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因素可以成為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嗎?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移民因素確實可以構成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因為在當代社會,跨國移民、跨國婚姻與遠距家庭已屬普遍現象,強求形式上的同居反而會造成家庭更大的負擔與困境。法院在認定時會重點考量夫妻是否基於合意做出移民安排、是否仍維繫情感與扶持、是否兼顧子女利益以及分居是否屬合理必要。只要能符合這些要件,移民因素即可成為免除同居義務的合法事由,既不違背民法第1001條的精神,也能維護婚姻制度的核心價值。


 

律師回答:

在婚姻關係中,民法第1001條明文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若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則不在此限,這條規範的立法意旨在於維護婚姻的實質共同生活,使夫妻透過日常的互動相互扶持、經營家庭,而「正當理由」則是一種彈性設計,讓法律能夠適應現實社會中的多元狀況,避免同居義務淪為形式化的束縛,至於移民因素是否可以作為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實務上已有法院予以肯認。

 

夫妻於民國81年間全家移民加拿大,雖然原告因工作因素仍需留在台灣,但其每隔數月即會前往加拿大探視配偶與家人,而被告則已經在台灣戶籍除籍並長居加拿大,雙方當時已共同協議以加拿大住所為夫妻之住所,換言之,夫妻間已透過共識將共同生活的重心轉移至國外,雖然因此而導致兩人長期分隔兩地,但因其是基於家庭移民及工作需要所作之安排,並非單方惡意逃避婚姻義務,法院認定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非無正當理由」。

 

實務上,可參考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97號民事判決:「本件原告自認兩造於81年間全家移民加拿大,其個人因工作因素留在台灣,每隔數月至加拿大探視被告,被告在台灣已經除籍等情,足見兩造於81年間已共同協議以加拿大之住所為夫妻之住所。兩造因移民關係分隔台灣、加拿大兩地,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非無正當理由。…」。

 

當移民因素導致夫妻短期或長期分居時,並不必然構成違反同居義務的情形。從法律目的來看,夫妻同居義務的核心是確保婚姻關係不流於空洞,而透過共同居住彼此支持照應,但若因移民政策、簽證身份、工作安排或家庭成員利益考量而被迫分隔兩地,這種情況多屬客觀現實所致,並非夫妻一方的任意違約或惡意拒絕,因此自然可以被視為「正當理由」。

 

然而,法院在判斷移民因素是否構成正當理由時,仍會綜合審酌若干要素:

 

第一,是否基於夫妻間的共同合意。若夫妻雙方事前有共識,認為為家庭長遠利益必須移民並暫時分居,則通常較容易被法院接受為正當理由;相反的,如果只是單方擅自移居國外,甚至刻意逃避婚姻責任,則法院可能不予認可。

 

第二,分居的期間與方式是否合理。若因移民初期需要辦理身份、子女教育或就業安排等而造成的短期分居,一般較容易被認定合理;但若長年毫無探視、互動,且未盡力維繫婚姻情感,則可能被視為對同居義務的怠惰。

 

第三,是否仍維繫婚姻中的相互扶持與情感交流。即便分隔兩地,若夫妻能藉由定期探訪、通訊聯繫、財務支持來維繫家庭連結,則法院會認為婚姻的實質內容仍存在。第四,是否符合子女與家庭的整體利益。法院在判斷時會考量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安排、教育需求及生活穩定性,若移民安排有助於子女教育與生活發展,自更容易被認定為正當理由。

 

換言之,移民因素能否構成正當理由,關鍵在於其是否出於合理且必要的生活安排,以及是否仍能維持夫妻之間的基本互助與情感交流。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許多國家對於婚姻義務的理解也趨向於實質性,而非形式性。

 

例如部分國家承認,若夫妻因工作、移民、兵役或教育而必須長期分居,只要這種分居基於合理原因,且雙方仍維繫婚姻生活,即不構成違反婚姻義務。這樣的觀點與我國實務見解相契合,體現出婚姻制度應與社會現實互動的彈性。

-家事-親屬-婚姻-婚姻普通效力-同居義務-分居(別居)-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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