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離婚無效事件如何定管轄法院?
問題摘要:
確認離婚無效雖屬於離婚糾紛,但在法律性質上是「確認婚姻存在」的事件,專屬管轄法院仍以夫妻住所地為首要判斷依據,這也是法律設計上確保婚姻訴訟集中審理、避免管轄爭議的制度安排。
律師回答:
確認離婚無效事件在實務上雖然名稱上看似不同於民法所明定的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離婚,但在法律效果上卻是直接影響婚姻關係是否繼續存在的重要訴訟,因此如何定管轄法院就是訴訟程序上首要必須解決的問題。
依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雖然條文並未明文列舉「確認離婚無效」這一事件,但其法律性質實際上與「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無異,因為倘若法院認定離婚無效,所導致的法律效果就是雙方婚姻關係仍繼續存在,所以確認離婚無效之訴理論上即屬於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之範疇,應適用家事事件法第52條的專屬管轄規範。這裡要注意的是,專屬管轄意味著當事人不得以合意變更管轄,也不得隨意選擇其他法院,必須依照法律明定的順序與要件來決定。
因此,提起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時,原告在起訴狀上訴之聲明應明確表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婚姻關係存在」,而非僅籠統寫成「確認離婚無效」,這樣在訴訟性質上才能與家事事件法第52條對應,確保法院在審查時不會認為欠缺法定訴訟標的。至於具體的管轄法院如何決定,法律優先順序是以「夫妻之住所地法院」為第一順位,若夫妻雙方在離婚登記前仍有共同住所或共同戶籍所在地,原則上即由該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若夫妻之間無明確住所地,則退而求其次,以「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來認定,這通常須看婚姻存續期間雙方長期居住在哪裡,舉例而言,夫妻雖未共同設籍於同一戶籍,但長期租屋或購屋共同生活於某地,即可視為經常共同居所地。若前二者均難以確定,則以「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為準,例如離婚登記係在特定戶政事務所完成,則可依此作為訴訟原因事實之發生地,據以決定管轄法院。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夫妻於結婚時有共同戶籍,婚後長期居住在同一地點,後來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協議離婚,若其中一方認為離婚無效,例如主張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未親自見證、簽名流於形式,或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那麼提起確認離婚無效訴訟時,即應以原共同住所地法院為管轄法院。若雙方婚後各自設籍於不同縣市,但事實上長期共同生活在某一處租屋,則該租屋地點所在法院可以視為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而具有管轄權。又若夫妻早已分居多年,沒有明確住所地或共同生活地點,最後僅於某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則該戶政所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作為訴訟原因事實發生地而成為專屬管轄法院。
綜合而言,確認離婚無效事件的管轄法院判斷,雖然家事事件法未直接明文列舉「離婚無效」類型,但因為其法律效果是確認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因此實務上均會依照第52條有關「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的規範辦理,依住所地、共同居所地或訴訟原因事實發生地之順序來決定。當事人在提起此類訴訟時,必須審慎檢視雙方過去的居住狀態與離婚登記事實,才能正確選定管轄法院,避免因起訴法院無管轄權而被駁回訴訟,徒增訟累。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確認離婚無效之訴
瀏覽次數: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