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方式有什麼?儀式或登記,卻沒有結婚意思是可能嗎?
問題摘要:
若僅有儀式或僅有登記,卻主觀上欠缺婚姻意思,固然理論上可能存在婚姻無效或不成立之情形,但在現實中舉證難度極高,且若婚後已有共同生活,社會外觀已認定為婚姻存在,則幾乎不可能再否認婚姻效力。更何況,基於善意第三人之信賴,法律不允許輕易否認婚姻,避免影響家庭秩序、社會安定及子女身分保障。因此,結婚意思之否認雖具理論可能性,但實務上極少獲支持,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雙方僅作形式登記,且從未共同生活,否則婚姻一旦登記,即屬有效,不得以欠缺婚姻意思為由撤銷。
律師回答:
結婚方式有什麼?
結婚程序具體包括,雙方當事人備妥結婚書約(載明雙方基本資料並有兩名證人簽名),攜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近期照片等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始生婚姻效力;若於國外結婚,則應檢附當地政府或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文件,返國後送交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能在我國發生效力。
至於與大陸、港澳地區人民結婚者,則需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規定,經指定機構驗證,並完成入出國許可證加註程序。倘若雙方皆未在台灣設戶籍,則應送交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戶政機關辦理。特別情況下,如當事人因重病、服刑等無法親至戶政機關,亦得請求派員到醫院或監所辦理登記。是以,我國婚姻制度在形式上極為嚴謹,目的在確保婚姻之公開性、明確性與社會信賴。
婚姻制度的變遷在我國民法中經歷重大變革,過去民法採用「儀式婚主義」,要求結婚須具備公開儀式與至少兩位證人的見證,然而,因實務上常發生公示性不足的問題,導致部分夫妻誤以為僅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即可完成婚姻手續,卻未舉行正式儀式,導致日後因婚姻關係爭議,而發生確認婚姻不成立的訴訟,甚至因未舉行婚禮而影響婚姻效力。
此外,由於當時的離婚制度採「登記主義」,協議離婚必須符合書面文件、證人及離婚登記的要件,這也導致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離婚時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後才能辦理離婚,形成荒謬的現象,為解決上述問題,民法於96年5月23日修正第982條,正式將婚姻制度改採「登記主義」,新制於97年5月23日正式施行,並未設溯及既往規定,以下將詳細說明修正後的結婚要件及結婚登記辦理程序。
現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方式進行,並需至少兩位證人簽名,此外,雙方當事人須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方能產生婚姻效力,換言之,即便雙方已舉行結婚儀式,若未完成戶政登記,則在法律上仍不構成有效婚姻,因此,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關係成立的必要條件,為配合新制,內政部特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以統一各地戶政機關之作業標準,具體辦理方式如下。
首先,辦理結婚登記需至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若結婚雙方或其中一方在國內具有戶籍,則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若雙方或其中一方在國內具有或曾設戶籍,且於國外結婚,則可備妥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申請驗證後,再函轉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至於雙方皆未曾在台灣設立戶籍者,則應將相關結婚文件送交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此外,若結婚當事人因重病住院、居家療養或因服刑等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可預約戶政機關派員至醫療機構、住所或矯正機關進行登記,確保當事人權益。
其次,結婚當事人若無法於當日親自辦理登記,可提前三個工作日前至戶政事務所完成手續,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機關應依當事人指定日期辦理登記,而辦理結婚登記時,應提交以下證件,首先是身分證明文件,國內戶籍者應提供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及最近兩年內拍攝之正面半身彩色照片,若當事人於國外結婚,且授權他人代為辦理登記,則應提供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委託書,並由受委託人持本人身分證辦理,至於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提供護照或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除身分證件外,尚需提供結婚證明文件,在國內結婚者,應提交結婚書約,書約須載明雙方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並須有至少兩位證人簽名或蓋章,若於國外結婚,則須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或當地政府登記證明文件,並附上中文譯本,且文件須註明「符合行為地法」,以確保符合當地法律要求。
此外,若結婚當事人之一為外國籍者,應提供外籍配偶的中文姓名聲明書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該文件自核發日起六個月內有效,若外籍配偶屬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則須先於其母國辦理結婚登記,再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完成程序後,方可回台辦理結婚登記,若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供原屬國結婚證明文件,則可經外交機關查證後,依實際情形酌情處理。
針對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者,則需提交經我國主管機關認可之結婚證明文件,並須經移民署發給加註「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的台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香港或澳門作成的結婚文書,應經行政院指定機構驗證,且大陸配偶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自公證書簽發日起六個月內有效,至於無戶籍國民或無國籍人士,若無法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則應提交最近親屬兩人的書面證明,並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若當事人為未成年人,則須提交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此外,戶政事務所必要時,可請求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若情況急迫,可採取其他迅速方式辦理查證,以確保結婚當事人權益與婚姻的合法性。
結婚是否具有真意?
至於,結婚是否具有真意,長久以來是婚姻法制中的核心問題之一,我國現行制度採登記婚主義,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須以書面方式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且雙方當事人須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始生效力。換言之,沒有登記則無婚姻,即便舉行隆重儀式仍不具法律效力;相反地,只要符合法定登記要件,即使沒有宴客儀式,婚姻仍然有效。
但若當事人雖完成儀式或登記,卻主觀上並無真意,法律上是否承認婚姻不成立或得撤銷,則牽涉「婚姻意思」的認定問題。婚姻意思應包括結合共同生活、互負同居、忠誠、扶助義務之真實意圖,若僅形式上登記而並無建立夫妻共同生活之意思,理論上可主張「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不成立」。然而,實務上此類案件舉證極為困難,因為一旦雙方在登記後共同生活、共同居住,並且有對外表現,社會一般將推定存在婚姻意思。
法院在判斷時,會以行為外觀及婚後生活狀態作為主要判斷依據,當事人若欲否認婚姻真意,需提出明確證據證明當時登記或儀式僅為形式,且雙方合意並非真正要締結婚姻,這在實務上難以成立。尤其若婚後已有共同生活,甚至育有子女,社會善意第三人基於外觀信賴,將婚姻視為有效,基於婚姻關係之公信力及公示性,此時幾乎不可能再以「欠缺婚姻意思」為由撤銷婚姻。
換言之,即使一方主觀上認為當初並無結婚意圖,只要已有登記且伴隨婚姻生活存在,法院即傾向認定婚姻有效,不會支持撤銷或否認。進一步觀察我國婚姻制度之演變,早期民法第982條採「儀式婚主義」,要求結婚須舉行公開儀式並有證人見證,但因實務上缺乏公示效果,導致不少人誤解為僅辦理儀式即可,卻忽略戶政登記的重要性,衍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與否之爭訟。
再者,舊制下若夫妻未登記即行分居或協議離婚,可能發生因未完成結婚登記而無法辦理離婚登記的荒謬情形。為解決此問題,立法者於96年5月23日修正第982條,改採「登記婚主義」,自97年5月23日正式施行,確立登記為婚姻唯一生效要件,並未設溯及既往條款,以保障既有婚姻之安定。
-家事-親屬-婚姻-婚姻普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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