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他付「贍養費」!贍養費的給付條件是什麼?

14 Oct, 2025

問題摘要:

贍養費的存在是為在婚姻關係終結後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助,但它的請求條件嚴格,不是單憑「對方有錢」或「離婚後想要補償」就能成立,必須是裁判離婚、生活陷入困難、自己無過失且對方有能力給付,才能獲得法院支持。因此,若有意在離婚後爭取贍養費,務必事先蒐集證據,證明自己的生活困境與無過失狀態,並且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可行性與提出具體主張,才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爭取到合理保障,而不是憑空期待一筆難以實現的高額贍養費。

律師回答:

在離婚糾紛中,最常被討論的就是金錢問題,而「贍養費」往往成為當事人關注的焦點,許多人以為只要對方比較有錢,就能在離婚後要求高額贍養費,甚至新聞中常見的名人離婚事件,也經常用「贍養費」作為標題,但其實法律上的贍養費並不是一種任意可以請求的財產給付,它有嚴格的條件與限制,必須符合法律要件才能成立。

 

首先要釐清,贍養費是指夫妻經裁判離婚後,若一方因離婚導致生活陷於困難,且該方在婚姻破裂的責任上無過失,便得依民法第1057條向另一方請求給付。由此可知,贍養費的核心精神是婚姻中扶養義務的延伸,目的在於避免經濟弱勢的一方因離婚而生活無以為繼,但並非所有離婚者都有權請求,必須同時符合四個要件:其一,必須是經法院裁判離婚,換言之,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並不當然發生贍養費的請求權,除非雙方事先在協議中明定;其二,請求人生活必須陷於困難,所謂困難並非單純收入較少,而是客觀上缺乏謀生能力,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其三,請求人對於離婚原因沒有過失,例如婚姻破裂的主要責任不在於該方;其四,對方必須有支付能力,如果被請求方經濟狀況同樣拮据,就算請求成立也難以獲得實際給付。

 

法院在審理贍養費案件時,通常會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國民平均消費支出作為參考基準,再綜合考量請求人年齡、健康、工作能力以及被請求人財力等因素,核定一個合理的金額,目的不是讓一方獲取暴利,而是確保基本生活無虞。例如有判決認為,符合要件者可以請求一次性給付或分期支付,但金額通常不會是媒體渲染的「巨額」,而是維持生活的必要費用。贍養費的請求期間也受到限制,依民法第126條規定,自離婚時起五年內必須行使,逾期則喪失請求權,這是時效制度的要求,避免爭議無限期延伸。

 

至於給付期限,贍養費並非永久有效,通常會持續到請求人再婚、找到工作或經濟獨立為止,一旦生活困境解除,贍養費也就不再存在。若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有明確約定贍養費,並載明於離婚協議書,一旦對方不履行,可以依契約關係提起給付之訴;若是透過法院裁判命令支付贍養費而仍不給付,則可憑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得查封債務人財產以確保支付義務。

 

實務案例中,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33號判決即是一個經典案例,夫妻因惡意遺棄判准離婚,無過失的一方已經59歲且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療,無謀生能力,生活陷於困難,法院考量其年齡、健康與財產狀況,裁定對方必須支付100萬元贍養費。這樣的案例其實相當少見,因為多數離婚案件即使成立,雙方在責任上往往都有部分過失,或者無法證明生活陷於困境,因此贍養費在裁判實務中判准的比例並不高。

 

這也說明,所謂「要一筆巨額贍養費」其實是媒體與社會誤解下的想像,真正能請求成功的情況相當有限。最後還需要提醒的是,贍養費不同於剩餘財產分配,兩者不應混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基於婚姻中共同協力原則,當法定財產制因離婚而消滅時,雙方應將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平均分配,這是一種財產分配制度,不涉及過失與生活困境,即便無法請求贍養費,仍可透過剩餘財產分配保障經濟弱勢的一方。

-家事-親屬-離婚-贍養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7條=民法第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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