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婚,我該怎麼做?

14 Oct, 2025

問題摘要:

若你想離婚,首先應評估自己與配偶是否能夠以協議方式解決,因為這樣最快速、成本最低,且能自主協商財產與子女相關問題。但若協議不成,則必須考量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列的離婚事由,並蒐集相關證據,再透過法院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離婚是一個法律上與生活上皆重大的人生轉捩點,不僅涉及夫妻雙方,更影響子女、雙方家庭甚至財務,因此在考慮離婚前,除瞭解法律規範與程序,也應審慎評估未來生活安排。愛情或許容易開始,但婚姻一旦破裂,如何合法且正確地結束,必須依循法律的步驟,一步一步來,才能確保自己權益不受損害。

律師回答:

想離婚,我該怎麼做?這個問題在法律上看似簡單,卻往往因為程序與要件的限制,讓許多夫妻即便婚姻早已名存實亡,仍處在「想離婚卻離不成」的痛苦境地。依照我國民法與相關規定,離婚只有兩種合法途徑:一是協議離婚,也就是雙方合意的情況下,依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0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必須以書面離婚協議為之,並由二人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證人簽名,再由夫妻雙方親自持該協議書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此時婚姻關係才算正式解除;二是裁判離婚,也就是所謂的訴訟離婚,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列舉或開放的法定事由,由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係。若缺乏這兩種方式的其中之一,即使口頭說好、甚至有私下簽字的書面,仍不足以產生離婚效力,因此法律上離婚的程序是嚴格且具有拘束力的。

 

在協議離婚部分,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夫妻雙方必須達成共識,否則離婚協議書根本無從成立。很多夫妻雖然經常口角爭吵,動輒以「離婚」作為威脅或情緒出口,但當真的要落實時,往往因為財產分配、子女親權、探視權、扶養費等問題而陷入僵局,導致協議無法成立。即便雙方同意簽署離婚協議書,若證人未符合資格、或缺席戶政登記程序,離婚也不會生效。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協議離婚雖然看似最簡單、最快速,但卻常常卡在附隨問題,最終只能走向裁判離婚一途。

 

裁判離婚則是由法院依據法律判斷婚姻是否破裂而判決解除婚姻關係。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離婚事由包括重婚、通姦、對配偶施加不堪忍受之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配偶、遭受重大精神病或不治之疾病、失蹤超過三年、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六個月以上徒刑確定等多種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若當事人事先原諒或事後容忍這些行為,則喪失訴請離婚的權利,並且各個事由通常都附有限制的除斥期間,例如發現通姦行為後必須於六個月內起訴,否則視為失權。除此之外,第1052條第2項亦設有彈性條款,允許夫妻因「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請求離婚,例如長期分居、感情完全破裂、溝通不良等狀況。此一規範賦予法院裁量空間,使離婚制度能更符合現實需要,但也意味著法院會綜合考量夫妻雙方責任,若責任較重的一方提出離婚請求,可能遭到駁回。

 

在實務運作上,法院判斷是否准許離婚,標準並非僅看當事人主觀是否還願意繼續婚姻,而是以客觀角度判斷婚姻是否已經破裂至「任何人處於相同境況,均不可能繼續維持」的程度。例如,一方多年未履行夫妻義務、甚至長期外遇或惡意欠債,造成婚姻無法運作,法院通常會認定婚姻已經喪失存在意義而判准離婚。相反地,若只是生活習慣不合、價值觀不同,或一般夫妻日常摩擦,法院則多認為尚有修復可能,不會輕易判決離婚。

 

除符合法定事由外,裁判離婚的程序上當事人必須提出具體事證,例如證人證言、照片、訊息紀錄、醫院診斷證明、財產狀況文件、警方筆錄等,以說服法院認定婚姻破裂的程度。單憑個人陳述往往不足以成立訴訟,尤其在通姦或外遇案件中,更需要具體證據,例如通訊紀錄、旅館同居紀錄等,否則難以成立。因此,想離婚的一方除要掌握法律上的要件外,更要做好證據準備。

 

此外,若配偶失蹤,必須先經過警方協尋,並由法院調查其是否有生存跡象,如查詢財產交易、電信資料、出入境紀錄等,確認確屬生死不明後,才能依民法規定聲請離婚。若配偶因犯罪被判處六個月以上徒刑確定,例如吸毒、詐欺、傷害等案件,則另一方也可據此提出離婚請求。若配偶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或不治之症,法院會依情況考量,是否該疾病已影響到婚姻生活的根本,才會判准離婚。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符合離婚事由,法院仍會考量雙方責任比例。例如若夫妻因婆媳問題爭執而分居,妻子主張受到公婆干涉無法共同生活,但丈夫並未盡力協調,導致婚姻惡化,法院可能認為雙方均有責任,因此依1052條第2項判准離婚,屬於「雙方均可訴請」的情況。但若責任明顯在一方,例如一方重婚或外遇,則另一方才具有請求權。

 

裁判離婚,顧名思義就是當夫妻雙方無法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達成共識時,必須由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依民法的規定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由於在東方社會的傳統觀念裡,婚姻並非兒戲,不容隨便締結或輕率解消,因此法律設下一定的門檻,讓婚姻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不致輕易瓦解。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原則上必須有法律列舉的事由,法院才會判決夫妻離婚,這些事由包括第一,重婚,即配偶在婚姻關係仍存續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第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也就是通姦;第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的虐待行為,實務上多見於家庭暴力;第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的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第五,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並且處於繼續狀態中;第六,夫妻之一方有意圖殺害他方之行為,即便只是未遂,也足以構成離婚事由;第七,患有不治之惡疾,例如傳染性極強的絕症疾病,足以危害共同生活;第八,重大且不治的精神病,使婚姻生活難以繼續;第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亦得請求離婚。這些是具體列舉的情形,若符合其一,夫妻之一方即可請求裁判離婚。

 

然而,婚姻生活千變萬化,不可能用條文將所有可能的情形都列舉出來,因此民法第1052條第2項進一步增設「有前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的規定,這就是所謂的「重大事由」條款。由於文字表述較為抽象,實務上通常會引用一個具體化的標準,即「若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會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換言之,判斷的基準不是當事人主觀上覺得自己受不,而是客觀上任何人遇到相同情況都無法忍受。這樣的判斷涉及相當程度的裁量,因此在實務上必須由法官依具體個案認定,例如長期分居、配偶沉迷賭博欠債、長期冷暴力、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卻無法修復等,法院都有可能認定為重大事由。

 

在程序上,當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首先會進行的是強制性的調解程序。法院會通知夫妻雙方於指定日期到場,由一到二位調解委員協助雙方溝通,嘗試化解歧見。若調解成立,雙方可依調解筆錄直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此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若調解不成立,案件才會進入正式的審理程序,由法官根據雙方提出的證據與主張來判斷婚姻是否應予解消。在審理過程中,除離婚的本案爭點外,當事人也可以一併請求解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負擔、探視安排、扶養費用等附隨問題。雖然這些請求在法律上各自獨立,但法院通常會整合處理,先嘗試就共識部分促成合意,再對無法合意的部分作出裁判,以求一次性解決紛爭,減少當事人重複訴訟的痛苦。

 

需要強調的是,裁判離婚雖是法律賦予的救濟途徑,但並非輕易可以達成。法院審理時,會特別注重證據的具體性與可信度,單純的指控若無其他輔佐證據,往往難以獲得法院支持。例如主張配偶通姦者,必須提出照片、訊息紀錄、證人證言或其他足以證明的事證;主張惡意遺棄者,須能證明對方長期離家不顧,不履行夫妻義務;主張精神虐待者,則須提出醫院診斷、心理治療紀錄或相關證據。法院在判斷時亦會考量雙方責任歸屬,如果婚姻破裂雙方責任相當,則雙方皆可提出離婚訴訟;若破裂主要責任在一方,則僅責任較輕的一方得請求離婚。

 

最後必須小結,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離婚同樣是極為重要的人生課題,並非情緒之下隨意一句「我要離婚」就能成立。在法律上,協議離婚需要雙方共識並履行法定程序,裁判離婚則必須符合法律列舉或重大事由,並提出足夠證據說服法院。若當事人真的決心走上裁判離婚之路,務必要先充分蒐集資料,準備好證據,並對財產分配與子女親權等後續問題有完整規劃,才能讓法官有足夠依據判決,讓婚姻關係在符合法律與程序的情況下正式解消。清官難斷家務事,但若能以冷靜理性態度面對,並善用法律程序,仍可讓人生得以優雅退場,爭取到應有的權益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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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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