不成立,案件就會進入第三階段也就是由法官主持的正式訴訟程序,法院會排定開庭日期並通知雙方當事人出庭,通常審理過程會開四到五次庭,但具體次數會依案件複雜程度而異,有些案件可能只需開兩三次庭即可終結,有些則可能要八九次甚至更多,原則上一個月左右開一次庭,因此訴訟審理往往需要半年到一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審理過程中雙方須針對離婚的事由提出證據與辯論,例如通姦證據、惡意遺棄的事實、家暴紀錄、分居狀況、醫療證明或刑事判決等等,法官會綜合判斷雙方過失大小以及婚姻是否已經無法維持,最後在調查完畢後於最後一次開庭時宣告裁判,並訂定宣判日期,由法院正式判決是否准予離婚。

 

若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爭議,法院會更加慎重,除聽取雙方主張外,還會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安排社工人員進行家訪,以解孩子的生活環境與實際需求,必要時會委派家事調查官調查夫妻家庭狀況或聘任程序監理人協助表達子女的最佳利益,若子女年齡已足以表達意見,法院也可能安排單獨談話以聽取子女的想法,所有資料將成為法院判斷親權監護歸屬的重要依據,法院在裁判時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而非僅以父母的經濟能力為唯一考量。

 

除子女監護,離婚訴訟中也可能涉及夫妻財產清算,尤其是採行剩餘財產分配制的夫妻,離婚即為財產制消滅的原因之一,當事人可在訴訟中一併聲明請求分配剩餘財產,避免事後另行起訴增加爭議,法院則會根據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狀況、雙方貢獻以及實際需要來作裁定。此外,還要注意的是,在訴訟過程中任何時間只要雙方願意,仍然可以透過法院調解或和解方式結案,這是許多人誤解的地方,認為一旦進入訴訟就無法再談判,其實並非如此,訴訟與協議並非互斥,雙方隨時都能透過和解來縮短爭訟時間,節省訴訟成本,並避免關係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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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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