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定要給贍養費嗎?贍養費跟扶養費一樣嗎?
問題摘要:
贍養費與扶養費並不相同。前者是針對配偶而設,用來保障在婚姻關係中較弱勢的一方離婚後仍有基本生活支撐;後者則是針對子女所需的生活費用所訂,無論父母是否離婚,法律上對子女的保護與教養義務始終存在,離婚雙方仍需共同承擔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醫療、生活等相關支出。由此可知,贍養費與扶養費在法律性質、對象、目的與計算方式上皆不同,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實務中,法院真正判准離婚贍養費請求的案件並不多見,這並不是因為法律不保障,而是因為適用條件嚴格,需要具備特定要件才有可能成功請求。
依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夫妻中無過失的一方,若因裁判離婚而導致生活困難,則即使他方並無過失,也應給予相當的贍養費。這條文所要保護的是那些因離婚突然失去經濟依靠、沒有財產或工作能力的配偶,透過贍養費的方式,提供必要的經濟協助,讓他們在離婚後仍可維持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不致立即陷入困境。但要注意的是,贍養費並非離婚必然會產生的法律效果,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主張,實際上它既不是賠償金,也不是法律上一定要給付的義務支出。
贍養費的成立有賴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這約定又會依離婚方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適用。若是協議離婚,雙方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給付贍養費、金額多寡及支付方式,條件只要雙方合意並白紙黑字記載於離婚協議書中即可,一旦離婚完成且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就必須依約履行,不得任意反悔。
至於若是訴訟離婚,即由法院判決離婚者,請求贍養費就必須符合法律的要件,否則不會被支持。法院在審酌是否准予贍養費請求時,會依據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進行判斷,須符合四大條件:一是請求贍養費者必須無過失,不能是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責任方;二是離婚為非自願性,係因另一方提起裁判離婚而被迫解除婚姻關係;三是離婚後的生活將陷入困境,無法自給自足;四是對方具有經濟能力,可以給付相當費用。
換句話說,贍養費是一種為保護無過失、無能力生活的一方,避免其因離婚而頓失生活來源的補助性制度,並非離婚後人人皆可主張的請求權。
在金額判斷方面,若是協議離婚下的贍養費,那就是雙方說好多少就是多少,金額沒有上限或下限,重點在於雙方合意;但若是法院裁定的贍養費,則會以保障個人最低生活所需為原則進行裁定,並非如社會所想像的高額補償,法院會審酌包括請求者的年齡、健康狀況、是否具有謀生能力,以及被請求者的財產、收入與整體經濟狀況,最終決定一個適當的金額,通常只限於基本生活支出,並非讓對方「離婚發財」。
此外,贍養費與扶養費並不相同。前者是針對配偶而設,用來保障在婚姻關係中較弱勢的一方離婚後仍有基本生活支撐;後者則是針對子女所需的生活費用所訂,無論父母是否離婚,法律上對子女的保護與教養義務始終存在,離婚雙方仍需共同承擔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醫療、生活等相關支出。由此可知,贍養費與扶養費在法律性質、對象、目的與計算方式上皆不同,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再者,贍養費作為一種定期給付債權,亦須受到時效的限制。依照民法第126條規定,贍養費與利息、紅利、租金等類似性質的債權,其每一期的給付請求權,若在五年內未行使,便會因時效而消滅。
這表示若對方多年未給付贍養費,而當事人又未依法主張權利,可能導致無法再追討之前的欠款。因此若已取得協議或法院判決,應確實記錄每次給付情形,並及早採取法律行動,以確保自身權益。
最後,提醒大家切勿誤解贍養費是對婚姻破裂的一種懲罰或者是「被拋棄者的補償金」,它實際上是一種保障生活權益的制度設計,其目的是在於維持基本生存,而非任意索求或金錢報復的工具。因此不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裁判離婚,若希望請求贍養費,應充分解自身法律地位與條件,並蒐集完整證據資料,才能增加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切莫誤信坊間錯誤說法,反而損及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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