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你對贍養費的迷思,高額贍養費不是法院判的而是談出來的?
問題摘要:
面對離婚,正確認識贍養費,才能避免誤判形勢,做出錯誤期待。唯有釐清贍養費、扶養費與剩餘財產分配的不同,才能在法律框架內正確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於真正需要保障的一方,法律仍然提供一道安全網,但若誤以為贍養費就是「鉅額賠償」或「金錢報復」,那只會徒增幻想,最終換來失望。因此,破解贍養費的迷思,是每一位面臨婚姻終結的人必須學會的第一課。
律師回答:
贍養費與扶養費的差異。許多人在面對婚姻走到盡頭時,第一時間會想到能否向對方請求一筆可觀的金錢補償,尤其常常聽到新聞裡,國外的明星離婚後要支付對方動輒上億甚至天價的金額,讓不少人誤以為在台灣也能比照辦理。
然而事實上,我國的法律對於贍養費有其明確的規範與限制,完全無法滿足被迫離婚者之需求,並不會因為單純離婚就理所當然能夠獲得高額金錢,更不會因為對方賺得多就必然能請求到龐大數目。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這是贍養費最直接的法律依據。法律設計的核心精神,是為避免一方因為離婚而失去經濟依靠,導致基本生活無法維持,因此贍養費的性質是一種「生活補助費用」,而不是「賠償」或「懲罰」。所以與其說贍養費是要對另一方造成經濟壓力,不如說是保障受害方能繼續維持基本生存條件的一道防線。那麼,究竟在什麼情況下才可以請求贍養費呢?
台灣目前的離婚方式可分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如果是協議離婚,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雙方當然可以自由協商贍養費是否給付、如何給付以及金額多寡。但如果是透過法院裁判離婚,則必須符合三個要件:第一,必須是透過法院判決離婚,而不是私下協議離婚;第二,必須是「無過失」的一方,也就是婚姻破裂的原因並非自己造成,如果雙方都要負責或自己責任重大,就不能請求贍養費;第三,必須因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也就是缺乏財產、沒有工作能力、因健康或年齡狀況無法自立謀生,才符合請求資格。
換言之,如果名下有不動產或存款,就難以主張生活困難;若身體健康、正值青壯年並具有工作能力,法院也會認為能自立謀生,而否定贍養費的必要性。那麼,若對方沒有錯,是否還能要求支付贍養費?答案是肯定的。因為贍養費的目的並不是懲罰或賠償,而是生活保障。例如一方因罹患不治之惡疾而符合法定離婚事由,雖然這不是任何人的過錯,但另一方若因離婚陷入生活困境,仍可請求贍養費。
這正凸顯贍養費的保障性質,它關注的是生活是否能維持,而不是誰該被責罰。那麼贍養費到底能要到多少?是否可能如國外明星般獲得天價金額?答案是否定的。因為贍養費在本質上是為保障「基本生活」,法院在裁量時會綜合考量請求者的年齡、健康狀況、是否有工作能力、生活程度,以及相對人也就是另一方的財力。重點在於滿足請求者基本生活所需,而不是讓對方付出高額代價。
所以實務上,贍養費的數額通常不會太高,更不可能出現所謂的「天價」。能夠維持一個人的基本生活條件,才是法院判斷的核心。很多人還會把贍養費和扶養費搞混,甚至和剩餘財產分配混淆。其實三者性質完全不同。贍養費是配偶離婚後,為避免生活陷入困難所設的制度,支付對象是前配偶本人。扶養費則是針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與教育需求,由父母依照能力分擔,支付對象是子女。剩餘財產分配則是針對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累積的財產,在離婚時依法律規定進行結算與分配。這三者在目的、適用對象、計算基準上完全不同,不能混為一談。例如有人認為自己拿到剩餘財產分配,就等同於拿到贍養費,這是錯誤的認知。
最後,贍養費的請求還有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26條規定,五年間不行使即消滅。換言之,即使具備請求資格,如果超過五年沒有主張,就失去請求權。由於贍養費本來就難以請求,若再因為疏忽而錯過時效,那就真的求助無門。綜合而論,贍養費在台灣法律下是一個高度限制且明確定位的制度,並非任何人都能隨意請求,也不可能成為發財的途徑。它保障的是生活最低限度的延續,不是奢侈生活的維繫;它保護的是弱勢一方不因離婚而陷入困境,而不是滿足一方無止境的經濟要求。
對於「律師,對方賺那麼多,我是不是就能要很多贍養費?」這樣的迷思,答案是要看你是否真的符合條件,而不是單純比較雙方收入;對於「律師,是對方先提出離婚的,他是不是就該給我贍養費?」這樣的誤解,答案是重點在於誰對婚姻破裂有責與否,而非誰先提告;至於「是不是可以像國外一樣要到天價贍養費?」這完全是誤解,因為台灣法律的核心精神是保障基本生活,而不是懲罰或分財產。
面對離婚,正確認識贍養費,才能避免誤判形勢,做出錯誤期待。唯有釐清贍養費、扶養費與剩餘財產分配的不同,才能在法律框架內正確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於真正需要保障的一方,法律仍然提供一道安全網,但若誤以為贍養費就是「鉅額賠償」或「金錢報復」,那只會徒增幻想,最終換來失望。因此,破解贍養費的迷思,是每一位面臨婚姻終結的人必須學會的第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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