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贍養費?有關協議離婚的贍養費約定為何?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協議離婚的贍養費並非法律強制,而是雙方協議的產物,其核心在於平衡弱勢一方生活保障與強勢一方支付能力,法律提供框架,但真正能否保障生活,端視雙方的協商智慧與誠信,建議當事人務必審慎考慮、妥善規劃,以免離婚後再度陷入財務與法律糾紛。

 

律師回答:

離婚協議中,贍養費是否能請求以及如何約定,一直是最受爭議且與生活最直接相關的問題,許多人對於「贍養費」與「損害賠償」常常混淆,實際上兩者性質完全不同,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可以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這包括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舉凡精神痛苦或名譽受損都可主張,但前提是必須確實「無過失」,而且還得舉證離婚確實造成了具體損害,由於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往往雙方都有責任,法院對「無過失」的認定相當嚴格,因此實務上要成立的機率很低,判決准許損害賠償的案例屈指可數。

 

至於「贍養費」則不同,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即使對方並無過失,也必須支付相當的贍養費,這條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經濟弱勢的一方,避免因離婚而生活陷入窘境,因此必須同時具備「無過失」與「生活困難」兩個要件,法院才會准許請求,金額則由法官依雙方經濟能力、身分地位、生活狀況以及支付方的財力綜合判斷。

 

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68號判決更指出,判斷是否陷於生活困難,不以有無謀生能力為唯一標準,而是要衡量離婚是否使一方的生活水準大幅下降,舉證責任依舊在請求人身上,必須提出具體事證來證明因離婚陷於困境。實務上還有另一層困境,即便符合要件,請求人也可能因經濟困難無力聲請假扣押以確保將來執行,因為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規定,假扣押必須繳納請求金額十分之一的擔保金,對於本就生活困難的一方而言,往往無法負擔,因此即便法院判准贍養費,實際能否拿到錢仍存疑慮。

 

相比之下,子女的扶養費規範就明確許多,民法第1116條之2明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9條更規定扶養費數額應依子女需要及父母經濟能力與身分斟酌決定,法院對此有明確的強制執行機制,若一方怠於履行,另一方可以提起訴訟請求並強制執行,保障效果相對實際。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關於損害賠償與贍養費的規定,原則上僅適用於「判決離婚」,也就是裁判離婚的情形,若夫妻係透過「協議離婚」方式終結婚姻,法律並無強制規定贍養費必須支付或不得支付,一切端看當事人如何約定,換言之,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是否給付贍養費、金額高低、給付方式(一次性或分期)完全由雙方自由決定,只要不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即可,這也使得贍養費成為協議離婚中最常爭執的議題之一。

 

實務上常見的約定模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雙方完全放棄贍養費,各自獨立生活;第二種是一次性支付一筆金額,作為生活安置或經濟支持;第三種則是定期定額支付,例如每月給付固定金額,直到一定年限屆滿、請求人再婚或經濟獨立時終止。由於贍養費的目的在於確保生活,因此在協商過程中,經濟能力較弱的一方往往會積極爭取,但支付方則可能顧慮未來對方再婚或經濟改善後仍持續索取,因此會要求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期限或停止條件,避免無限期負擔。

 

此外,也有人會用財產分割或剩餘財產分配取代贍養費,例如一次性分配較高價值的不動產或現金,換取對方放棄未來贍養費的請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協議離婚的贍養費若未明確載明在協議書中,並經雙方簽名確認,將無法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即便寫入協議書,若內容過於籠統或模糊,例如僅寫「男方應負擔女方生活費」卻沒有金額、期限、方式等細節,未來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在執行上也難以操作。因此,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建議在協議書中具體寫明贍養費的金額、支付方式(現金或匯款)、支付時間(每月幾日)、期限(例如至子女成年、至再婚或至特定年限)、以及延遲給付的違約責任,甚至可約定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款,如此一來,一旦對方違約即可憑協議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另行訴訟。

 

最後,必須再度強調,贍養費不同於子女扶養費,贍養費是針對配偶間在離婚後生活困境的救濟,具有補助性質,而子女扶養費則是父母對子女不可免除的法定義務,即便協議離婚,父母也無法以任何約定免除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綜合來說,贍養費的請求與約定,無論是在裁判離婚或協議離婚中,都是高度爭議的問題,必須正確理解民法規定,區分損害賠償與贍養費的不同性質,並在協議時以具體明確的條款寫入離婚協議書,才能確保自身在離婚後不致生活陷於困境,同時也避免因模糊約定而使自身權益無法獲得保障。

-家事-親屬-離婚-贍養費-協議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7條=民法第1116-2條=民法第1119條)

瀏覽次數: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