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患愛滋病或其他重大傳染疾病,卻刻意偽造體檢報告或隱匿病情而結婚,應該如何處理?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以詐欺結婚的案例而言,若一方於婚前明知自己罹患愛滋病或其他重大傳染疾病,卻刻意偽造體檢報告或隱匿病情,導致另一方誤信其身心健康而同意結婚,則此一行為已涉及欺罔,並符合民法第997條「詐欺」之要件。實務見解亦曾明確指出,身心健康狀況屬於一般人選擇配偶的重要條件之一,若一方隱瞞婚前已存在之痼疾,導致他方基於錯誤認識而締結婚姻,應認屬詐欺結婚。例如認定,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不告知,致使對方誤信健康正常而結婚者,即屬詐欺。

 

律師回答:

婚姻制度在我國民法體系中屬於身分法上的重大契約行為,其基礎在於雙方基於真實意思表示而合意締結,並以共同生活、互負扶養為目的。倘若婚姻之成立係基於重大錯誤或因一方欺騙而產生,即牽涉到民法第997條規定所賦予的撤銷權。該條明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由此可知,婚姻若非出於當事人真實自由意思,將使婚姻關係陷於不穩定狀態,法律為此設置救濟管道,使受害一方得以撤銷婚姻,回復原有自由身分。

 

以詐欺結婚的案例而言,若一方於婚前明知自己罹患愛滋病或其他重大傳染疾病,卻刻意偽造體檢報告或隱匿病情,導致另一方誤信其身心健康而同意結婚,則此一行為已涉及欺罔,並符合民法第997條「詐欺」之要件。實務見解亦曾明確指出,身心健康狀況屬於一般人選擇配偶的重要條件之一,若一方隱瞞婚前已存在之痼疾,導致他方基於錯誤認識而締結婚姻,應認屬詐欺結婚。例如認定,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不告知,致使對方誤信健康正常而結婚者,即屬詐欺。

 

身心健康為一般人選擇配偶之重要條件,倘配偶之一方患有精神病,時癒時發,必然影響婚姻生活,故在一般社會觀念上,應認有告知他方之義務,如果被上訴人將此項婚姻成立前已存在之痼疾隱瞞,致上訴人誤信被上訴人精神正常,而與之結婚,即難謂上訴人非因被詐欺而為結婚。(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880號判決)

 

換言之,若隱匿病情者之病況足以影響婚姻生活並涉及重大信任基礎,法律自應賦予受害方撤銷婚姻之權利。惟撤銷婚姻並非無限期得行使,民法第997條設有六個月除斥期間,自「發見詐欺」時起算。

 

亦即受害配偶一旦知悉對方以虛偽方式隱瞞疾病,須於六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之訴,否則將喪失撤銷權。此項規定在於兼顧婚姻關係之安定與受害方權益,避免婚姻處於無限期的不確定狀態。法院受理此類案件時,將重點審查被告是否於結婚前故意隱瞞重大疾病,該隱瞞是否影響原告締結婚姻之真意,以及原告是否於知悉後即時行使撤銷權。

 

若以上要件具備,法院即有可能判決撤銷婚姻,自始使婚姻失其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撤銷與離婚之不同,在於撤銷使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視同未曾有婚姻關係存在;離婚則是有效婚姻關係的消滅,僅於將來發生效力。

 

兩者在法律效果上存在差異,例如撤銷婚姻後,雙方不生夫妻財產制與繼承權效力,但對於婚生子女仍適用婚生推定,以保障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若以詐欺手段隱瞞疾病的婚姻遭撤銷,子女仍視為婚生子女,父母並須負擔撫養義務,以避免無辜子女因父母的欺罔行為而受不利影響。此外,若受害配偶因另一方隱瞞病情而感染疾病,甚至遭受嚴重身心損害,尚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相應之損害賠償。

 

詐欺隱瞞病情進而締結婚姻,不僅影響婚姻效力,更可能觸及刑法上詐欺罪或妨害家庭罪相關規範,甚至涉及傳染病防治法之責任。社會觀點上,婚姻應建立在誠信與坦誠之上,若一方以虛偽資訊隱匿病情,等同破壞婚姻信賴基礎,夫妻關係勢必難以維持。

 

實務亦強調,婚姻契約不同於一般財產契約,其基礎在於感情與信任,若雙方欠缺真意,即失婚姻核心價值。故法律對於因詐欺或脅迫而成立之婚姻,給予撤銷之救濟途徑,正是維護婚姻制度之安定與正義。

 

在詐欺結婚的案例中,被害一方是否能反悔離婚,答案是肯定的,但須依據法律規範及程序進行,尤其必須於發現詐欺之日起六個月內訴請撤銷婚姻。實務案例及最高法院判決已清楚表明,隱匿病情足以影響婚姻生活者,確屬詐欺。故此類案件中,受害配偶如及時行使撤銷權,法院自會認定婚姻無效,使其得以重獲自由身分,並避免長期陷於謊言與欺騙之下的痛苦婚姻生活。

-家事-親屬-婚姻-婚姻普通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997條=民法第184條)

瀏覽次數: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