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可以協議暫時不同居嗎?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確實可以協議暫時不同居,只要原因合理、合乎倫理及婚姻誠信原則,法律與實務均承認其正當性。這樣的制度設計,正是法律在規範婚姻義務時兼顧現實彈性的體現,避免婚姻關係因形式上之同居義務而陷入不必要的僵化與對立。

 

律師回答:

關於夫妻是否可以協議暫時不同居,必須先從民法第1001條規範出發,該條明文:「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同居雖是婚姻基本義務之一,但法律並非以絕對強制方式規範,而是保留「正當理由」的例外空間。此一「正當理由」涵蓋的範圍,在實務上依個案不同而有判斷,舉凡因健康因素、工作需要、就學、移民、照顧親人、甚至雙方共同協議暫時分居等,都可能構成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法院亦曾明確表示,若夫妻雙方基於共識、協議而選擇暫時不同居,該情形仍然可以屬於法律上正當理由的範圍。例如夫妻自結婚後即未同居,原因在於被告父母不知婚事且反對二人共同生活,為爭取時間說服父母,雙方協議不共同居住。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係基於雙方協議而為,且情況至判決時仍無改善,是故認定其拒絕同居有正當理由。

 

實務上,可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97號民事判決:「兩造自結婚後至今未曾同居,蓋被告之父母均不知兩造結婚之事,而被告之父母反對渠等在一起,為要給被告時間說服其父母,因此雖兩造已結婚,惟始終處於分居狀態,且經原告甲○○之同意,此據原告甲○○陳明在卷。是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係經雙方之協議為之,而此狀況至今並無改善。故被告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正當理由。」

 

夫妻雙方只要合意,暫時不同居並不當然構成違反婚姻義務。理論上,夫妻間協議不同居,必須符合誠信原則,並以不破壞婚姻基礎、不損害家庭生活核心為限。如果雙方協議是基於一時客觀障礙(例如異地工作、留學、家庭長輩反對等),且協議期間、方式合理,仍然可以被認為符合婚姻義務的精神。然若一方藉「協議」為名,實則長期拒絕同居,甚至完全排除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則恐構成違反婚姻本質。除

 

從婚姻制度之目的來觀察,同居義務的功能主要在於確保夫妻有共同生活基礎,以利履行扶助義務、建立感情、撫養子女。當暫時不同居是基於合理需要,且雙方維持婚姻生活的核心並未中斷(例如定期聯繫、經濟互助、仍共同處理家庭事務),其並不影響婚姻制度之目的,因而正當性存在。

 

若要實際操作,建議夫妻雙方在協議不同居時,最好能以書面或明確方式載明原因、期間與日後恢復共同生活之安排,避免日後一方反悔或衍生爭議。同時,應保留基本的婚姻扶助義務與情感交流,例如經濟支持、生活照顧、探視陪伴,以確保婚姻關係仍具實質內容。值得一提的是,在涉及離婚訴訟時,一方若以「對方違反同居義務」作為離婚理由,法院會審酌對方是否具有「正當理由」。

 

若能證明雙方曾合意協議分居,且原因合理,則法院通常不會認定其違反同居義務。反之,若協議僅為表面,實際上一方有惡意規避婚姻義務的情況,法院仍可能認定構成破綻。

-家事-親屬-婚姻-婚姻普通效力-同居義務-分居(別居)-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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