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不可不知的事!如何攻略離婚官司?

14 Oct,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案件如何進行,取決於夫妻之間的共識程度與爭點性質,如果雙方能理性協議,協議離婚是最快速、最節省成本的方式;若部分條件談不攏,可以透過法院調解,由調解委員協助溝通,成功率也不低;如果完全沒有共識,才需進入裁判離婚程序,但這往往是最耗時耗力的一種方式,需要事前完整的蒐證與法律規劃。對一般人而言,婚姻破裂已經是一件痛苦的事,若再加上冗長訴訟會更加折磨,因此在進入法律程序前,務必冷靜規劃,做好蒐證、協議、財務準備,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能在法律保障下爭取自身權益,並讓人生重新翻開新的一頁。

律師回答:

常常有人會問說:「離婚官司通常會打多久?」這問題其實沒有絕對答案,因為每個案件的事實基礎、雙方態度、涉及的爭點都會不同,不過如果就一般法院處理程序來說,還是可以提供一個大致的流程與時間感讓大家參考。

 

離婚訴訟所需時間取決於爭點複雜度與雙方態度,最快的情況是調解成立,可能在三、四個月內就結束;若調解不成進入訴訟,則至少半年,一般常見是一年內完成;若有監護、扶養、財產爭議,則會依照調查進度而拉長,甚至要二年以上。對於當事人而言,掌握大致時程與費用,能避免因為過度期待快速結果而失望,也能提早規劃財務與生活安排,這才是面對訴訟最務實的態度。

 

首先,當事人向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之後,法院通常會在一至兩個月內安排第一次調解,這是因為家事事件法規定離婚訴訟屬於必經調解程序,沒有先調解便不能直接進入法官審理,法院會發送通知請雙方帶著身分證到場,由調解委員主持。

 

調解程序大多數情況下會開兩到三次會議,如果雙方意見接近,也可能延長到四次以上,但原則上最長不會超過四個月,因為調解無論成敗,都必須在合理期間內結束,以免拖延訴訟進程。調解過程通常由具有心理、社工或法律背景的調解委員主持,目的在於促使雙方溝通,協助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如果調解成立,經法院確認就等同判決確定,婚姻關係消滅,程序即此終結。

 

但若調解不成立,案件就會正式移交法官進入訴訟程序。進入訴訟程序後,法官會安排言詞辯論,通常大約每月一次,平均四至五次庭審後,法官會認為調查程序已經完備,進入辯論終結並訂下宣判日期,整體而言,單純的離婚案件一般約半年至一年可以有結果,但如果涉及監護權、扶養費或財產分配等爭議,程序就可能拉長,特別是當法院必須委託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調查,甚至要求心理評估時,常常會拖到一年以上,甚至超過兩年。

 

離婚案件怎麼打?

事前要準備什麼?如何聲請裁判離婚?訴請離婚怎麼做?這些問題其實是所有想要透過法律途徑結束婚姻的人最常見的疑惑,而要徹底理解其中的程序,就必須先釐清我國法律對於離婚的規範方式。根據民法規定,我國離婚方式主要有三種,第一是兩願離婚(協議離婚),第二是調解離婚,第三是裁判離婚,這三種方式的難度與程序複雜度差異甚大,當事人需要依照自己的情況選擇合適的方式,並做好充分準備。

 

首先談到兩願離婚,也就是俗稱的協議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明文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雙方必須達成完全合意,並簽署離婚協議書,再帶著至少兩名證人簽名的文件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婚姻關係即告消滅。雖然法律沒有強制要求協議書內容,但由於離婚往往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未成年子女親權與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等問題,若僅使用戶政機關的制式範本,往往過於簡略,未來很容易留下爭議,因此建議由專業律師依雙方協議內容草擬完整條文,才能確保協議具體而可執行,避免日後反悔或爭議。

 

若雙方就細節談不攏,但大方向都認為婚姻無法繼續,則可透過調解離婚來處理,依據民法第1052-1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這條法律的重要性在於,過去就算調解成立仍需自行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如今只要法院調解筆錄成立並簽名即刻生效,省卻繁瑣手續。調解離婚通常會有法院指派的調解委員主持,這些委員可能是律師、退休法官或具心理、社工專業的人士,他們會協助雙方在較緩和的氛圍下討論財產、子女、贍養等問題,並提出折衷方案,如果雙方在調解中達成共識,就會製作具確定判決效力的筆錄,直接終結婚姻關係。然而,若雙方對是否離婚或相關條件完全沒有共識,那麼只能透過裁判離婚來解決,這也是最具爭議、耗時最久的程序。

 

裁判離婚必須依據民法第1052條所列的事由提出,包含重婚、與第三人合意性交、對配偶或直系親屬施以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有重大不治之惡疾或精神病、經判刑確定超過六個月、生死不明逾三年等十項事由,此外,第2項還規定「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時亦得請求離婚,但若該事由雙方均有責,則必須由責任較輕的一方請求才符合立法意旨。這顯示我國離婚制度採所謂消極破綻主義,並非單純「感情不合」就能提出,仍須有具體法律依據,雖然第2項給予法官相當裁量空間,讓「重大事由」作為兜底條款,但實務上仍須提出足以說服法官的理由與證據。在實際操作中,裁判離婚最困難的地方就是舉證,因為法院判決必須建立在證據基礎上,否則很難單靠一方陳述就獲得支持。

 

因此在考慮提告之前,蒐集證據是首要準備,切記不能一時情緒與配偶攤牌,否則可能讓對方警覺而銷毀證據,造成自己陷入不利。常見的蒐證方式包括委任徵信社跟拍,蒐集照片與影片,但要注意影像必須清楚辨識,單純牽手或擁抱的照片常常會被辯稱只是一般朋友互動,證據力有限,徵信社的收費也需事前談妥以免糾紛;其次是錄音,例如電話錄音、行車紀錄器等,都可以佐證配偶不當行為;再者是證人證言,親友、同事等若有親眼見到事情經過,都能成為證人;另外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電子郵件往來、簡訊截圖、甚至社群網站的親密合照也都是常見的證據,必要時還可以利用手機定位、汽車GPS、Google地圖記錄等方式來佐證對方行蹤。這些證據的蒐集方式雖然多元,但必須確保合法取得,否則即使能證明事實也可能因程序違法而不被採納。事前準備除蒐證,還必須考量程序費用與時間成本,一般單純離婚訴訟裁判費為新台幣3,000元,如果合併親權、扶養、財產請求會有所增加,若最後透過調解或和解成立,還可以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至於訴訟時間,從起訴到調解、再到正式開庭,一般至少半年以上,若涉及監護權或財產爭議,可能拉長至一年甚至更久,當事人應有心理準備。

 

聲請裁判離婚的程序大致如下:當事人先擬具起訴狀,載明雙方基本資料、婚姻經過、離婚原因及相關事由,並附上證據清單,向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遞狀起訴;法院收狀後先排定調解,調解不成才會進入正式審理,由法官主持言詞辯論,雙方依序陳述、舉證、交互詰問,最終法官根據證據與法律作成判決,若判決准予離婚,就會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婚姻關係自判決確定時即告消滅。

 

另外,要特別注意,在蒐證過程中很容易侵犯到配偶的隱私權,若是一不注意,甚至可能會吃上刑事官司,必須要非常小心謹慎!因此,在研擬蒐證方向前,務必與專業律師討論策略,以免蒐證失敗又惹得官司上身。

 

除時間問題,很多人也會問官司需要多少裁判費,這在離婚案件裡面有特別規範,和一般金錢糾紛訴訟依請求金額計算不同,離婚、親權、扶養等案件有固定標準。依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14條第1項,單純離婚訴訟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如果合併請求離婚及子女親權裁判,裁判費為4,000元;若僅爭取子女親權及扶養費,則裁判費為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計算;若合併提出離婚、親權及扶養費,仍為4,000元;單純請求扶養費則依金額計算,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關於定期給付的規定推算,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列標準,依請求金額級距繳納500至5,000元不等。

 

舉例來說,若扶養費請求每月20,000元,推定10年存續即240萬元,依規定應繳費用為2,000元。整體來說,當事人若要提離婚訴訟,必須先準備裁判費,這筆費用雖不算高,但仍須事先解,以免影響訴訟進行。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裁判離婚-離婚訴訟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7-14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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