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可請求損害賠償嗎?請求項目為何?

14 Oct, 2025

問題摘要:

裁判離婚確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請求的項目包括:一、財產上損害,如因婚姻破裂直接造成的財務損失、喪失工作機會、租屋或搬遷費用、醫療支出等,前提是對方就離婚事由具有過失;二、非財產上損害,也就是精神慰撫金,須由無過失的一方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數額由法院依個案情況裁量。至於聘金、結婚宴客費等並非婚姻必需支出或屬於贈與性質,法院不會將其納入裁判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而應依其他民事法律規範解決。整體制度設計在於平衡婚姻自由與責任,讓受到侵害的一方能夠獲得相當補償,但同時避免把婚姻完全轉化為財務算計。

律師回答:

裁判離婚能否請求損害賠償以及可請求的項目,必須依照民法第1056條的規定來探討。首先必須明白,協議離婚並不能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基礎,因為雙方既然合意解散婚姻,表示互相諒解過失與責任,法律就不會再介入損害賠償的問題。唯有法院判決准予離婚時,無過失或過失較輕的一方,才得向對方請求賠償,這也是所謂的「裁判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其立法目的在於補償因配偶重大過失導致婚姻破裂所造成的財產與精神損失,並具有懲戒違反婚姻義務之行為的一定效果。依照條文,裁判離婚可分為財產上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兩部分。

 

在財產上損害的範疇,請求者不必完全無過失,只要對方對離婚事由具有過失即可,實務上舉例若妻子因丈夫外遇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判准離婚,妻子可請求丈夫賠償因外遇事件而造成的具體財產損失,例如失去代言工作、喪失廣告合約、必須退還代言費或損失其他工作機會,這些都是可請求的財產上損害。實務上曾肯認,藝人因婚姻破裂形象受損導致合約被撤銷,該金額即屬財產上可補償的範圍。財產上損害的範疇亦包括因婚姻破裂衍生之直接金錢支出,例如另行租屋費用、搬遷費用、醫療費用等。

 

在非財產上損害部分,也就是所謂的精神慰撫金,則請求者必須完全無過失,方可主張。這是因為精神損害補償具有道德性的色彩,若雙方均有過失,則無從以慰撫金加以補救,避免變相成為雙方互相索賠的工具。精神慰撫金之計算,並無固定標準,法院通常會依據雙方身分地位、婚姻持續時間、侵害行為程度、社會觀感及請求者所受精神痛苦程度來裁量。常見的情形包括因配偶通姦、重婚、家庭暴力、惡意遺棄等原因導致婚姻破裂,受害一方可請求慰撫金,數額從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不過,實務上亦有許多爭議,部分當事人會認為訂婚或結婚所支出的喜宴費用、聘金應該納入損害賠償的項目,但最高法院早在39年台上字第920號、45年台上字第885號、50年台上字第351號判例就已明確指出,訂婚或結婚的宴客費用並非婚姻必須開支,聘金則屬於贈與性質,既非因裁判離婚所受的損害,自不能依1056條請求賠償。也就是說,宴客費與聘金的支出不能列入裁判離婚損害賠償的項目。聘金如有附解除條件,必須依贈與法則或不當得利返還途徑處理,與1056條賠償請求無涉。

 

此外,裁判離婚損害賠償與民法第1057條贍養費、第1058條固有財產返還均為不同制度。1057條規定,無過失或過失較輕的一方,若因離婚生活陷於困難,可以請求贍養費。1058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各自取回婚前的固有財產,這與損害賠償並不相同。損害賠償主要是針對侵害婚姻義務、造成財產與精神損失的賠償;贍養費則是為了確保生活保障;固有財產返還則是財產歸屬的回復。三者雖都與離婚相關,但請求要件、標的、性質完全不同,當事人不可混為一談。

 

在實務操作上,法院會要求原告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對方的過失與離婚之間有因果關係。例如若主張因對方外遇造成精神痛苦,則應提出對方與第三者交往的明確證據;若主張財產損失,則應提出合約取消通知、醫療費單據或其他憑證。若僅籠統主張婚姻失敗而造成精神痛苦,通常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賠償-離因損害-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6條=民法第10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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