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離婚損害賠償?
問題摘要:
,在離婚訴訟中,除了爭取合理的財產分配與監護權,當事人也應充分理解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的區別,根據不同情況提出適當的請求,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透過法律途徑,確保自身因婚姻破裂所遭受的損害獲得合理補償,避免未來發生更多糾紛。
律師回答:
離婚訴訟中,除了結束婚姻關係,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主要分為「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兩種,這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請求時機與賠償範圍也有所區別。當婚姻關係破裂,特別是因為配偶的不當行為導致離婚時,除了爭取合法的離婚權益,也應該主張應有的賠償,以減少自身因婚姻破裂而遭受的傷害。
離因損害指的是造成離婚的原因本身已構成侵權行為,例如配偶外遇、家庭暴力、惡意遺棄、虐待或其他導致離婚的嚴重行為。這類行為既違反婚姻義務,又使受害方遭受精神或財產上的損害,因此可依據民法第1052條及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提出賠償請求。例如,一方與第三者發生不正當關係,導致婚姻無法維持,另一方除了訴請離婚,還能向對方及第三者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院在判決賠償金額時,會考量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加害人的過錯程度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
離因損害通常僅限於離婚訴訟的原告提出,因為原告往往是因被告的過失而提起離婚訴訟,因此有權請求相關賠償。而離婚損害則是指因法院判決離婚而造成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這類賠償不同於離因損害,請求的基礎來自民法第1056條,並非針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侵權行為,而是因為離婚本身帶來的影響。例如,一方在婚姻期間為了支持另一方的事業而放棄工作,但最終婚姻破裂,使其失去經濟來源並陷入生活困境,這種情況下便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然而,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是受害人無過失,若雙方均對婚姻破裂負有責任,則可能影響賠償金額或喪失請求權。
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的請求時機也不同,離因損害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離婚訴訟中或離婚後提出,而離婚損害則須在離婚判決後提出或於訴訟中一併請求。至於消滅時效,離因損害適用侵權行為的時效規定,自知悉侵權行為起2年內,或自侵權行為發生起10年內未請求則權利消滅。離婚損害則適用較長的時效,自侵權行為發生起15年內皆可請求。法院在判決離因損害時,通常會判決財產損失與精神慰撫金,例如支付醫療費、精神賠償金等;而離婚損害則主要是精神賠償,因為婚姻破裂本身造成的痛苦較難具體量化為財產損失。
在實務上,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可以合併請求,但學界對此仍有不同見解。有學者認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人通常是主動提出裁判離婚的一方,卻又以離婚導致自身受損為由請求賠償,可能存在矛盾。此外,也有人認為應避免重複求償,因為婚姻破裂的原因通常已經涵蓋在離因損害中,若再主張離婚損害,可能導致不當獲利。然而,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兩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基礎與構成要件,法院仍允許兩者併為請求。
舉例來說,若配偶外遇並與第三者生子,則受害方可主張離因損害,法院可能判決支付慰撫金50萬元;此外,若受害方因離婚而陷入經濟困境,則可另行請求離婚損害,法院可能再判決支付40萬元賠償金。因此,在離婚訴訟中,受害方應充分理解自身權益,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合理的損害賠償請求。為確保自身權益,當事人應在提出請求時準備充分的證據,例如外遇紀錄、醫療診斷證明、通訊紀錄等,以便法院認定賠償責任。此外,若離婚涉及財產分配問題,則應清楚列舉財產明細,以確保自身的經濟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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