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離婚要如何進行?

14 Oct, 2025

問題摘要:

調解離婚的進行方式可以歸納為幾個步驟:首先是由一方或雙方向法院提出離婚聲請,法院受理後排定調解;接著在調解委員主持下,雙方陳述立場,委員釐清爭點並進行利害分析,可能同時安排社工訪視或心理評估,作為子女最佳利益的判斷依據;過程中委員會逐步引導雙方談判,從監護權、扶養費、財產分配到會面交往,逐一處理;若達成共識,即簽署調解筆錄,婚姻關係立即消滅;若調解失敗,案件則移交法官進入正式審理。調解制度的設計,讓離婚不再只是對抗與傷害,而是多一個柔性、理性、兼顧情感與法律的出口,讓許多本可能陷入漫長訴訟的夫妻,得以在法院專業協助下找到一個比較溫和的結束方式,這就是調解離婚的價值所在。

律師回答:

調解離婚要如何進行?這個問題在現行的家事訴訟制度下已經變得非常重要,我從事律師實務將近十年,處理過無數家事案件,深刻體會到現在的法院不再是以往那種冷冰冰、僵硬的審理模式,尤其是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法院往往更注重人性化的考量與當事人心理的調適,其中最具變革性的制度就是近年來所實施的法院調解制度,這讓離婚的程序不僅僅是法律上的爭執,更是一種讓雙方有機會在法律框架下理性對話、尋求共識的機制。

 

民法第1052-1條明文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這樣簡單的文字卻代表重大變革,因為在過去,即便雙方在法院調解達成共識,也還必須再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效力才會生效,如今只要雙方在法院調解成立並簽名確認,婚姻關係就立即消滅,法院會主動通知戶政機關登記,這大幅提升制度的效率,也讓離婚程序更具即時性與權威性。在一般離婚案件中,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兩願離婚,通常就會走向裁判離婚的途徑,依規定應向夫妻住所地、共同居所地,或離婚原因事實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裁判費用通常為新臺幣3,000元;如果同時提出剩餘財產分配、子女親權行使或改定、扶養費請求、會面交往方式等事項,費用還會依附帶爭點而增加,審理程序也因此更為複雜與冗長。

 

然而無論是單純離婚還是涉及其他財產與子女的爭點,現在家事法院普遍採取「調解先行」的制度,這是一種強制程序,換句話說,即使當事人一開始就直接提告離婚,法院仍然會先排定調解,由調解委員主持,並給予雙方在訴訟之外坐下來談的機會。家事案件如果直接進入法庭審理,通常是雙方針鋒相對,各自提交證據攻擊對方,這對夫妻雙方而言是一種消耗,對孩子而言更是無可避免的傷害,親官難斷家務事,家事一旦被攤在公開法庭上,往往造成不可挽回的裂痕,也因此現今的家事法院強調透過調解,讓當事人能夠在較緩和的氛圍下尋求共識。

 

法院的調解程序由專業的家事調解委員主持,這些委員大多具備法律背景,有些是律師、退休法官或現職法官兼任,也可能有心理師或社工參與,他們不僅能夠掌握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更能理解雙方情感與親職關係的微妙之處,這與區公所的調解相比,專業性與公信力都更高,效果自然也更佳。調解並非一次就能達成結果,若第一次未能形成共識,但調解委員認為仍有協商空間,法院會繼續安排,四、五次調解並不罕見,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法官會親自下來主持調解,顯示法院對於調解的重視程度已經不下於正式的審理程序。調解最大的特色在於它的「共識性」,調解的結果不是由法官單方面下判決,而是雙方經過協商與妥協所形成的協議,因此其可接受度通常較高,一旦達成調解成立,法院會製作調解筆錄,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具備強制執行力,雙方若有一方不履行,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這使得調解不僅僅是一種和解意向的表達,更是一種具備法律效力的正式程序。

 

那麼,原本沒有共識的雙方要如何在調解過程中被說服而達成共識?

 

這正是調解委員的專業與技巧所在,他們會仔細分析法律與實務的見解,讓雙方理解若進入訴訟將會面臨的風險與成本,再以利害分析的方式進行勸導,指出各自堅持立場的代價,協助雙方在彼此可接受的範圍內找到折衷點,這也是所謂「公道伯」的角色。在這個過程中,調解委員不是單純居中傳話,而是具有引導與判斷功能的主持人,協助雙方不再陷入情緒性的對立,而能理性思考解決方案。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第1052-1條規定離婚經調解成立即生效,這讓調解更具吸引力,因為雙方一旦達成協議並簽字,就立即離婚,不需要再額外奔波到戶政機關辦理手續,減少許多繁瑣程序。此外,如果當事人僅是單純聲請調解離婚,法院是免收費用的,這讓許多人更願意先嘗試調解解決,而不是直接走訴訟;若是聲請裁判離婚或合併其他財產、子女相關的爭點,裁判費用已經繳納,但最後透過調解或和解成立離婚,當事人仍可以聲請退還裁判費用的三分之二,這是一種鼓勵當事人在程序中盡量和解的誘因,達成「當事人雙贏、法院輕鬆、社會和諧」的三方共贏局面。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調解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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