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婚姻方式,法律上重要規範圍為何?
問題摘要:
跨國婚姻在法律上的重要規範主要包括:婚姻成立方式的承認、婚姻效力的準據法、離婚的法律適用、婚姻登記程序的規範、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以及針對兩岸或同性婚姻的特別規定。這些規範共同作用,確保跨國婚姻不僅合法成立,也能在台灣獲得完整承認並產生法律效力。
律師回答:
跨國婚姻在法律上涉及不同國家的身分法、程序法與公證制度,為確保婚姻有效並能在台灣及外國同時獲得承認,通常需同時兼顧 結婚方式、婚姻效力與登記程序 三大範疇。整體而言,法律上重要規範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面向: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
跨國婚姻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規範,首先要解決的就是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來辦理結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跨國婚姻的成立應依據結婚雙方自己所屬國家的法律進行判斷,雙方必須分別符合各自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婚姻成立要件,然而,若只是結婚的「方式」,例如是否需要向政府機關登記或舉行特定婚禮儀式,則雙方可以自由選擇適用哪一國的法律,可以依照雙方其中一人的國家法律,也可以選擇結婚當地的法律,例如,臺灣人與日本人結婚,雙方可以選擇依照臺灣或日本的法律結婚,甚至可以選擇在美國舉行婚禮,只要符合當地結婚登記的要求,該婚姻在臺灣就能受到承認。
然而,選定結婚方式後,婚姻是否真正有效,仍需回歸婚姻雙方「各自」國家的法律規範,即便符合某國的結婚方式規定,若雙方未達到自己本國法律的婚姻成立要件,婚姻仍然無效,例如,依照我國法律,結婚雙方須年滿18歲,但新加坡法律,結婚年齡須達21歲,若我國人與新加坡人結婚,則須年滿18歲,而則須依照新加坡法律年滿21歲,雙方才能合法締結婚姻,此外,婚姻成立要件不僅限於年齡,也涉及雙方是否符合本國的其他婚姻規定,自2019年起,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然而,跨國同性婚姻在法律適用上卻引發問題,例如,若我國人與同性伴侶日本人結婚,依據我國法律可締結同性婚姻,但日本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的婚姻資格應由日本法律判斷,由於日本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因此婚姻在我國也無法成立。
為解決這一問題,同性婚姻在我國已屬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因此,若外籍伴侶因本國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而導致婚姻無效,則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排除外國法的適用,直接依照我國法律辦理結婚登記,在該解釋函發布後,臺日同性伴侶可以依照我國法律辦理婚姻登記,即便日本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我國仍允許此類婚姻在臺灣成立,然而,這並不代表外籍伴侶的本國政府會承認這段婚姻,當事人仍需考慮婚姻效力在本國是否受到承認,跨國婚姻除涉及婚姻成立的法律適用問題。
當雙方關係破裂,面臨離婚時,亦須確定適用哪一國的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離婚應依照雙方共同的本國法處理,若雙方沒有共同國籍,則依據雙方的共同住所地,或適用與夫妻關係最密切的國家法律,例如,若臺灣人與美國人結婚,婚後共同居住於臺灣並在臺灣工作,則當雙方欲辦理離婚時,因雙方無共同國籍,則可依照在臺灣的共同住所地,適用我國法律辦理離婚。
在我國法律下,離婚分為「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在兩位證人見證下簽署離婚協議書,並至戶政機關登記即可生效,然而,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只能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我國法律對判決離婚採取「過失主義」,即法院須判定夫妻一方確有重大過錯,例如重婚、家暴、惡意遺棄等,並導致雙方難以維持婚姻,受害方才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若僅是個性不合,則可能不足以作為離婚理由,各國對於離婚的認定標準不同,這使得跨國婚姻當事人在辦理離婚時需要特別注意,。
一、結婚方式(成立要件與程序)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的成立原則上依當事人之本國法決定,但若依一方本國法或舉行地法辦理結婚,也屬有效。換言之,台灣人若在外國依當地法律方式結婚,即使沒有遵循台灣的儀式,婚姻仍在台灣有效。這項規範確保跨國婚姻的彈性與合法性,不會因為未在台灣登記而失去婚姻效力。
二、婚姻效力(夫妻關係與財產制)
婚姻成立後的效力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7條,原則上適用夫妻的共同本國法;若無共同本國法,則依共同住所地法;再不然則適用與婚姻關係最切地的法律。這些規範涵蓋夫妻財產制、同居義務、扶養義務、親權行使等。例如,台灣人與外國人結婚後,若雙方均定居台灣,婚姻效力原則上依台灣民法處理。
三、離婚方式與效力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或起訴時夫妻的共同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依共同住所地法;再不然則依與婚姻最切地的法律。這意味著跨國夫妻若要離婚,需確認適用法律,並確保外國判決或協議離婚在台灣能獲承認與登記。
四、婚姻登記程序
在台灣,依戶政規範,台灣人與外國人若在國內結婚,須備妥結婚證書、外國籍配偶的身分文件及經駐外館處驗證的單身證明與譯本、雙方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等;若在國外結婚,則需持經駐外館處驗證的結婚證明及中譯本,返台後向戶政機關登記。未登記不影響婚姻效力,但會影響稅務、醫療、繼承、移民等實益。
五、公共秩序保留原則
即使婚姻依外國法有效,若違反台灣的強行規定或公共秩序(如重婚、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近親結婚),仍不會在台灣承認。這是確保婚姻制度符合台灣社會基本價值的重要限制。
法律,當事人在結婚前應事先瞭解相關法律規定,以確保婚姻效力受到保障,特別是跨國同性婚姻,雖然我國已放寬登記規定,但當事人的本國政府是否承認該婚姻,仍是影響婚姻權益的重要因素,在面臨跨國婚姻的法律問題時,應審慎考量並尋求法律專業意見,以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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