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扶養費與離婚關連為何?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判決離婚後的贍養費制度,重點在於保障無過失且因離婚陷入生活困難的一方,使其基本生活不致失衡;扶養費制度則是保障未成年子女不因父母離異而喪失成長所需資源。兩者雖同為金錢給付義務,但適用對象、要件與計算方式均不同。在現行制度下,想要請求贍養費的一方必須清楚蒐集證據,證明自身生活困難並且無過失,而扶養費則必然存在,父母不得推諉。對當事人而言,離婚並非單純的情感切割,更是一場涉及財產、生活與責任的法律工程,若能善用法律制度並妥善準備,才能在關係終止後,為自己與子女保留最起碼的保障與尊嚴。

 

律師回答:

離婚後的權利包含贍養費與扶養費,這兩者的定義與計算方式皆有所不同,贍養費主要是為了確保經濟弱勢的一方能夠維持基本生活,不至於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而扶養費則是針對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確保雙親即使離婚仍共同承擔撫養子女的責任。

 

贍養費的請求條件需符合三大要件,包括離婚方式必須為裁判離婚,即透過法院判決而非協議離婚,因為協議離婚屬於雙方合意,不得請求贍養費。其次,請求贍養費的一方必須無過失,若婚姻破裂的責任歸屬於請求人,則無法向對方請求贍養費。最後,請求人必須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亦即其沒有足夠財產或收入可維生,且由於健康、年齡或其他原因無法謀生,才具備請求條件。反之,夫妻之間的贍養費並非法律絕對義務,而是基於保護弱勢一方的制度設計,協議離婚時可約定給與,也可放棄。

 

實務上常見豪門婚姻破裂時的「贍養費」動輒數千萬甚至上億,這些多數是協議離婚中的財產給付安排,性質上兼有財產分配與生活補償,與民法第1057條所稱的「判決離婚贍養費」並不完全相同。若一般民眾以協議離婚方式處理婚姻關係,通常金額會依雙方經濟狀況與談判力決定,不可能如豪門新聞般高額,但仍建議至少應考慮到一方日後生活的基本需求,避免離婚後陷入貧困。

 

判決離婚贍養費與扶養費

判決離婚涉及金錢補償的部分,法律上區分為「損害賠償」與「贍養費」兩大類。前者依據民法第1056條規定,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可以請求他方賠償,這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但該請求權必須受害人確實無過失,且須證明因離婚而產生實際損害,舉證責任沉重,加上多數婚姻破裂往往雙方皆有責任,法院對於「無過失」的認定標準極為嚴格,因此實務上能成立損害賠償的案件並不多。

 

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982號判決即指出,若無受有實際損害,即不得請求賠償;另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號判例也明言,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數額,應依受害人年齡、身分、謀生能力及加害人財力綜合考量,顯示補償空間有限。

 

至於贍養費,依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即便他方無過失,也應給付相當之贍養費。此條文原意在於保護弱勢配偶,避免其因離婚而陷入經濟絕境,但仍須同時具備「無過失」與「生活困難」兩大要件,且金額由法院依加害方的財力斟酌核定。

 

判決離婚後的贍養費與扶養費問題,實務上是許多人最為關心的焦點,因為婚姻一旦解消,原本夫妻間透過共同生活所維繫的經濟支持、子女扶養與生活保障都會隨之改變,而法律為了避免弱勢一方因離婚而陷入無法維持生活的困境,乃於民法中設有相關規範,保障受害方或經濟較弱勢一方的權益。首先,所謂「贍養費」與「扶養費」是兩種不同的概念,前者是針對離婚後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之配偶,由他方給付相當金額以維持基本生活;後者則是父母對子女應負的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有所改變。依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即使他方並無過失,仍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68號判決更明確指出,生活困難的判斷標準並非僅看是否有謀生能力,而是整體生活是否因離婚而難以維繫,因此即便具備一定工作能力,若收入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仍可主張請求贍養費。贍養費的核心是保障生存權益,而非補償道德過失。

 

贍養費的請求要件

關於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明定:「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因此,從民法第1057條規定,我們可以得出請求贍養費的要件如下:

1.雙方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2.請求方需無過失,且生活陷入困難。

所以囉,依照目前民法規定,只有在裁判離婚時,且符合上述的要件2.,才能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協議離婚可否請求贍養費

「那如果我們是協議離婚的情形(即民法第1049條規定的兩願離婚),就不能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了嗎?」

關於這點,目前實務的看法認為:兩願離婚之贍養費約定係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並無民法第1057條法定要件之適用,自不受以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不能維持生活而陷於生活困難之要件限制。因此不需要探究請求方有無謀生能力、是否因離婚而不能維持生活而陷於生活困難(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家婚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參照)。

 

然而,贍養費並非任何離婚案件都能請求,必須同時符合「裁判離婚」以及「無過失且生活困難」兩大要件,若係協議離婚則原則上不適用此條文,但實務與學理均認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雙方仍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贍養費的給付,甚至不受民法第1057條要件限制,若夫妻能透過協議離婚達成共識,即便無裁判離婚之限制,仍可依雙方約定支付贍養費。值得注意的是,法務部近年修法方向也傾向刪除「裁判離婚」與「無過失」的限制,使贍養費更貼近生活困難補救的本質。至於贍養費金額,法院會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消費支出、請求方年齡健康狀況、就業能力,以及對方的財力負擔能力,給付方式則可能採一次給付、分期或定期支付。

 

在實務中,有些過失方會刻意脫產以規避贍養費責任,因此有人建議在提起離婚訴訟前先申請假扣押,避免對方轉移財產。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假扣押必須提供擔保金,通常為聲請金額的十分之一,對於已陷入經濟困境的一方而言確實是沉重負擔,也常導致弱勢一方難以行使權利。因此從制度面而言,婚姻存續期間應注意財務規劃與資產保障,才能避免在離婚後陷入被動困境。

 

相較於贍養費,扶養費的性質與範圍則不同。扶養費主要針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需,依民法第1116-2條,父母即使離婚,仍須共同負擔子女的生活費用,包括食衣住行、教育與醫療支出。這項義務與監護權歸屬無關,即便子女由一方監護,另一方仍須支付相當比例的扶養費。2023年修法將成年年齡由20歲降為18歲,但仍設過渡條款,保障原先已享有至20歲扶養權益者不受影響。扶養費金額計算上,法院會依父母雙方的收入、財產狀況、照顧子女的時間分配,再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支出作為基準,通常由父母依比例分擔,若一方經濟能力明顯較強,則可能需承擔較高比例。支付方式須在判決或協議中明確載明,以免日後爭議。

 

若父母僅以私下協議處理扶養費,將來若一方拒絕支付,通常無法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必須透過法院重新裁定扶養費金額並取得執行名義。為避免此種困境,建議在離婚時透過法院判決或正式協議明訂扶養費數額與支付方式,甚至可約定「一期未付即視為全期到期」,以保障子女生活權益並防止債務人拖延。

 

除了贍養費與扶養費,離婚後常見的財產爭議還包括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下,婚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扣除債務後所剩餘的財產應平均分配,確保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不致於在離婚後全無保障。但若夫妻婚前選擇分別財產制,則各自婚後所得財產各自歸屬,不需分配。財產分配與贍養費、扶養費之間往往交錯出現,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通常會一併審理,確保整體公平。

 

此外,若離婚係因一方重大過失造成,受害方還可以依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規定,請求精神或財產損害賠償,與贍養費分屬不同制度。例如因配偶通姦、惡意遺棄或家庭暴力導致婚姻破裂,無過失一方除可請求離婚與贍養費外,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這些制度共同構成離婚後經濟弱勢方的多重保障。

 

按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所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以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不能維持生活而陷於生活困難為已足,非以其有無謀生能力為衡量之唯一標準(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68號判決)。

 

我們可以得知,即便是在協議離婚的情形,兩造還是可以針對贍養費給付進行約定,且可不受民法第1057條要件的限制。但要提醒大家的是,既然是協議離婚,是否約定贍養費及金額多寡,當然需要雙方有共識才行。目前法務部的修正版本認為,考量贍養費給付為離婚效力之一,不因採何種方式離婚而有差異,而擬將原本「裁判離婚」的限制刪除。

 

即便離婚的原因不是由對方造成,只要符合裁判離婚、無過失且陷入生活困難的條件,仍可向對方請求贍養費,例如因罹患重大疾病或精神病導致婚姻破裂,若離婚後請求人無法自立生活,且對方有給付能力,則法院可能判決支付贍養費。

 

至於贍養費的金額計算,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再依照請求方的健康狀況、年齡、工作能力,以及被請求方的財力狀況決定合理金額。給付方式可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定期支付,以確保經濟弱勢方的基本生活需求得以維持。

 

相較於贍養費,扶養費的適用對象不同,主要是針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即使離婚仍需共同承擔子女的扶養費用,不會因婚姻狀態改變而免除此義務。此外,扶養費的義務與監護權的歸屬無關,無論子女由哪一方監護,雙親仍需共同分擔其食衣住行、教育及醫療等生活所需。

 

扶養費的計算標準依據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薪資、財務狀況、照顧子女的時間等因素,由法院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收支調查報告所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再依照子女的實際需求與雙親的負擔能力進行評估。一般來說,父母各自負擔一半的扶養費,若一方收入較高,則可能承擔較多比例,法院會雙方的經濟能力判斷最合理的負擔比例。此外,扶養費的支付方式也需在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中明確載明,以避免日後爭議。

 

在實務上,若離婚後未經法院裁決,雙方私下協議扶養費,日後若一方拒絕支付,可能無法直接申請強制執行,須經由法律程序向法院聲請重新裁定扶養費金額,並經法官判決後才可依法強制執行。因此,離婚時應盡量透過法院判決或正式協議,確保扶養費支付具法律效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權益。此外,若擔心對方拖欠扶養費,可在協議或判決中加入「若1期未付,其後期間視為全部到期」的條款,確保若對方未履行義務,能一次請求全期費用。

 

離婚後的權利除了贍養費與扶養費外,還可能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下,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在扣除婚姻期間所負債務後,雙方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保障婚姻中經濟較弱勢的一方。若夫妻選擇分別財產制,則離婚時各自擁有婚後財產,無需分配。財產分配的具體方式應在離婚協議書中詳細載明,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此外,若離婚涉及過失責任,受害方可依民法第184條向對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例如因婚姻破裂造成精神痛苦或財務損失,可透過法律程序請求賠償金。若離婚後經濟困難,亦可依民法第1057條請求贍養費,但須符合無過失且生活困難的條件,並依法院裁決金額進行給付。

-家事-親屬-離婚-贍養費-扶養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7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84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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