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婚前協議書」,一定有效嗎?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取決於條款性質與法律規範。若是關於夫妻財產制、財務分配、生活費用分擔等事項,通常有效;若涉及離婚、監護、探視、或預設放棄訴訟權等事項,通常會因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而被判無效。因此,婚前協議的設計應避免觸及身份義務,而應專注於財產與經濟層面的安排,並且建議在律師協助下撰擬、審閱,確保條款符合法律要求,才能真正發揮避免爭議、保障雙方權益的效果。婚姻的核心仍在於信任與尊重,法律雖能提供保障,但不應過度依賴契約來維繫情感,否則反而可能加重婚姻關係的緊張與不安。

 

律師回答:

在現代社會中,許多人因為擔心婚姻不穩定,或是希望在進入婚姻之前先行安排日後可能出現的爭議,選擇簽訂所謂「婚前協議書」。然而,簽下這份協議書,是否一定能發揮效力?

 

答案並非絕對。要理解這個問題,首先必須回到民法的基本規範,也就是「契約自由原則」,任何人都有自由訂立契約的權利,但這個自由並非無限上綱,而是受到法律強制規定與公序良俗的限制。因此,婚前協議的效力要視其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範來判斷。婚前協議的性質,本質上是夫妻之間的一種民事契約,當事人可以針對婚後生活的財產管理、金錢使用、家庭生活費分擔甚至居住地等事項進行約定。

 

有效的婚前協議通常以財產與金錢分配為核心,例如夫妻財產制的選擇,若雙方希望不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改採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拘束力,甚至對外也能發生效力,這部分在實務上被認為是最有價值的婚前協議內容。此外,夫妻也可以約定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子女教育費用由誰負擔、家庭共同住所地點安排、子女姓氏等,這些條款多屬私法自治範疇,只要不侵害子女最佳利益或違反其他強行規定,法院通常會承認效力

 

例如,可以約定適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這些都屬於法律所允許的範疇,只要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以書面為之,並完成登記,即可對外發生效力。這也是婚前協議最常被利用的部分,因為夫妻若沒有特別約定,依民法第1005條,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若雙方希望婚後財產完全獨立或共同持有,就必須透過契約方式事先確定。除財產制的安排外,婚前協議常見的約定還包括家庭生活費的分攤、子女教育費用的承擔、夫妻共同居住地的規劃、甚至子女姓氏的決定等,這些屬於夫妻間的合意,並不牴觸法律強制規定,也不違背善良風俗,因此通常被認為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問題的核心在於,很多人簽訂婚前協議時,會涉及婚姻核心義務與離婚相關的條款,例如約定若一方外遇,則自動喪失監護權、必須無條件同意離婚、或須支付高額賠償金。這類條款在法院實務上多半被認為無效,因為婚姻制度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為目的,若在婚前或婚內即以離婚作為預設條件,將婚姻關係異化為一種買賣契約,顯然違反善良風俗。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即明確指出,凡是以離婚為目的之契約條款均屬無效,因此「預立離婚協議」通常在法律上不被承認。舉例來說,如果婚前協議中約定「如夫有外遇,應自動放棄子女親權並同意離婚,另支付新台幣100萬元賠償」,這樣的條款多半會被法院判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因為子女監護涉及子女最佳利益,法律規定必須由法院依具體情況判斷,不得由父母事先契約排除或限制。又如無條件同意離婚,也違反民法第1052條所規範的離婚事由,當事人不得以契約剝奪自己的訴訟權利。因此,凡涉及離婚、監護、探視等身份權義務的預設條款,大多會被法院認定無效。那麼是否所有婚前協議涉及金錢賠償的部分都會無效呢?答案是否定的。

 

實務上認為,如果條款與婚姻解消無直接關聯,而是用來保障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則有其合理性。例如婚前協議中約定「若夫妻一方有肢體暴力行為,應支付另一方新台幣50萬元」,法院可能會認為此類條款並非以離婚為核心,而是維護人格法益與家庭和諧,並不違反善良風俗,因此屬於有效契約。這類賠償約定本質上並非違約金,而是附條件的債務履行,當條件成就時,債務人即應履行,不適用民法第252條關於違約金酌減的規定。

 

從這裡可以看出,婚前協議的效力並非「一概而論」,而要依條款性質來區分。只要是財產、金錢、居住地、家庭開支分配等具體事宜,通常有效;但涉及離婚、監護權、探視權或婚姻解消的預設安排,通常會被判定無效。

 

換言之,婚前協議能不能保障夫妻雙方,關鍵在於是否設計合理、合法。再進一步來看,如果一方不履行婚前協議,另一方應如何救濟?答案是,可以依契約關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協議或支付約定的金錢。法院審理時,會先判斷該條款是否合法有效,若確認有效,勝訴判決確定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不過,由於婚前協議屬於私法自治的產物,若條款本身違反法律強制規範或公序良俗,即便雙方簽字,法院仍會認定無效,這也是許多人誤以為「簽就一定有效」的迷思。

 

「婚前協議」在台灣法律體系下是一個相當值得探討的制度,因為它觸及婚姻自由、契約自由以及公序良俗之間的平衡點,很多新人在結婚前基於對未來生活的想像與擔憂,會希望透過一紙協議來明定彼此的權利義務,避免婚後產生糾紛,但是否「簽就一定有效」卻不是單純一句話能回答的。首先要理解婚前協議的性質,它就是夫妻在結婚前針對未來婚姻生活所簽訂的契約,依民法第71條規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的契約無效;依第72條,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契約亦屬無效,因此婚前協議並非完全依當事人自由意志即可任意決定,仍必須在法律允許範圍內。

 

實務上常見的「婚姻忠誠條款」則較為爭議,例如約定若一方外遇則應支付對方賠償金,若金額合理且僅屬民事損害賠償之性質,法院多會承認其效力,但若條款進一步規定外遇方必須無條件同意離婚或喪失親權,則會因為牴觸民法第1052條關於離婚要件及第1055條關於子女親權的規範而被認為無效,因為離婚必須依法律事由提出,親權則必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判斷基準,父母無權事先以契約剝奪自己或對方的權利。

 

凡以離婚為目的之契約條款均屬無效,這也成為後續實務判斷的重要依據。因此,婚前協議的設計必須避開涉及離婚、監護、探視等身份性權利義務的條款,否則極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善良風俗。再者,婚前協議的效力除法律規範之外,還涉及舉證與執行問題,即便條款合法有效,若一方違約,另一方仍須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履行,勝訴確定後才能申請強制執行,這意味著婚前協議不是自動生效,而是需要藉由司法程序加以落實。

 

舉例而言,如果協議中有「若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應支付新台幣五十萬元」的條款,一旦家庭暴力事實成立,受害方即可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法院認定條款有效時,判決即具執行力,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由此可見,婚前協議雖能提供一定的保障,但並非萬靈丹。除效力問題外,婚前協議在婚姻關係中也存在心理與情感層面的影響,因為過度拘泥於條款與限制,可能使婚姻失去應有的信任與包容,甚至引發更多爭端。

 

婚姻的本質是一種長期的人際結合,其穩定基礎應該來自彼此的信任與尊重,而不是完全依靠契約來維繫。若雙方在婚前即以懷疑的態度要求簽署嚴格的條款,可能反而在婚後造成壓力與不安。因此,婚前協議在設計時,應該以財產制、財務分工等客觀事項為主,避免牽涉過多涉及情感與身份義務的條款。最後,提醒當事人,婚前協議最好在律師協助下擬定,確保內容合法有效,並且建議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妥善保存,以備日後爭議時能提出證據。婚前協議雖然不是一定有效,但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仍可成為保障夫妻雙方的重要工具,前提是設計合理、合法且符合婚姻的本質。

-家事-親屬-婚姻-婚前協議(婚姻協議)

(相關法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72條=民法第1007條=民法第1007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5條)

瀏覽次數: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