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跑新娘新郎之損害賠償責任為何?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落跑新娘或新郎在法律上的責任主要有三:第一,無正當理由解除婚約的一方,須依民法第977條對無過失一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包含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第二,因婚約而為的贈與,例如聘金、金飾等,依第979-1條原則上須返還;第三,這些請求權須在兩年內行使,否則喪失請求權。結論是,雖然婚姻必須基於自由意志,法律不會強迫結婚,但自由的另一面是責任,如果當事人未經深思熟慮就草率訂婚,事後落跑除了損害雙方感情與家庭情面,更可能引發高額賠償與返還責任。因此在訂立婚約前,務必慎重考慮,並且誠實告知彼此的重要事實,避免日後落跑事件演變成法律糾紛。

 

律師回答:

「落跑新娘或落跑新郎」的情況在社會新聞中並不罕見,雖然當事人常因個性不合、臨時反悔或家族壓力而選擇不履行婚約,但在法律上並非全然沒有責任。

 

依照我國民法第975條,婚約不可以強制履行,換言之,即使雙方已經舉行訂婚儀式、宴請賓客,甚至支付高額聘金,也不能強迫對方去辦理結婚登記,因為婚姻的本質必須基於自由意志。然而,不能強制結婚並不代表解除婚約不需承擔任何法律後果,因為民法第976條明定婚約當事人若「故違結婚期約」或有其他重大事由,他方得解除婚約。

 

換言之,一方若無正當理由單方反悔,就屬於無故解除婚約,他方即可主張解除,並進一步依民法第977條請求損害賠償。這裡的「損害」包括財產上損害,例如因籌備婚禮而支出的喜帖印製、婚紗攝影、喜宴場地費用、聘金聘禮、紅包往來、親友往返交通住宿開銷等,這些花費都可能構成損害賠償的範圍。

 

除此之外,民法第977條第2項更明確規定,即使不是財產上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相當金額作為精神上慰撫金,因此若落跑行為造成他方人格受損、名譽受損、甚至承受重大心理痛苦,法院可裁量命有過失一方支付精神賠償。至於聘金與聘禮等,民法第979-1條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一方可以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所以只要能證明聘金、金飾等財產是因婚約而交付,婚約解除後就可以請求返還。但若贈與的東西已經消費殆盡,例如喜餅、喜糖,因性質上屬消耗物,就不能再請求返還。

 

為避免無止境的爭訟,法律亦設有時效,民法第979-2條明定前述返還或損害賠償請求權須在2年內行使,否則消滅。

 

實務上法院在處理落跑新娘新郎案件時,會先審查解除婚約的理由是否屬於法定事由。民法第976條所列的法定事由包括再與他人訂婚或結婚、故違結婚期約、生死不明滿一年、重大不治之病、花柳病或其他惡疾、因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與人通姦、受徒刑宣告或其他重大事由等,若能提出這些理由,通常可以免責。例如發現對方隱瞞已婚或離婚事實,或隱匿重大疾病,這些都可視為正當解除,不需負擔賠償責任。

 

但若單純因臨時後悔、不想結婚、家人反對卻沒有實質理由,就難以免除責任,法院會認定屬於無故解除,須賠償損害並返還聘金。值得注意的是,婚約性質並非與婚姻完全相同,因此訂立婚約並不會自動導致夫妻財產制或親屬法上的權利義務,而是屬於準備進入婚姻的一種合意,法律設計其保障機制是希望雙方能慎重承諾,避免隨意悔婚造成對方或雙方家庭的損害。

 

實務案例中,曾有新人在舉行婚禮後拒絕辦理結婚登記,法院最後判決返還聘金及相關費用;也有男方訂婚後隱瞞離婚事實,女方解除婚約並請求精神賠償,法院也認為男方有過失而需負賠償責任。由此可見,雖然婚約不能強迫履行,但一旦落跑導致對方受有財產或精神損害,仍需依法律規定負起返還與賠償責任。


-家事-親屬-婚姻-婚約(訂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979-1條=民法第979-2條=民法第978條=民法979條=民法第977條=民法第9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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