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出軌可以如何請求離婚賠償?
問題摘要:
配偶出軌造成的損害賠償制度,乃透過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兩種法律工具,保障受害者能獲得一定程度的補償,法律雖無法完全撫平背叛帶來的心理創傷,但藉由金錢賠償,至少能對受害人予以精神慰藉,並彰顯婚姻忠誠義務的重要性。最後,即便法律途徑能帶來救濟,婚姻破裂所引發的痛苦與失落,仍需時間與支持系統來修復,受害人除了依法爭取應有的賠償外,也應尋求心理輔導與親友支持,逐步走出陰影,開展新的生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配偶出軌導致婚姻破裂時,受害的一方除了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外,亦可依民法第1056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賠償因離婚所受之損害。此類賠償大致可分為「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兩種途徑。所謂離婚損害,是指因為離婚這件事本身所造成的損害,例如婚姻突然結束,使無過失的一方承受人格、名譽或社會評價上的損害,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他方若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得請求有過失的一方賠償,前提是自己必須無過失。法院在審酌賠償金額時,會考慮婚姻存續年限、雙方經濟狀況、社會地位、教育程度、雙方責任比例以及實際精神痛苦程度,通常以精神慰撫金為主,藉此填補受害人因離婚而產生之心理與人格損害。至於離因損害,則是針對造成婚姻破裂之具體原因所衍生的損害,例如配偶外遇、家暴或其他違反婚姻義務的行為。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若侵害他人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者,即使無財產上損失,也可請求精神賠償。法院實務中對配偶權的保障不僅限於性交行為,若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而足以動搖婚姻基礎之行為,例如進出旅館、長期曖昧訊息往來、擁抱親吻、過度親密舉動,皆可能被認定侵害配偶權。
可請求離婚損害:因為「離婚這件事」,所遭受的損害。
離婚損害是指因離婚本身所產生之損害,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若因判決離婚而受到損害,得向對方請求賠償,而此請求須以對方有過失、自己無過失為要件。
法院在判斷賠償金額時,會綜合婚姻關係存續時間、雙方學歷、年齡、職業、身分地位、經濟條件及具體損害情形等因素加以衡量。
可請求離因損害:因為某「原因」而導致離婚,所遭受的損害。
離因損害則是指造成離婚之具體原因本身所造成的損害,例如家暴、外遇或其他足以破壞婚姻關係的行為。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侵害他人身分法益如配偶權,情節重大者,即使無財產上損害,也得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實務上法院對「配偶權」的保障已擴張至不僅限於傳統通姦行為,而是只要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且足以影響婚姻穩定者,例如深夜單獨共處、牽手擁抱、親吻摟抱、親密訊息往來等,皆可構成對配偶權之侵害,進而成為損害賠償的請求依據。
舉例而言,一方如得知配偶與他人長期曖昧往來、外宿、進出旅館,即便無直接性交證據,只要行為逾越社會通念之交往界線,足以破壞婚姻信賴基礎,法院即可認定其為侵害配偶權的事實,構成民法第195條所定之不法行為,進而判令加害方賠償精神慰撫金。
再者,若被害人能掌握明確證據證明配偶與第三人有不正當關係,甚至有實質通姦行為,則不僅可請求配偶賠償,亦可依民法第185條規定,向第三者一併請求連帶賠償,亦即第三人與配偶須共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舉有助於保障受害配偶的實際利益與情感補償。
法院於實務上也認為,配偶與第三者若有明顯的通姦、曖昧或過度親密行為,其對於受害人婚姻尊嚴與人格法益皆構成實質侵害,不應因舉證困難而使加害人逃避法律責任。
雖然精神損害無法具體量化為財產數字,但法院仍會就婚姻破裂對個人生活、心理創傷、社會評價等因素作出酌情認定,並以金錢作為彌補手段,以填補精神上的痛苦與失落。須注意的是,無論是請求離婚損害還是離因損害,受害人應具備無過失的身分,若雙方均有過錯,例如彼此皆有外遇或長期冷漠對待對方,法院將可能認定雙方互負責任,進而減免或否定損害賠償之請求。
此時,受害人可向配偶請求損害賠償,甚至依民法第185條主張與第三人共同侵權,要求第三人與配偶負連帶賠償責任,以完整補償受害者所受的精神傷害。法院在判斷金額時,仍以慰撫性質為主,並不會過度強調具體財產損失,而是衡量受害人受辱與痛苦程度,通常以新臺幣數十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的金額為常見範圍。值得注意的是,若無過失方明確表示原諒或在外遇發生後仍與對方繼續共同生活,法院可能認定其已喪失再主張的權利。此外,法律上對請求權的時效有嚴格規定:離因損害屬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97條,應自知悉損害及加害人時起兩年內行使,最遲不得逾侵權行為發生後十年;至於離婚損害則屬一般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時效為十五年,從離婚判決確定時起算。
因此,受害人若要主張權利,必須在時效內提出,否則將喪失法律上的請求可能。實務操作上,舉證是成敗關鍵,常見的證據包括通聯紀錄、旅館住宿紀錄、對話訊息、照片、監視器影像及證人證言等。由於外遇行為多屬隱密進行,法院在審理時並非要求直接性交證據,而是綜合相關事實,若足以證明雙方關係逾越正常社交,破壞婚姻信任,即可成立侵害配偶權。對受害人而言,應注意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以免證據滅失。
若受害人掌握相關證據,應儘早保存與提出,例如對話紀錄、通聯紀錄、監視器影像、證人證言、照片、旅館住宿資料等,以強化自身於訴訟中之主張,提升勝訴可能。配偶外遇背叛常造成受害人重大情緒創傷與生活動盪,若選擇以法律途徑主張權利,應考量法律程序所需之證據與條件,並可諮詢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應有保障。
最後,即便法律可提供賠償與救濟,面對婚姻背叛的受傷者仍需長時間療癒與自我重建,走過低潮後,學習與傷痛共處,重新出發,才是真正邁向自由與平靜生活的關鍵。法律的功能在於維護正義與秩序,當婚姻遭逢背叛,法律所提供的補償不僅是對受害者的支持與撫慰,也是一種對誠信與承諾的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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