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外遇而離婚,如何爭取贍養費?贍養費怎麼計算?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因外遇而離婚時,若欲爭取贍養費,首先必須確保自己屬於無過失一方,且離婚形式為判決離婚,再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自己因離婚陷入生活困境,方能符合法定要件。至於金額計算,則以平均消費支出為基準,結合雙方身分財力及生活需求,由法院裁量決定合理數額與期限。若要提高保障,建議在協議離婚階段即先行約定贍養費條款,方能避免日後舉證困難與訴訟風險,確保自身生活不因外遇造成的離婚而陷入無以為繼的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下,因外遇而離婚時,確實有可能透過訴訟爭取贍養費,但必須先釐清「誰可以請求」、「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金額如何計算」以及「如何增加請求成功的機會」等核心問題。

 

首先,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只有「無過失的一方」在「判決離婚」後,且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時,才得向另一方請求贍養費。換言之,若夫妻雙方皆有過失,例如彼此皆有外遇,或是有其他導致婚姻破裂的重大過錯,則原則上雙方都不得向對方主張贍養費。若外遇行為僅存在於一方,則另一方在符合生活困難要件時,得向外遇的一方提出請求。這裡要特別注意,若雙方是以協議離婚的方式解消婚姻,則贍養費不會自動發生,必須在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否則無法於日後再向法院請求。

 

其次,何謂「生活陷於困難」,實務上認為必須是因婚姻解消而失去生活依靠,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水準之情況。例如,長期在家庭中擔任家庭主婦(夫),因離婚失去經濟來源,且因長期脫離職場而難以立即就業;或當事人因年紀過大、健康欠佳、重病在身而難以找到合適工作,致無法自給自足;甚至當事人雖有工作能力與收入,但經計算支出後仍屬入不敷出,法院也可能認定其確已陷於困境。

 

然而實務上,也有當事人雖具謀生能力,但計算其收支後仍是入不敷出,因此法院裁判對方需支付贍養費。(詳情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89年家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

 

即便請求人具備一定工作能力,但若實際經濟狀況仍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仍可請求贍養費。再者,贍養費的計算方式,並非由法律直接明定固定金額,而是由法院依個案狀況裁量決定。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作為基準,再斟酌雙方的身分地位、年齡、教育程度、自營生計能力、健康狀況以及義務人(即外遇方)的財力情形,綜合判斷應給付的金額。

 

舉例來說,若平均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三萬元,而請求人毫無收入能力,法院可能會依此數字作為計算基礎,但若請求人仍有部分收入,則會扣除該部分,再由義務人補足不足之數額。此外,法院亦會設定一個合理的給付年限,並非要求外遇方終身支付。常見的判斷標準包括:若請求人需照顧未成年子女,則可能裁定至子女成年為止;若請求人年紀已高或健康欠佳,法院有時會依平均餘命推算,裁定支付至其合理生活保障期間屆滿;若請求人尚有謀生可能,則法院多半只會判定一段過渡期的贍養費,直至請求人能自立為止,通常為數年不等。除透過法院判決請求贍養費之外,實務上更建議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先行約定贍養費的給付事項。因為在裁判離婚中,必須舉證證明自己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舉證責任沉重,且法院在判決時往往嚴格把關,致使成功率並不高。

 

相較之下,協議離婚時,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可以依各自經濟能力與生活需求談妥贍養費金額、支付方式(一次或分期)、期限(例如至再婚或死亡為止),並明文載於協議書中,一旦完成離婚登記,即具法律效力,日後若對方拒不履行,仍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以近年社會矚目的案件為例,藝人離婚後一方依協議約定生活費或贍養費,對方未履行時,法院均會依協議內容裁定強制執行。最後需要強調的是,贍養費不同於精神賠償。精神賠償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僅在一方有過失造成離婚時,無過失方可請求,性質上是對於人格尊嚴受侵害的補償,多以一次性金額給付;贍養費則是為保障生活而設置,帶有扶養性質,多以定期或一次給付方式提供。因此,若因外遇離婚,無過失方除可依1056條請求精神賠償外,亦可同時依1057條請求贍養費,但需舉證證明「生活陷於困難」的事實。針對贍養費金額,實務上,法院裁量時,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以及給付者的身分、年齡、財力狀況等,以裁決出合理的金額。另外,法院會依個案情事訂出一個合理的年限,如對方於年限內尋得工作、得以經濟獨立為止。實務上,要透過法院判決取得贍養費實有難度,當事人必須證明生活陷於困難,因此律師建議可於「協議離婚」時,約定贍養費的給付事項,以保障自身權益。

-家事-親屬-離婚-贍養費-贍養費要件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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