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人先告狀?是否要反訴離婚?

14 Oct, 2025

問題摘要:

法律程序雖然冰冷,但卻是保護受害者的重要武器。女方必須男方解,法院判斷離婚的核心不在於對方如何包裝自己,而在於是否有具體事實符合法定要件。男方即便在訴訟中自我美化,若其行為違反法律所要求的忠誠與善待義務,終究無法欺瞞法院。對女方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誠實面對事實,善用法律工具,該反駁時反駁,該主張時主張,並且堅持到底。這場婚姻帶來的傷痕可能無法輕易抹去,但法律至少能給予一定程度的補償與救濟。女方應該記住,離婚並不是失敗,而是重新選擇人生的一種勇氣。無論是選擇堅持還是選擇離開,關鍵在於能否真正為自己與孩子創造一個更健康、更自由的未來。若選擇留下,必須要有足夠的心理準備與法律策略來反駁不實指控,維護婚姻存續。若選擇離開,則要善用反訴與相關請求,讓離婚不僅是解脫,更是重獲尊嚴與保障生活的契機。

律師回答:

明明就是男方外遇不斷,甚至動手施暴傷害,竟然提起離婚訴訟,把自己塑造成愛家盡責的男人,卻編造不實謊言,指責女方奢侈浪費、不顧家庭、難以溝通、脾氣暴躁、出言罵人及帶著孩子返回娘家拒不回家又不讓爸爸、爺爺及奶奶探視小孩,這該如何處理?

 

男方在離婚訴訟中除男方請求離婚之外,還請求孩子的監護權及扶養費等。女方覺得悲憤莫名,因為男方在家事起訴狀上所寫的不僅不是事實,甚至是扭曲的指控,女方不斷的從朋友那裡得知男方外遇的風流情事,忍受男方言語的侮辱及身體的傷害,帶著孩子離開家是為男方工作而不得不然的選擇,這場婚姻在生命中所刻畫的盡是累累傷痕。面對這場離婚的訴訟風暴,應該先思考的是,要放手還是繼續?要離開還是留下?要在婚姻中繼續舔舐傷口還是選擇海闊天空?這是一道必須先誠實面對自我內心的課題,因為法律所能給予的幫助固然重要,但終究要由自己選擇是要維繫這段已經充滿裂痕的婚姻,還是要藉由法律的程序解脫,進而展開新的生活。若結論是不想離婚,那麼在男方所提起的離婚訴訟審理時,就必須提出答辯狀,依法民事訴訟程序,對於原告的請求先聲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再逐一舉出證據或證人來反駁男方所主張的各項理由。至於「奢侈浪費」、「脾氣暴躁」、「無故離家」等指控,若與事實不符,應提出具體反證,例如財務收支紀錄、生活支出明細、證人證言或相關社會資源紀錄,藉此證明這些主張僅屬誣指而非真實。

 

此部分的核心法律依據在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該條明文規定離婚的要件採取有責主義,必須一方有特定事由,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對配偶施以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配偶、有不治之惡疾或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因犯罪服刑超過六個月等。若沒有符合上開法定事由,法院就不會認定構成離婚。即使依據同條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概括條款,實務上仍然維持破綻主義精神,必須是無責任的一方才能請求離婚,或在雙方均有責任時,責任較輕的一方才得請求。換言之,只要能在答辯中揭露男方外遇、施暴等事實,便可凸顯婚姻破綻的真正根源並非出自自己,法院即無理由支持原告的請求。

 

倘若女方經深思熟慮之後,認為繼續維持這段婚姻已無意義,選擇要離婚,那麼在既有的訴訟程序中,不宜輕率地在法院調解時直接同意離婚,因為這種情況會被視為協議離婚之一種,不但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與贍養費,還等同於承認自己在婚姻失敗上負有責任。如果是在言詞辯論中僅對法官表達「同意離婚」,則更是民事訴訟法上的「認諾」,意謂被告承認原告主張的事實並同意其請求,結果就形同承認自己是對婚姻破裂有責的一方。這種選擇對於遭受外遇與暴力的受害者而言,顯然不利。因此若女方也希望離婚,最妥適的策略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規定,在男方的訴訟仍在審理時,提起反訴。反訴必須另行提出書狀,於訴之聲明中明確請求「准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離婚」,並在理由中詳列男方外遇、施暴、虐待等事實,同時提出具體證據,如醫院驗傷單、報警紀錄、親友證言、甚至外遇相關的通訊紀錄或目擊證據。

 

除此之外,反訴的聲明中還可以一併請求精神慰撫金與贍養費。依據民法第1056條,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即使損害非屬財產上之侵害,仍得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前提是自己必須沒有過失。這對於遭受外遇與暴力對待的一方,顯然可以主張。又依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的贍養費。此即意味著,即便法院認為夫妻雙方對婚姻破裂均有責任,只要女方無過失或責任輕微,又因離婚導致生活困境,就有資格請求贍養費。這樣的請求不僅在法律上有明文依據,也符合社會正義的基本價值。

 

法院在審理時會一併審酌本訴與反訴。如果認為男方的主張並無事實依據,而女方的反訴理由成立,則極可能作成本訴駁回、反訴勝訴的判決,最終結果同樣是離婚,但勝負與責任歸屬完全顛倒。這樣的判決也能為女方爭取應有的權利與尊嚴,避免因為錯誤的法律策略而承擔不應有的責任。

 

在監護權與扶養費的爭議上,更應謹慎因應。依家事事件法與民法第1055條之規定,法院在裁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歸屬時,最重要的原則是子女的最佳利益。女方若要爭取子女監護權,應提出有力證據證明自己具備良好的教養能力與生活穩定度,同時指出男方外遇、施暴的事實可能對子女身心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法院會考量子女年齡、生活習慣、主要照顧者角色、父母品行與環境等多重因素來決定監護權的歸屬。女方不應因男方的誣指而退縮,而是要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來捍衛自己與孩子的權益。在扶養費部分,法院會依父母雙方經濟能力與子女需要來裁量分配。若女方經濟能力不足,亦可爭取較高比例的扶養費,確保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獲得滿足。

 

法律程序雖然冰冷,但卻是保護受害者的重要武器。女方必須男方解,法院判斷離婚的核心不在於對方如何包裝自己,而在於是否有具體事實符合法定要件。男方即便在訴訟中自我美化,若其行為違反法律所要求的忠誠與善待義務,終究無法欺瞞法院。對女方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誠實面對事實,善用法律工具,該反駁時反駁,該主張時主張,並且堅持到底。

 

這場婚姻帶來的傷痕可能無法輕易抹去,但法律至少能給予一定程度的補償與救濟。女方應該記住,離婚並不是失敗,而是重新選擇人生的一種勇氣。無論是選擇堅持還是選擇離開,關鍵在於能否真正為自己與孩子創造一個更健康、更自由的未來。若選擇留下,必須要有足夠的心理準備與法律策略來反駁不實指控,維護婚姻存續。若選擇離開,則要善用反訴與相關請求,讓離婚不僅是解脫,更是重獲尊嚴與保障生活的契機。

 

給在婚姻中傷痕累累的女方,縱使在這段感情中灰頭土臉,也依然可以成為自己人生的主宰。勇敢地面對訴訟、勇敢地提出主張,才能從壓迫中掙脫,展開新的旅程。當婚姻已經不再是愛與支持的港灣,而成為傷害與謊言的來源,或許最勇敢的選擇,就是在法律的協助下放手,追求海闊天空的人生。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賠償-離婚損害-贍養費-裁判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第1項=民法第1056條=民法第1057條=民事訴訟法第259條)

瀏覽次數: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