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長期分居了,法院不會以此判准離婚嗎?
問題摘要:
分居本質上是一種事實狀態,並非法律規範下的制度,它在法院的眼中僅是一個評估婚姻破裂程度的輔助因素。如果夫妻在分居後已形同陌路,生活完全分離,且有其他事由支持婚姻難以繼續,法院自然會判准離婚。但如果僅僅依靠「分居」這個理由,法院多半仍會認為不足以解除婚姻。換言之,分居是通往離婚的可能佐證,但並不是打開離婚之門的唯一鑰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經常聽到當事人詢問分居多久才可以訴請離婚的法律問題,會有這樣的疑問是因為一般人會認為夫妻的感情都已經嚴重到「分居」的情形了,法院應該會判准離婚吧!但是其實「分居」並非法律規定可以訴請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離婚的法定事由分成兩大類,第一類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的10款事由,包含通姦、重婚、虐待他方,生死不明等,第二類是第1052條第2項規定的「其他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而本文所提到的「分居」並不在第1052條第1項規定的10款事由之內,最多僅能將「分居」勉強列入第1052條第2項規定的「其他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
「…查,原告主張兩造於96年7月10日結婚,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原告於107年9月間,於家中共同使用之電腦中發現被告Line中有與多名女子之訊息,兩造自107年9月起即分居至今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被告與第三人朱學勤、楊琇琳、「小毛毛」及蘇佩鈴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等件附卷供參,被告對此亦不否認(見本院卷第201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㈢觀諸上開訊息內容,不乏有「寶貝」、「愛妳」、「可能一週沒看到愛人的關係」、「準備洗澡擔心草莓被發現」、「寶貝早安,想妳」、「早上起床一直想抱妳」、「但蠻想妳的」、「你還會想跟我見面嗎?」等言語,確屬曖昧,且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之疑,顯與夫妻關係間應誠摰相愛、互相依賴、信任及共同締造實現婚姻價值不合。又兩造107年9月起即分居至今,已逾2年,雙方長此毫無互動,實質上已無婚姻共同生活可言,僅存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亦與夫妻共同生活之婚姻本質有違。且兩造於本件訴訟期間均表達有離婚之意願,益徵兩造夫妻間誠摯、互信之基礎已遭破壞,確實感情盡失,婚姻已生重大而不能回復之破綻,並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之程度,堪認兩造間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而比較兩造可歸責程度,顯然係可歸責於被告甚明。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規定,主張兩造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據以訴請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71號判決)。」
夫妻分居對婚姻存續以及訴請離婚的影響時,必須先從法律上的定位談起。
分居夫妻一邊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在遵守最低限度的伴侶關係的規則上,一邊保持適度距離,各自獨立自主生活的意思。分居其實屬於婚姻內部的生活安排,並不是法律上明文規範的制度,它並不像離婚或分別財產制這樣有具體條文規定的法律效果,因此夫妻若因矛盾、爭吵、習慣不同或感情淡薄選擇分居,頂多是以契約方式將彼此的生活分離化、獨立化,譬如訂定分居契約書,約定財務分擔、子女照顧、財產使用等細節,但這種契約在實務上僅能作為雙方約定的參考,法院未必會全面採認它的法律效力,因為分居本身僅是一種事實狀態,並非婚姻制度中的獨立層級。因此分居雖能降低婚姻摩擦,但仍存在雙方認知差異而導致關係惡化的風險,且並不能單純成為離婚的當然依據。依照現行法院實務,法院並不會因為當事人單純提出「分居多年」就准許離婚,法院真正會考量的是婚姻是否已經破裂到難以維持的程度。
也就是說,「分居多久」不是唯一的判斷標準,法院要綜合評估夫妻雙方除了分居之外,是否還有其他事證能顯示婚姻確已無法繼續。例如一方是否長期不分擔家用、是否有與第三者保持曖昧或不忠行為、是否對配偶或其親屬不敬甚至施虐、是否背負重大債務卻不負責任導致家庭財務陷入困境,或雙方長期缺乏溝通而形同陌路等等。如果存在這些具體事實,再加上長期分居作為佐證,法院才有可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來判准離婚。換言之,分居只是破裂的跡象之一,並非離婚的法定要件。若夫妻只是分居,但雙方間仍有聯繫、互動,或尚未達到完全斷裂的程度,法院通常不會僅憑分居來認定婚姻已難以維持。
反之,如果分居伴隨其他破壞婚姻本質的事由,那麼縱使時間不長,法院也可能判准離婚。除了離婚之外,法律也賦予分居夫妻一些具體可主張的權利。首先,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夫妻若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且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得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夫妻一方因分居仍受制於共同財產制而承擔不必要的財務風險,例如一方揮霍、欠債,可能波及另一方,透過改制分別財產,可以保障自身財務獨立性。
其次,依民法第1089之1條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得請求法院裁定單獨任之或共同任之。換言之,即使尚未正式離婚,只要雙方已分居半年以上,就可以透過法院來重新確定監護權歸屬,以確保子女的最佳利益不受父母關係惡化的影響。實務上這些規定常被分居中的夫妻用來處理婚姻尚未結束但生活已分離的過渡狀態。
若當事人僅僅以「分居多年」向法院訴請離婚,而沒有其他具體證據,法院大多數時候並不會判准,因為單一的分居行為並不能完整展現婚姻是否確實破裂。但是如果當事人能同時提出其他佐證事由,例如對方婚內出軌、經常辱罵或不尊重、經濟上完全不支援、長期不聯絡或生活習慣嚴重不合,這些加總起來就能說服法院認定婚姻已經失去共同生活的基礎。法院通常會要求證據的輔佐,例如通訊紀錄、財務收支紀錄、證人證詞或其他能呈現夫妻實際互動情形的資料。總結來說,分居要多久才能離婚,其實沒有一個確定的答案,也沒有硬性的法律時間門檻。真正重要的並不是分居的年數,而是夫妻之間是否已經完全無法恢復婚姻生活。
如果分居只是暫時的,雙方仍有意願恢復關係,那麼分居時間再久也不必然能離婚;反之,如果分居伴隨著長期冷漠、無法溝通、外遇或經濟不負責任等情況,即使時間不算特別長,法院仍可能認定已經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而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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