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渣男解除婚約,可以請求什麼?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當女方遇到渣男而選擇解除婚約時,可以依法請求三種救濟:第一,依民法第977條或978條向男方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包含婚禮準備費用、宴席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第二,依民法第979條之1請求返還因婚約而贈與的聘金、金飾或其他財物;第三,在二年內提起訴訟,避免時效喪失權利。這些制度的設計,就是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時,也避免婚約被任意濫用,藉此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換句話說,雖然民法保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選擇結婚與否,但對於因背叛、欺騙等「渣男行為」導致婚約破局者,法律也提供相當程度的補償機制,讓被害的一方不至於在情感與財務上承受雙重打擊。

 

律師回答:

「跟渣男解除婚約,可以請求什麼?」這樣的問題,本質上涉及婚約的法律性質與解除婚約後當事人之間責任的分配。依我國民法規定,婚約屬於一種「身分上契約」,其成立只需要男女雙方當事人合意即可,並不要求任何形式或儀式,也不必有書面或媒妁,但民法第972條強調必須由當事人親自訂定,不得代理,顯示婚約是以尊重婚姻自主性為核心。婚約成立後,並不會發生如同婚姻一般的身分法上效果,換言之,雙方不會因此取得夫妻身份,也沒有同居義務或財產共有義務,民法第975條更明文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因此,即使訂婚了,一方悔婚,也不能以訴訟方式強迫對方結婚。這是保障婚姻自由的重要制度設計。然而,雖然婚約無法強迫履行,但這並不代表完全沒有法律效果,因為若一方悔婚,法律仍然透過損害賠償與贈與返還制度來維護另一方的合理利益。

 

首先,解除婚約的方式可分為「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合意解除是指雙方同意不再結婚,自然可以將婚約消滅,通常不會產生爭議。但若是「單方解除」,則必須符合民法第976條所列舉的法定事由,例如婚約訂定後又與他人訂婚或結婚、故意違反婚期、生死不明滿一年、有重大不治之病或其他重大事由等。若一方確實有這些情況,他方可以依法解除婚約,且不會因此負責。但如果單方解除婚約並不符合上述法定事由,則該解除行為即屬「無正當理由悔婚」,依法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接著進入「跟渣男解除婚約可以請求什麼」的核心。民法第977條規定,依第976條解除婚約時,無過失的一方可以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賠償,因此若是因男方出軌、隱瞞重大疾病、欺騙財產狀況或其他違反婚約誠信的行為,導致女方解除婚約,女方屬於無過失的一方,就可以依此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這裡的損害賠償包括兩個部分:一是財產上損害,例如女方已經支付的婚紗照費用、喜餅訂金、婚宴訂金、租屋費用,甚至為婚禮請假、辭職等造成的經濟損失,都可以請求返還。二是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就是精神上的慰撫金,若因男方的不忠或欺騙行為使女方精神受重大打擊,甚至影響身心健康,法院可酌情判決男方支付精神賠償。

 

再者,若屬於沒有法定事由的悔婚,依民法第978條,違反婚約的一方須對他方因此所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與第977條不同之處在於,977條適用於「依第976條有法定原因解除」且「一方有過失」的情形,而978條則規範「無法定事由而單方悔婚」的情形,其核心仍是補償無過失一方的損害。因此,不論是依976條有事由解除,或是依978條無故悔婚,只要一方有過失,另一方皆有法律救濟途徑。

 

除了損害賠償之外,聘金或婚約贈與物的返還也是解除婚約後最常見的爭議。民法第979條之1明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所謂贈與物不限於聘金,也包括金飾、婚戒、彩禮、蜜月基金、嫁妝等所有因婚約而贈與的財物。如果婚約因解除而不再存在,則這些贈與就失去法律上原因,受贈方必須返還。因此,在「渣男」出軌或背叛導致婚約解除的情形下,女方可以依此請求返還聘金或相關贈與物。舉例來說,若男方贈送了價值不菲的金飾或匯款作為聘金,婚約解除後女方可以要求返還;同樣的,如果女方因婚約而贈送男方車輛、金錢或其他財產,也可以依法請求返還。

 

需要注意的是,返還聘金或贈與物的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都受到時效的限制。依民法第979條之2規定,返還贈與物或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自婚約解除、撤銷或無效時起算,兩年內必須行使,逾期即消滅,這是當事人必須特別留意的。若因為拖延未提起訴訟,最終可能喪失請求權利,徒留損失無法彌補。

 

另一方面,有人會問:婚約解除後可否請求違約金?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因為違約金性質上具有強制履行效果,而婚約依民法第975條不得強迫履行,若允許違約金條款存在,將會間接迫使一方不得悔婚,違反婚姻自由的立法精神,因此實務上認定婚約中若附違約金條款,屬於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但這並不代表悔婚者不用負責,而是透過損害賠償與贈與返還的方式加以補救。

-家事-親屬-婚姻-婚約(訂婚)-解除婚約

(相關法條=民法第972條=民法第975=民法第976=民法第977條=民法第978條=民法第97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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